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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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 认 的 利 益 。 ” 即 保 险 利 益 必 须 合 法 。 因 此 , 也 不 宜 将“ 航 程 具 有 合 法 性 ” 作 为 默 示 保 证 看 待 。三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对 保 险 人 的 要 求( 一 ) 弃 权 ( !#$%&)弃 权 是 指 保 险 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如 有 放 弃 合 同 约定 的 某 种 权 利 或 要 求 的 的 行 为 , 这 将 导 致 其 在 以 后不 能 再 以 这 项 合 同 权 利 被 违 背 为 由 而 行 使 对 合 同 的抗 辩 权 , 通 常 主 要 是 针 对 保 险 故 意 抛 弃 合 同 解 除 权或

2、抗 辩 权 而 言 , 权 利 一 旦 被 抛 弃 , 就 不 得 重 新 主 张 。弃 权 适 用 的 情 况 : 保 险 人 已 清 楚 认 识 到 有 理 由撤 消 保 单 或 可 对 基 于 保 单 提 出 的 索 赔 提 出 抗 辩 , 但却 明 示 或 默 示 地 通 过 代 理 人 的 行 为 , 向 投 保 人 说 明其 自 愿 放 弃 该 项 权 利 。 弃 权 可 适 用 于 投 保 人 在 申 请投 保 时 的 误 述 , 合 同 成 立 之 前 对 条 件 的 违 反 ,( 例 如 :在 交 保 单 时 要 求 以 现 金 交 第 一 笔 保 险 费 ) 等 。( 二

3、) 禁 反 言 ( %()*%+)禁 止 反 言 , 又 称 禁 止 抗 辩 , 是 指 合 同 的 一 方 当 事人 所 作 的 虚 伪 陈 述 或 欺 诈 行 为 使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善 意地 信 赖 到 一 定 程 度 , 则 法 律 将 不 允 许 此 方 推 翻 原 来的 陈 述 而 使 另 一 方 因 此 陷 入 违 约 或 遭 受 损 失 的 不 利状 态 。 在 保 险 经 营 过 程 中 , 如 果 保 险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诱使 被 保 险 人 相 信 , 他 可 以 做 合 同 上 禁 止 其 做 的 某 种事 情 , 或 者 可 以 不 做 合 同 上 要

4、 求 其 做 的 某 种 事 情 , 那么 保 险 方 在 以 后 就 不 得 以 被 保 险 人 的 此 种 作 为 或 不作 为 为 理 由 而 主 张 已 生 效 的 合 同 无 效 , 或 行 使 合 同解 除 权 。 例 如 , 保 险 人 明 知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时 未 尽 到 对重 要 事 实 的 告 知 义 务 而 使 合 同 有 瑕 疵 , 保 险 人 有 权抗 辩 合 同 , 但 却 以 不 正 当 的 手 段 误 使 被 保 险 人 相 信合 同 完 整 无 缺 , 长 期 交 纳 巨 额 保 险 费 , 则 法 律 根 据 禁止 抗 辩 原 则 认 定 保 险

5、人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 不 得 再以 被 保 险 人 违 反 告 知 义 务 为 由 而 解 除 合 同 , 或 不 履行 赔 偿 责 任 。此 外 , 最 大 诚 信 原 则 对 保 险 人 的 要 求 还 包 括 保险 人 对 保 险 条 款 的 说 明 义 务 ,危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及 时 赔 偿 或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务 。( 作 者 单 位 上 海 海 事 大 学 )参 考 文 献 :-. 英 国 -/01 年 海 上 保 险 法 第 -2340 条 第5536- 条4.李 玉 泉 . 保 险 法 , 法 律 出 版 社 , -/25.李 嘉 华 主

