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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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管理,确保农信银个人通存通兑业务高效、安全、稳定开展,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支付结算办法 、 银行卡管理办法 、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的参与者。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结算中心(简称省中心) 是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直接参与者,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是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间接参与者。第

2、三条 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清算是指参与者受个人账户客户的委托,为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存款、取款、查询等业务,并通过农信银清算中心完成受理方参与者与开户方参与者之间资金清算的行为。第四条 发起与接收通存通兑业务的参与者分别称为受理社(行)和开户社(行) 。第五条 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采取 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省中心与农信银清算中心实时全额清算资金,综合业务系统实时清算个人账户资金,并按清算关系日终清算各参与社的汇差资金。第六条 信用社办理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应保证各级清算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办理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第二章 业务基本规定第七条 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

3、兑的业务范围(一)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存业务,包括柜台有无折存款,柜台有无卡存款;(二)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兑业务,包括柜台有卡有折取现,自助设备取现; (三)异地转账业务,包括柜台本地卡折转入异地账户,柜台异地卡折转入本地账户,ATM 异地卡转入本地账户,ATM 本地卡转入异地账户;(四)异地查询账户余额,包括柜台查询卡折余额,ATM查询卡余额。第八条 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不能跨社(行)异地代理的业务范围(一)更换存折或银行卡;(二)修改客户的支付条件(包括密码的修改) ;(三)重写磁条信息;(四)有权执法机关的冻结、解冻、查询、扣划;(五)存折或银行卡的挂失及解挂;(六)补

4、登折;(七)打印对账单。第九条 业务受理依据(一)客户凭存折、银行卡(或存折账号、银行卡卡号) 、在柜台办理通存业务;(二)客户凭存折、银行卡及折/卡密码在柜台办理通兑业务,办理大额取现、转账业务的客户还应提供开户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凭银行卡及卡密码在 ATM 机上办理通兑业务;(三)客户凭存折、银行卡及折、卡密码在柜台办理余额查询业务,凭银行卡及卡密码在 ATM 机上办理余额查询业务。第十条 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支持 724 小时处理通存通兑业务。在网点营业期间,客户可通过柜台和自助设备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在网点停止营业期间,客户可通过自助设备办理相应业务。第三章 业务管理第十一条 通存通兑业

5、务由受理社(行)发起,经省中心、省中心前置机至农信银清算中心清算后,发送至开户社(行) ,由开户社(行)返回交易成功应答为止。 第十二条 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受理社(行)应从客户输入密码之后,由系统自动对客户个人密码(PIN)进行加密处理,在业务信息传送和处理中,客户个人密码(PIN)总是以加密后的密文形式存储和传送。第十三条 受理社(行)实时、逐笔将通存通兑业务信息经省中心、省中心前置机发送至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清算中心在收到业务信息后,检查应借记方参与者清算账户可用余额,头寸足以支付的,扣减通存业务受理社(行)或通兑业务开户社(行)清算账户可用余额,将业务信息实时传送至开户社(行) ,并根据

6、开户社(行)的处理结果增加通存业务开户社(行)或通兑业务受理社(行)清算账户可用余额。对于应借记方参与者可用余额不足的,清算中心自动将业务退回原受理社(行) 。第十四条 开户社(行)在处理存款类交易时,成功记客户账后应控制存入资金,并向受理社(行)发送交易成功的应答。受理社(行)在收到存款类交易成功应答并完成行内账务处理后,向开户社(行)发送存款确认请求,开户社(行)根据受理社(行)发送的存款确认通知解控已存入的存款金额,并返回存款确认应答。第十五条 对于账号、户名、交易密码不符的通存通兑业务,开户社(行)必须将业务按原路径退回受理社(行) 。第十六条 受理社(行)在受理通存业务时,收到存款类

