信用社(银行)授信户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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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授信户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拓宽信用社信贷服务范 围,加强贷款营销,积极寻求信贷资金投放新的增长点,培育和吸引黄金客户群体,降低个体工商户信贷支持成本,促进辖内形成“一乡一品、一村一品”的产业优势,本着“精简程序、保障安全、高效方便”的原则,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贷款通则 、 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授信户是指具有*市户口,主要从事流通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第三条授信户贷款是指信用社根据授信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授信户发放的贷款。第四条授信贷款采取“本人资产抵押一次过户登记三年,一次评估,限额控制,周

2、转使用,三年内按照资产评估价值的 40%-70%发放贷款”的管理办法。第五条授信户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必须以信用等级评定为前提。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 授信户借款条件(一) 本市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并在商贸市场、市区、主要集镇中心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与其相关部门签订长期协议;(二) 是本社(部)社员,入股金额在 1000 元以上;(三) 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与本社(部)有良好的信贷业务关系,无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不良信用记录;(四)现从事的生产加工、流通、商业服务等经营活动三年以上,经营合法、合规,有可靠

3、的经济收入来源,有稳定的客户群体;(五)具有按时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监督;(六) 有可供抵押登记、产权明晰的本人商品用房或其它可供抵押易于变现的固定资产。第三章授信户评定及授信额度第七条信用社(部)成立授信审查小组,小组成员由信用社主任、座班主任、信贷员组成及管辖的工商所负责同志。辖内具有突出优势的产业,信用社可协调建议组织行业协会,由协会负责人参与或行业代表参与组成授信审查小组。第八条对授信户的考察根据个人申请由信用社两名以上外勤进行调查,根据授信户生产经营和资金需求情况,综合考察其社会信誉、个人资信状况、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等,并搜集整理相

4、关基础资料后,填制授信户信用等级评定表,提出初步调查意见,汇报信用社授信审查小组进行评定授信。第九条授信户的信用等级标准及限额(一)授信户实行等级管理,根据不同行业参照如下内容进行等级评定。1、个人负债比例情况;2、自筹资金占比情况;3、应收账款归社率;4、存货周转情况;5、销售收入;6、利润率;7、商户经营者资信状况;8、家庭和睦程度;9、固定资产状况(住房等条件) ;(二)经综合评定,可按如上标准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信用户;(三)对不同等级新用户可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1、城区、赵村、南位、汤坊社:一级户贷款最高余额掌握在10 万元以内;二级户最高余额掌握在 8 万元以内;三级户最高余额掌

5、握在 5 万元以内。2、其它社:一级户控制在 8 万元以内;二级户控制在 6 万元以内;三级户控制在 3 万元以内。个别特别信用度、经营能力突出者上报联社评定。(四)信用户的等级两年一评,一年一审,通过年审的可以给予升降级。第十条授信审查小组根据基本情况,实事求是的进行认定。对已评定的授信户,逐户编号正式填制授信户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报联社审查备案,一份留联社备案,一份退回建档。第十一条授信额度的确定。授信户贷款额度应控制在抵押物评估价值的 40%-70%以内;在控制限额内可凭三证(贷款证、身份证、股金证)随用随贷,但单笔不得超过 10 万元(含 10 万元) 。第十二条授信户评定必须严

6、格把关,成熟一个评定一个,不搞一哄而上。办理抵押必须按照联社贷款管理办法、程序办理,确保真实有效,合法合规,不可随意简化手续或降低评定标准,确保资金安全。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第十三条 授信贷款由信贷员办理,柜台发放,随用随贷,余额控制的办法,对授信用户符合信用社贷款条件要求的,信用社要最大限度的方便授信户。第十四条 授信户贷款时,应出具书面借款申请书,详细阐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期限、还款来源等,交由信用社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借款时出示身份证原件、贷款证原件、股金证原件,到柜台办理发放手续。授信额度内原则上信用社于当日之内办理完毕,额度内不再上报联社。第十五条 授信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加强

7、贷后管理工作,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每月摧收一次当月利息,及时了解掌握贷款的使用情况及生产经营状况,并向社内写出一份详细的书面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第十六条 授信贷款一律使用贷款证,贷款证以户为单位,一户一证,统一编号。管户信贷员负责逐笔登记借款和归还情况,社内经办会计审核余额是否正确。贷款证不得出借和转让。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各社根据评定情况按街区一户一档,专柜保管,一份报联社。第十八条 授信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含 1 年) 。第十九条 利率按人民银行针对信用社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授信户结息方式为按月结付。第二十条 授信户经年审前一年度到期贷款归还率为

8、100%,结息率为 100%,并且年审通过,下一年度利率可在上年度同标准利率下浮 10%,如下一年度还本付息率仍达到 100%,利率则继续下浮10%,可连续下浮三年;如下一年度未达到还本付息率 100%的,利率则调回原有水平。第五章借款人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 授信户出现贷款逾期、挤占、挪用等现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加罚利息标准计算利息。第二十二条 授信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信用社可随时取消其授信户资格,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按规定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抵偿贷款本息。1、随意改变贷款用途;2、违规违法经营;3、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4、拒绝提供或隐瞒贷款后个人经济变动状况;第六章内部管理责任第二十三条 授

9、信贷款要落实信贷员包户责任制,实行“包放、包管、包收、包效益”的四包工作责任制。在贷款发放的同时根据*市农村信用社贷款责任制实施细则建立责任人台帐,管户信贷员与信用社主任是授信户贷款的责任人,授信户贷款形成的风险或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全部承担,其中主任占 60%,信贷员占 40%,形成逾期后按规定实行非全额赔偿或全额赔偿,建立责任人台帐,按季度处罚,直至收清贷款本息为止。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会计负责严格审查授信户提供贷款资料是否完整,内外部要素是否齐全,签字是否真实有效,审查清楚后,凭授信户本人身份证原件、股金证、贷款证原件办理发放手续。因会计审查不严出现损失,由会计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并依据信贷管理规定对会计建立台帐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 授信户贷款必须严格控制在授信额度内,会计办理业务时必须将余额与限额核对清楚后方可办理。第二十六条 管户信贷员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以贷谋私、索贿受贿、侵占信贷资金者,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外,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授信户办理的抵押登记他项权证以及公证书按有价证券入库保管,贷款未归还前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借阅或更换,否则追查出纳人员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全辖执行,存贷比例超标、有拆入资金、贷款管理松懈的社必须逐户上报联社办理此类贷款。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联社负责解释、修改。第三十条 本细则从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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