6、编 . 涉 外 保 险 法 .法 律 出 版 社 -/-6.中 国 海 商 法 第 4443445 条7.中 国 保 险 法 第 -1.-2 条 第 51 条摘 要 :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 在 我 国 保 险 理 论 和 司 法 实践 中 是 一 个 相 当 确 定 的 法 律 原 则 , 但 是 , 在 海 上 保 险合 同 的 适 用 和 海 事 司 法 的 实 践 中 , 会 经 常 产 生 一 些理 论 上 的 问 题 , 本 文 从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的 角 度 出发 , 着 重 论 述 了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中 保 险 利 益 的 法 定 原则 。关 键

7、 词 : 海 上 货 运 保 险 利 益 法 律 原 则一 、 保 险 利 益 概 述保 险 利 益 第 一 次 以 法 律 条 文 的 形 式 出 现 是 在 英国 的 法 律 规 定 中 。 立 法 上 首 见 于 英 国 -226 年 人 寿保 险 法 案 。 英 国 -226 年 人 寿 保 险 法 案 第 一 条 要求 被 保 险 人 对 被 投 保 的 生 命 具 有 可 投 保 利 益 , 也 即保 险 利 益 , 限 制 公 众 以 他 人 生 命 为 对 象 从 事 买 卖 保险 单 的 投 机 生 意 。 该 法 案 第 一 条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对被 投 保 的 生

8、 命 具 有 可 投 保 利 益 , 也 即 保 险 利 益 。 其后 , 英 国 的 一 系 列 保 险 法 中 对 可 保 利 益 都 作 了 规 定 ,尤 其 以 -/01 年 海 上 保 险 法 ( 简 称 89:-/01) 的 规定 最 为 详 细 。 英 国 -/01 年 海 上 保 险 法 第 7 条 规 定 ,可 保 利 益 是 指 一 个 人 与 海 上 冒 险 有 利 害 关 系 , 特 别是 当 他 与 该 冒 险 或 处 于 危 险 中 保 险 财 产 具 有 任 何 法律 上 或 衡 平 的 关 系 , 因 而 若 保 险 财 产 安 全 或 及 时 抵达 他 便 能

9、 从 中 获 取 利 益 ; 反 之 , 如 果 保 险 财 产 灭 失 、损 坏 , 或 被 滞 留 或 招 致 有 关 责 任 , 它 的 利 益 将 受 到 损害 。可 保 利 益 须 是 法 律 上 承 认 的 利 益 。 非 法 利 益 , 如对 赃 物 的 恶 意 占 有 , 不 得 作 为 可 保 利 益 ; 同 样 , 法 律!孙 成 杰104001;6 珠 江 水 运论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中 的 保 险 利 益上 不 予 保 护 的 利 益 也 不 构 成 可 保 利 益 。 可 保 利 益 是一 种 可 用 金 钱 估 价 的 经 济 利 益 。 保 险 的

10、实 质 是 对 被保 险 人 遭 受 的 经 济 上 的 损 失 给 予 经 济 上 的 补 偿 。 当事 人 签 订 海 上 保 险 合 同 并 不 能 保 证 保 险 标 的 不 发生 损 失 , 其 意 义 在 于 当 保 险 标 的 发 生 损 失 时 , 被 保险 人 能 从 保 险 人 处 得 到 利 益 补 偿 。 因 此 , 可 保 利 益应 能 做 出 合 理 的 金 钱 估 价 , 否 则 , 无 从 确 定 保 险 人的 赔 付 责 任 。 被 保 险 人 对 某 物 的 精 神 利 益 和 政 治 利益 等 非 经 济 利 益 不 能 作 为 可 保 利 益 。我 国

11、海 商 法 对 可 保 利 益 并 没 有 相 关 规 定 , 只在 其 后 通 过 的 保 险 法 中 有 一 条 原 则 性 的 规 定 。 我国 保 险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投 保 人 对 保 险 标的 应 当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 同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 保 险 利益 是 指 投 保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具 有 法 律 上 承 认 的 利益 。 ” 该 条 所 含 的 “ 可 保 利 益 ” 或 “ 保 险 利 益 ” 原 则 是保 险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之 一 , 对 海 上 保 险 同 样 适 用 。 具有 可 保 利 益 是

