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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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办法根据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信贷处制定了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暂行) (下称基本办法) 。现将基本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基本办法所遵循的原则基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各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制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规章依据和办理信贷业务时必须遵守的准则。为了突出基本办法的宪章性、权威性,在起草基本办法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从严治社、控制准入;强化程序,方便操作;保留空间、有利发展”的原则。从严治社、控制准入,是指基本办法用大量篇幅,为各级信贷管理人员确立了在信贷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

2、模式与违规、违法必究的法律后果,确立了信贷客户的准入标准与退出条件;强化程序、方便操作,是指通过规范的信贷业务操作程序来保障事权划分制度的落实,但又从实际出发,避免办事程序过于复杂而影响效率;保留空间、有利发展,是指在确定信贷产品种类和管理规范的时候,考虑到市场竞争对信用社新产品的需要及过去管理基础较差的实际情况,在基本制度的一些条款中留下便于补充和完善的空间。二、基本办法的结构基本办法共分十章五十三条。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是制定基本办法的依据、宗旨及定义与地位;第二章基本制度是基本办法的精髓部分。用列举的方式分条表述了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中必须遵守的十个基本制度;第三、四章对客户条件、范

3、围、对象及授信管理作出了规定;第五、六、七章的内容属操作范畴。主要包括信用社的信贷业务品种、办理信贷业务的操作规程及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第八章是特别规定。对竞争性客户、低风险业务需要简化程序办理的,允许有条件的特事特办;对部分禁止性事项作了提示;对一些信用社需要建立但暂未建立或不完善的制度作了简要规定;第九章是罚则部分。规定了信贷工作人员违规及客户违约的处理标准与方式;第十章附则是辅助性内容。包括基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及生效日期等内容。三、基本办法突出的重点信贷业务管理是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我们在制定基本办法时,广泛调研并征求基层信用社信贷工作人员的意见,突出了六个方面的重点。

4、一是客户的准入条件。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资产业务的核心,信贷资产质量是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的关键,准入条件是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的前提。为此,我们在确定客户准入标准时,既考虑到了“三农”领域信用社的传统优势业务,又借鉴了国有商业银行对公司客户管理的先进做法,还就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二是信贷业务工作程序。科学、严谨的工作程序是做好信贷工作的基础,是资产质量的重要保障。基本办法将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咨询)各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了分离。从客户准入、评级授信,到客户信贷业务申请、信贷人员受理与调查审查,各级联社审批与咨询、权限内重要事项的报备,以及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风

5、险预警提示、贷款本息收回、风险资产处置等方面都作了具体明确的程序性规定。并且,严格要求各级信贷经营、管理部门,不得逆程序办理信贷业。三是事权划分与责任界定。基本办法确立了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在全省农村信用社按照“统一标准、分类管理、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确定和调整基层信用社、各级联社信贷工作的权限,有利于预防和化解信贷风险。在确立信贷业务权限的同时,还制定了贷款第一责任人和分环节责任人追究制度,明确提出了每笔贷款必须有第一责任人,对贷款收回负终身责任。同时,也给第一责任人独立判断市场风险,有权决定贷款是否进入后续审批程序,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其贷款调查及贷后管理的指令和干预的权利。

6、四是将省联社今年出台加强信贷管理的一系列文件内容吸收到基本办法中。特别是将 23 号、35 号文件的主要精神吸收进去。如:增加了专门贷款审查制度、信贷稽查制度、大额贷款备案监测制度、新增贷款风险补偿制度的内容,明确了贷款第一责任人的内容,限定基本农信社贷款权限的内容等。 五是划定了信贷业务“高压线” 。把信贷“十不准”制度作为信贷工作原则写入了基本办法。只要是违反者的,对主要责任人一律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对其他责任人给予撤职(含)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损失额度予以赔偿。六是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标准。基本办法规定,信贷人员有任何违反基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要给予纪律处分或罚款,情节严重的

7、,一律停职收贷,只发基本生活费用,直至贷款收回为止。对违反基本办法的违规信用社,也要随时进行信贷业务权限调整。总之,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暂行) 既是对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又饱含了省联社党委对信用社信贷业务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健康发展的殷切希望。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本办法

8、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信社对客户提供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含外币信贷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信贷人员是农信社参与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农信社及其分支机构。第六条 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信社贷款规定。坚持 “三农 ”为本,社员优先;审慎经营,择优扶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农信社依法办理信贷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干预。第二章 基本制度第七条 实行信贷准入管理制度。信贷准入管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的管理。(一)严格准入对象。农信社

