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引渡法地位和体系的相对独立性

上传人:li45****605 文档编号:25905540 上传时间:2017-12-19 格式:PDF 页数:4 大小:2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引渡法地位和体系的相对独立性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论引渡法地位和体系的相对独立性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论引渡法地位和体系的相对独立性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论引渡法地位和体系的相对独立性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论引渡法地位和体系的相对独立性》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引渡法地位和体系的相对独立性(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l : 2003-10-15T e : 王泽君 (1966- ), 湖北蕲春人, 自由职业者, 现居成都, 英国语言学士, 法学硕士。2004年2月西安政治学院学报 Feb. , 2004第17卷第1期Journal of Xian Politics Institute Vol. 17No. 1E 论引渡法地位和体系的相对独立性王泽君K 1 : 长期以来, “引渡”被视为国际法和国际刑法的一个范畴。法学界也通常认为引渡法的性质应确定为刑事特别法, 是从属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子法”。引渡法与国际法、国际刑法以及国内刑事诉讼法有着密切的联系, 但引渡法地位和体系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渊、立法模式和

2、调整的对象不同, 在规范体系的建构上, 明显反映在“引渡诉讼”程序上。而且, 引渡法的这种相对独立性正随着国际犯罪、跨国犯罪以及国际交流便利所致的罪犯外逃现象的增多而得到加强。1 oM :引渡法;地位和体系;相对独立性 m s | :D920.0 D S M :A c I | : 1008-5815(2004) 01-0047-04所谓引渡(extradition) , 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已被判定犯罪的人, 应该国的请求, 移交该国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引渡实践具有悠久的历史。引渡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三千多年以前, 但那时不使用 “引渡”这一术语。1833

3、年比利时 引渡法问世, 这是最早的近代引渡法。该法从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出发, 将引渡的权限分为行政权和司法权。后来, 这种立法形态被其他各国所继承。1930年代后, 引渡实践进入国际阶段, 有关引渡的国际条约大量签订, 各国引渡法内容的共通性大为增强。1(P23)在涉及引渡问题的诸多论著中, 法典意义的引渡法常被提及, 非特指意义的 “引渡法”三字却比较少见。其实, 引渡法像刑法一样, 也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引渡法指涉及引渡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专门的引渡条约、国际公约中的引渡条款、最广义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规范、刑事诉讼法中调整引渡的规范以及 引渡法典; 狭义引渡法即指 引渡法

4、典。长期以来, “引渡”被视为国际法和国际刑法的一个范畴, 或被作为国内刑事诉讼法中涉外性质的概念来对待。法学界也通常认为, 引渡法的性质应确定为刑事特别法, 是从属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子法”。2(P16- 17)的确, 引渡与国际法、国际刑法以及国内刑事诉讼法有着密切联系, 比如, 引渡是国家行为, 是国家间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引渡基本原则有相当部分与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相通, 引渡是当前国际刑法执行方式 (间接执行模式) 的主要手段; 引渡诉讼与国内刑事诉讼也有许多共同之处,等等。但是, 所有这些联系并不能否认引渡法地位和体系的相对独立性, 而且,

5、这种相对独立性正随着国际犯罪、跨国犯罪以及国际交流便利所致的罪犯外逃现象的增多而得到加强。B a E M n 5 Q u Y 如前所述, 联系性不能否决区别性的存在。引渡法与国际法、国际刑法、国内 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区别主要存在于: 第一, 法律渊源不同。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其他一些起补充作用的带有普遍意义的法律原则; 国际刑法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组织创法性的决议和国内刑法的涉外规范3(P25- 28); 国内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刑事诉讼法典本身; 而对于引渡法, 其渊源则含 引渡法典、专门的引渡条约、国际公约中的引渡条款、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的引渡47规范和 刑事诉讼法