7、交易成功应答后,不得将现金退还客户。受理社(行)受理通存业务,超过应答时间未收到存款类交易成功应答,系统将自动发起冲正通知,待收到系统自动冲正应答后,受理社(行)可重新发起通存业务交易。第十七条 受理社(行)在受理通兑业务时,如在应答时间内未接收到应答信息,不得向客户支付现金。超过应答时间未收到应答,受理社(行)系统将自动发起冲正通知,待收到系统自动冲正应答后,受理社(行)可重新发起通兑业务交易。受理社(行)收到交易成功应答后,方可向客户支付现金。第十八条 受理社(行)受理异地大额(五万元以上)现金取款或转账业务,应要求客户出具开户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并通过系统将客户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提交开户社

8、(行)进行核验,如身份证件种类或号码核验不符,受理社(行)不得为其办理现金取款或转账业务。第十九条 受理社(行)应对通兑业务进行限额管理,客户一天内累计异地取款金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受理社(行)对受理的取款交易应进行单笔控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第二十条 受理社(行)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可按规定采取现金或转账方式收取客户手续费。受理社(行)受理异地转账业务时(柜台本地卡折转入异地账户或柜台异地卡折转入本地账户) ,应向付款方客户收取手续费。第二十一条 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对账文件由清算中心在每日日终处理后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省中心接收到通存通兑业务对账文件后,应认真核对,发现账务不符时,应及

9、时查找原因,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第二十二条 错账处理(一)操作失误产生的错账受理社(行)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妥善保管相关的存、取款原始凭证,对于因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错账,由受理社(行)负责处理,开户社(行)有义务协助受理社(行)处理。受理社(行)发现因操作失误产生的错账,必须经业务主管授权后按业务操作规程使用柜台冲销交易进行冲正处理,并登记差错处理登记簿。错账处理应遵循如下原则:1、只能办理本网点的错账冲正,只能对当日发生的错账进行冲正;2、受理社(行)能够为错账冲正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3、冲销成功后,只能使用柜台补正交易进行补记处理,不得作为正常交易处理;4、如款项已错记客户账,且错账

10、款项已被支取,应及时联系开户社(行)协助处理。(二)客观因素导致的错账 因系统响应不及时等客观因素导致的错账在日终对账后由省中心提交差错处理平台进行处理,省中心以受理社(行)的处理结果为准通过差错处理平台向清算中心提出调账请求,清算中心核对后根据系统生成的调账策略向参与者返回调账意见。若调账请求被系统拒绝,需进行人工干预。第二十三条 差错处理平台的调账类型(一)贷记调整柜台现金存款或取款交易的受理社(行)对账后发现长款,以及柜台转账交易(本地存折或卡转入异地账户)的受理社(行)对账后发现长款可向清算中心提出贷记调整请求。(二)借记调整柜台现金存款或取款交易的受理社(行)对账后发现短款,以及柜台

11、转账交易(柜台异地存折或卡转入本地账户)的受理社(行)对账后发现短款可向清算中心提出借记调整请求。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第二十四条 各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保证业务的正常处理。第二十五条 参与者必须采用硬件加密机,用于产生、保护密钥,个人密码(PIN)的加密、解密及报文鉴别。省中心应妥善保管加密设备,因保管不严造成密钥泄露或丢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与者故意拖延通存通兑业务的支付,或截留、挪用客户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七条 受理社(行)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一) 为客户办理无卡无

12、折取款或查询;(二)超过系统响应时间未收到应答,在不能确定通存交易失败的情况下将现金退还客户;(三)超过系统响应时间未收到应答,在不能确定通兑交易是否成功的情况下向客户支付现金;(四)由于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账务处理差错,导致客户资金损失的。第二十八条 开户社(行)未收到存款确认通知解控客户账户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开户社(行)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过程中,参与者之间如产生争议,由农信银清算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 省中心按成本收取各参与社的汇划费用,由省中心定期从清算账户划收。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办理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信用社,应向申请人(即客户)收取相应费用,存款手续费按交易金额的 0.5%收取,取款手续费按交易金额的 1%收取(最低 1 元/笔,最高 50 元/笔) 。第三十一条 各参与者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县、区(市)联社可参照本办法,根据辖内情况制定辖内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农信银系统运行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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