9、信贷准入对象主要包括:1、 “三农”客户。指一般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2、社员客户。指入股农信社的自然人、法人和机构客户。3、重点客户。指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无不良记录,发展前景好,综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4、个人消费客户。包括住房、商用房、汽车、助学等消费需求客户。5、重点项目。指对农信社具有较大贡献度,列入政府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6、优势区域。指经济发达,信用环境好,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农信社发展的区域。7、优势行业。指具有垄断优势的系统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和具有后发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三农”和社员客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二)严格准入条件。

10、农信社办理信贷业务坚持“有条件、保安全、创效益”原则。1、基本条件:(1) 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看好。 (3)具备评信条件的客户,信用等级在 A级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4)用途合规合法。 (5)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担保合法、有效、足值,还款计划切实具体。 (6)收入归社和存款比例不低于农信社信用份额,现实或预期综合效益明显。(7)外币信贷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8)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2、除以上基本条件外,对不同类型客户,还须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 (1)公司类客户: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资产负债比率一般不得超过 70%,净资产收益

11、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或有资产业务存入规定比例保证金。 (2)机构类客户: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财务管理规范,经费自给率 50%以上,收支有盈余,还款来源落实可靠。以上两类客户申请项目贷款的,项目资本金比率不得低于 30%,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可靠。 (3)自然人客户:有合法身份、固定住所、正当职业、稳定收入和良好信用。(三)严格准入过程:农信社办理信贷业务的准入过程要按照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与分析、审查与评估、评级与授信、贷审与审批五个环节进行,不得逆程序、少程序操作。(四)严格准入权限。农信社办理信贷业务要坚持“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办理。第八条

12、 实行客户授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是农信社根据客户资金需求情况、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对具备条件的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第九条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审贷分离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咨询)各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离,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行各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一)贷款调查。贷款调查由农信社信贷人员(贷款调查岗)负责,主要是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信贷人员受理贷款业务申请,要依据信用风险等级,对客户的资产状况、经营能力、经济实力、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品行、贷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全

13、面的调查分析,写出调查报告并签署意见,报送贷款审查部门审查。信贷人员要承担因调查情况不实导致贷款失误的主要责任。(二)贷款审查。贷款审查由农信社信贷部门及贷款审查中心负责,信贷部门对受理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及市场风险负责,贷款审查中心对贷款的政策性、合规性、合法性、技术性负责。信贷部门在接收农信社上报的贷款资料或联社自身营销的贷款资料,进行调查和审查后,将贷款资料、审查结果提交贷款审查中心进行再次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基本资料是否齐全,客户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客户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符合信贷政策,贷款风险程度是否可控制,贷款(担保)手续是否合法合规等。审查人员承担因审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

14、现和反映问题而造成贷款失误的主要责任。(三)贷款审批。贷款审批由农信社贷款审批岗负责。乡镇农信社设立贷款审批组(以下简称贷审组) ,县市联社和市州联社设立贷款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 ,市州办事处设立贷款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咨会) ,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对是否发放贷款进行决策。在贷款审批过程中,贷款审批部门和审批人要承担审批失误的主要责任。1、基层农信社贷审组由主任、分管业务副主任、信贷主管、会计主管及职工代表、社员代表组成。贷审会(贷咨会)成员由各级联社(办事处,下同)主任、副主任、信贷(信贷和审查部门分设的联社) 、风险、审计稽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贷审会(含贷审组、贷咨会,下同)必须由

15、 7 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组织召开贷审会会议。贷款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可列席参加贷审会,接受贷审会成员的询问,但没有表决权。2、贷审会审批贷款应坚持以下原则:(1)集体审批原则。70%以上成员参与有效。(2)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参与审批人员中 70%以上人员同意方能通过。(3)集体负责原则。每位参与审批的成员,审批讨论研究结束,都要签署明确的“同意发放” 、 “不同意发放” 、 “再提交贷审会审议”的意见及理由,并对所签意见负责。(4)理事长一票否决原则。对贷审会表决同意发放的贷款,理事长有一票否决权;贷审会表决不同意发放的贷款,理事长不得决定发放。3、贷审会会议纪要的整理。贷

16、审会要对审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在其成员投票表决后,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贷审会会议纪要。贷审会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审议结果等。贷审会会议纪要连同有关贷款资料一并作为发放贷款的依据。4、被贷审会两次否决的贷款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贷审会审议。(四)贷款备案。直管市联社、市州联社超过规定审批权限的贷款经贷审会研究通过后,发放前必须报省联社备案。1、备案审查小组在接受各地资料申报后应尽快完成审查工作,给出审查意见,回复送审联社。2、逐步建立和完善专家议事制度。对大额或有疑义的贷款,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决策,保证信贷决策的科学性。3、直管联社、市州联社对省联社备案审查通过事项的处理结果,应按月上报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直管联社、市州联社在收到备案审查意见书后三个月内未执行的,需要再执行时,应按原程序重新上报备案。第十条 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全省农信社按照“统一标准、分类管理、定期考核、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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