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及大宗物品购建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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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及大宗物品购建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东湖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控制和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收益,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 东湖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信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购建包括办公用房(含附属建筑物) 、营业用房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抵债资产转自用、以物换物、交通工具的购置以及大宗物品的采购等。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办公器具、电子设备、办公用房、营业用房和交通工具的报废、出售、转让的处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湖省辖区内农信社各级

2、机构。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必须坚持从严控制,兼顾发展,盈亏有别,量力而行,勤俭节约的原则。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处置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额度控制、跟踪检查的办法进行管理。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处置实行理事长(主任)负责制和领导责任追究制。有关购建、处置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联社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处置主要由财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第二章 固定资产购建标准第八条 各级农信社购建营业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按资产规模核定,具体标准为:一、农信社及网点:农信社及其营业网点人均建筑面积(含库房)不得超过 50,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 500。二、县级联社:县级联社

3、办公楼(含营业部)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80,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 3000。三、市级联社:市级联社办公楼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 2000。以上标准按下列原则掌握:1、对盈利社适度从宽,对亏损社适度从严。2、对营业用房适度从宽,对办公用房适度从严。3、对武汉市等大中城市和县城关的营业部营业用房从宽掌握。各级农信社及营业网点的库房、营业厅、计算机房的建设、改造标准应符合农村信用社安全设施标准及管理办法 (银农发199727 号) 、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公安部发布 GA3892) 、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GB/T 166

4、761996)规定。第九条 交通工具(不含运钞车)购置标准:市级联社业务用车数量控制在 5 辆以内,价格控制在 25 万元/台以内;县级联社业务用车数量控制在 3 辆以内,价格控制在 20 万元/台以内;信用社原则上不配车,但根据资产规模及业务发展需要,用车数量控制在 1 辆以内,价格控制在 15 万元/台以内。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建条件 第十条 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单位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比例不得超过 50%。第十一条 各级购建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的人员状况、所处地域、存贷规模、经营效益等确定是否符合购建条件,确定购建规模大小。 第十二条 各级农信社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房屋

5、及附属建筑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只能用于满足营业、办公需要。二、由于业务发展,现有房屋设施不能满足本单位业务经营和管理需要,具体指现有办公使用面积人平不足 10,市区或城关农信社营业室使用面积不足 80,所辖网点营业室使用面积不足 60;乡镇农信社营业室使用面积不足 50,所辖网点营业室使用面积不足 30。三、房屋购建申报额度不超过历年的累计折旧与累计盈利额之和。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属于下列特殊条件之一者,可按程序申请购建房屋。一、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造成房屋毁损,无法使用或修复,影响正常经营的。二、现有建筑经县级以上有关权威

6、部门鉴定属危房,并已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经市级以上管理部门现场考查确认需要重建或维修的。三、由于城镇规划,道路、桥梁建设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现有建筑拆除搬迁的。四、经有关部门批准新建机构的。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申请购建的。第十四条 交通工具的购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县级联社或市级联社,且业务用车数量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二、单个信用社购车,其存款规模必须达到 1 亿元以上,贷款规模必须达到 6000 万元以上。第四章 固定资产申报审核程序及权限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建的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购建申请。二、理事会决议。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7、(购建理由、资金来源、近三年业务经营状况、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措施、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损益表、上级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安防设施的购建还必须附有安保部门意见。五、设计方案。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计划作为综合经营计划的组织部分,由东湖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财会统计处负责编制。财会统计处根据农信社经营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合理编制年度购建计划,报理事会审定后执行。未经省联社批准,农信社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不得突破。第十七条 各级联社应统筹安排好辖内农信社固定资产购建计划,计划申请报告应于当年度元月 15 日前上报省联社财会统计处,由财会统计处审核后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逾期不报

8、的,当年不予核定,作为下一年度计划(本办法中第十三条所列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建申请审核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收到申请材料的 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退回原申请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市级联社应组织人员到申报单位查阅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现场考察,对照申报条件逐一核实,在审查核准权限内的,由市级联社予以审核;如超过审查核准权限的,由市级联社转报省联社审核。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审查核准权限:一、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下同)的由县级联社理事会研究核准。二、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50 万以下的由申报单位上报市级联社审批。三、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由申报单位逐级

9、上报省联社审批。四、大宗物品批量购置 15 万元以下的由市级联社审批;15万元以上的逐级上报省联社审批。五、车辆购置无论金额大小一律上报省联社审批。第二十条 经审批的固定资产购建项目要坚持预决算制度,不准超支。施工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申报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不得先斩后奏。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审核程序及权限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固定资产处置由使用部门或财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本单位财会部门审核并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按固定资产购建审查核准权限办理。第二十二条 捐赠固定资产原值在 5 万元以下的,由市级联社审批;5 万元以上的,由省联社审批。第六章 检查与处罚第二十三

10、条 各级联社要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对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有关制度规定购建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财会部门要认真审核固定资产购建项目的资金来源,严禁用任何贷款、截留利润、列支成本、列支其他应收款等不正当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购建付款一律采取转账形式,严禁使用现金方式。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公开招标制,经批准的投资项目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应公开向社会招标、竞标,投标单位最低不少于 3 家,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投标单位必须达到 5 家,且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公开招标实行亲属回

11、避制。第二十六条 各级收回农信社的抵债资产应及时处理变现,不得擅自自用。若转自用,必须视同购建新增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报批手续。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建要实行预决算制度,固定资产购建结束后,要经过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还要向社员大会报告。第二十八条 凡核准的项目,经检查不符合申报条件、不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核、有先购后报、超审批金额购建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其他违反本规定条款的,一经发现,上级管理部门将对购建单位和核准单位的有关领导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省联社财会统计处备案。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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