6、中调整引渡的规范, 国际习惯不是引渡法的渊源。第二, 立法模式不同。国际法的立法模式是缔结条约或公约, 不存在通常意义的国际法法典。国际刑法包含着国内刑法的国际方面和国际法的刑法方面, 其立法得具体归结于国内刑法立法和国际条约的缔结, 显然, 也是不可能有所谓的国际刑法典的; 引渡法则不同, 在引渡立法模式中, 制定单行 引渡法典已成为许多国家在引渡的国内立法问题上的优先考虑模式。英、美、法、俄、日、印度等国, 还有中国, 都专门制定有引渡法。第三, 调整对象不同。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政治法律关系;国际刑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性犯罪和跨国犯罪, 如恐怖犯罪、毒品犯罪、劫持航空器

7、犯罪等; 引渡法调整的对象含国际犯罪, 但不是主要的 (原因在于普遍管辖原则的推广) ,其主要调整对象是跨国犯罪和对外逃犯罪人的引渡行为; 对于国内刑事诉讼法,其调整的对象是司法机关对有管辖权案件的立案、侦讯和审判等诉讼行为, 不存在行政审查问题,当案件涉及行政机关时, 则已经进入了引渡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领域。第四, 规范法内容不同。国际法是实体法, 规定的是国家间的权利和义务。国际刑法是存在于国际法和国内刑法之中, 旨在同国际性犯罪和跨国性犯罪作斗争, 调整国家之间、地区之间刑事司法合作方面的实体法和程序法4 (P429) ; 国内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而引渡法则是涉及引渡活动的实体法和程

8、序法的总称。= a E M 1 Q ? S 8 y 对于一种法律规范, 若无基本的量的规模是谈不上体系的; 另一方面, 若规范的建构无自身特点,即无相对独立性, 也是谈不上体系的。引渡法的体系是怎样的呢? 首先, 从法渊上看, 引渡法的渊源主要是引渡条约和引渡法典, 不含国际习惯法。如前文所述, 引渡法典是调整引渡的国内立法的主要模式。引渡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和国际公约中的涉及引渡条款。引渡条约的出现早于引渡法典, 而且是制定引渡法典的基础, 因为条约必守原则要在国内得到执行, 必须通过宪法或专门制定法律来规定执行条约。条约与 引渡法典出现冲突时, 优先适用条约。目前, 大多数国家都缔结

9、了不少有关引渡的双边条约。美国与世界100多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 欧洲一些先进国家也大致如此。有学者认为, 现行有效的引渡双边条约超过1500件。1(P10)对于多边条约, 最具影响的当属欧洲引渡公约和泛美引渡公约。5普遍性的引渡公约至今尚未订立,但1990年第八次联合国预防犯罪会议通过了引渡示范条约 , 该条约作为引渡立法和各国间缔结引渡条约的样板, 必将在促进引渡法的发展与完善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再来看引渡法规范的内容。引渡法规范含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和责任规范。实体规范主要规定引渡的原则和条件。程序规范主要规定引渡的提出、引渡审查、引渡强制措施及引渡的执行。引渡责任规范是比较特别的

10、, 违反依引渡条约而产生的引渡义务, 国家要承担国际责任; 请求国提出请求后撤销、放弃引渡请求, 或者提出引渡请求错误的, 请求国要承担对被请求引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引渡的最终法律后果是犯罪人受到刑事惩处, 但引渡法并不直接规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刑法的规范内容。第三, 引渡法的结构。引渡分为被动引渡和主动引渡两种, 前者是根据外国的请求从本国向他国引渡犯罪人, 后者是向外国提出请求以向本国引渡犯罪人。显然, 二者是一对相互依存的概念。由于被动引渡必须经过他国的各种程序, 遇到的困难多, 问题复杂, 因此被动引渡成为引渡法构成的主体。引渡法的结构是: 1. 实体规范。包括缔约和