12、 被 保 险 人 获 得 赔 偿 的 先 决 条 件 。 正 确的 理 解 是 : 被 保 险 人 在 损 失 发 生 时 对 保 险 标 的 的 应具 有 的 保 险 利 益 。二 、 保 险 利 益 的 构 成 要 件一 般 认 为 , 海 上 保 险 利 益 的 构 成 要 件 主 要 有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一 ) 海 上 保 险 利 益 应 是 合 法 的 利 益 。 非 法 的 利益 , 如 对 走 私 货 物 的 占 有 利 益 , 不 得 作 为 保 险 利 益 。( 二 ) 海 上 保 险 利 益 应 是 一 种 可 以 用 金 钱 估 价的 经 济 利 益 。 海

13、上 保 险 合 同 是 一 种 赔 偿 合 同 , 其 根本 职 能 是 补 偿 被 保 险 人 的 经 济 损 失 。 被 保 险 人 对 保险 标 的 的 感 情 寄 托 利 益 或 某 种 政 治 上 的 利 益 等 非经 济 利 益 , 无 法 用 金 钱 进 行 估 价 , 无 从 确 定 被 保 险人 的 赔 付 责 任 , 均 不 得 作 为 保 险 利 益 。( 三 ) 海 上 保 险 利 益 应 是 可 以 确 定 的 客 观 利 益 。保 险 利 益 不 限 于 现 有 利 益 。 可 以 通 过 现 有 利 益 而 可合 理 期 待 的 未 来 利 益 , 也 是 一 种

14、 客 观 利 益 , 可 以 作为 保 险 利 益 。三 、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中 的 保 险 利 益以 货 物 为 保 险 标 的 的 保 险 指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保险 , 该 保 险 的 保 险 标 的 除 货 物 本 身 外 , 还 包 括 所 承保 的 航 程 , 或 者 说 货 物 抵 达 的 预 期 利 益 。 这 是 英 国普 通 法 早 已 确 定 的 原 则 , 而 且 英 国 !#$%& 也 没 有作 出 改 变 。 对 货 物 享 有 保 险 利 益 的 人 主 要 有 货 物 所有 权 人 、 货 物 损 失 风 险 的 承 担 人 及 承 担 货

15、 物 损 失 的责 任 人 等 。( 一 ) 货 物 所 有 权 人 的 保 险 利 益与 船 舶 所 有 权 相 比 , 货 物 所 有 权 的 认 定 要 困 难得 多 。 特 别 是 在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中 , 货 物 所 有 权 何 时由 卖 方 转 移 给 了 买 方 , 是 一 个 极 为 复 杂 的 法 律 问题 。 各 国 国 内 法 对 货 物 所 有 权 转 移 的 规 定 以 及 各 国商 人 对 国 际 贸 易 惯 例 的 有 关 理 解 分 歧 很 大 , 国 际 条约 对 此 也 难 以 协 调 统 一 。 总 的 来 说 , 买 卖 双 方 对 货物 是

16、否 具 有 所 有 权 保 险 利 益 , 取 决 于 货 物 处 于 买 卖中 的 哪 一 环 节 , 在 许 多 情 况 下 还 取 决 于 买 卖 合 同 条款 的 约 定 。有 时 , 己 投 保 的 货 物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仍 可 能 会 因市 场 上 涨 或 多 次 转 卖 而 价 格 提 高 , 从 而 使 得 (原 始 保险 (的 保 险 价 值 显 得 大 大 不 足 。 因 而 , 货 方 往 往 要 去再 买 一 份 保 险 承 保 货 物 的 增 加 价 值 。 货 方 对 货 物 增加 价 值 的 利 益 显 然 是 其 所 有 权 利 益 的 一 部 分 。 以前 , 货 方 一 直 是 通 过 ) 保 单 这 种 所 谓 的 “ 信 誉 ” 保单 来 投 保 , 原 因 之 一 是 货 物 在 运 转 中 增 值 了 多 少 不好 算 , 出 事 后 也 不 好 证 明 。 但 根 据 !#$%&, ) 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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