11、立法的要旨、相关概念; 成立可引渡犯罪的构48 引渡示范条约的特征: 1. 对引渡对象犯罪采用概括主义, 因而连财政犯罪也不排除于引渡对象之外 (第二条); 2. 绝对的拒绝事由中, 除政治犯罪、军事犯罪以外还包括人权条款 (第三条); 3. 任意的拒绝事由中, 除犯罪人是本国国民这一情况外, 还提出对引渡对象犯罪法定刑中包括死刑时请求国没有不执行死刑的保证的情况 (第四条); 4. 协助的途径除通过外交途径外, 还可直接通过司法当局间进行协助 (第五条); 5. 对于引渡对象同意引渡的情况, 规定了简易快速的引渡手段 (第六条); 6. 引渡犯罪人的同时, 也可以要求移交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和证

12、据物 (第十三条); 7. 采取了特定主义的立场, 即对于与引渡有关的特定犯罪事实以外的犯罪, 如果没有引渡国的同意就不可以开始刑事程序 (第十四条)。二战后, 特别是进入80年代后, 世界各国对引渡问题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纷纷着力于引渡法制建设。引渡立法模式出现了新的倾向。制定引渡法、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在刑事诉讼法中专编调整的三种模式并存的局面开始改变, 制定单行引渡法典成为许多国家在引渡的国内立法问题上的优先考虑模式, 即使是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也列专编规范“引渡”, 如瑞士1981年的联邦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葡萄牙1996年颁布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法, 等等。在刑事诉讼法

13、中专编调整引渡的国家不多, 希腊和意大利是采用这种模式的代表。成要件、拒绝引渡的事由; 引渡出错所致的赔偿责任等。实体规范集中反映引渡的基本原则。2. 程序规范。主要含引渡请求的提出及审查、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引渡的执行与物品移交、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引渡的过境、费用的规定、向外国请求引渡、争议的解决等内容。程序规范在引渡条约和 引渡法典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约占五分之四), 较之其他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并存的法律而言, 这是引渡法结构的一大特点。 a E M A Q o p 现代“诉讼”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争议, 二是程序, 简单地说就是依照程序解决争议。引渡活动具有诉讼的性质。首先, 这

14、种活动是因请求国提出了引渡请求而开始的, 被请求引渡人针对这种请求提出自己的辩解或反驳, 被请求国主管机关则以仲裁人的身份对有关请求以及对该请求的辩解或反驳进行审查并做出裁断。其次, 被请求国对引渡请求的审查和裁断活动应当依照国际条约和本国法律所规定的具体程序和规则进行,应当是程式化的活动,并且应当充分保证各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因此, 引渡制度体现了一种法定的诉讼程序。“引渡诉讼”是被请求国主管机关所进行的与引渡有关的法律行为的总和。“引渡诉讼”的概念在世界各国有关引渡的立法、条约以及司法实践中已得到广泛的承认和采纳。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中也有将“引渡”与“诉讼”联系起来的措辞。使

15、用“引渡诉讼”的概念有助于突出提出引渡请求一方与被请求引渡人之间的对抗性,使其各自获得相应的诉讼地位和权利。同时, 也有利于强调对引渡请求的审查和裁断活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较之一般刑事诉讼而言, 引渡诉讼程序特点突出, 最明显地反映了引渡法的相对独立性, 表现在:第一, 诉讼任务不同。引渡诉讼不同于普通的刑事诉讼,它的任务不是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调查和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有罪, 并且依法对被判定有罪的被告人判处刑罚, 而是审查和决定是否应当将被请求引渡人移交给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 以便对其提起诉讼或执行刑罚。引渡诉讼的这种任务决定了引渡诉讼程序的性质, 即准备性诉讼程序。也就是说, 它是在为正式的刑事追诉程序或刑罚执行程序做准备, 使其具备必要的条件, 即取得追诉的对象。这种准备性诉讼, 一方面是对在外国开展的普通刑事诉讼的合作, 另一方面又是对这种合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审查和裁判。第二, 诉讼参与人不同。引渡诉讼当事人包括请求国、被请求引渡人和被请求国。请求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期刊/会议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