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_反垄断法_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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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 学 杂 志!# $%&(% )*+&(论 我 国 反 垄 断 法 的 调 整 范 围盛 杰 民(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北 京 ,-./,)编 者 按 : 为 了 配 合 反 垄 断 法 的 制 定 , 本 期 特 开 辟 反 垄 断 法 研 究 专 题 。作 者 简 介 : 盛 杰 民 ( !#!$%, 男 , 汉 族 , 上 海 人 , 北 京 大 学 经 济 法 研 究 所 所 长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 *+,-. /0,-.: 东 亚 国 家 的 竞 争 政 策 , 载 王 晓 晔 、 伊 从 宽 主 编 : 竞 争 法 与 经 济 发 展 , 社

2、 科 文 献 出 版 社 1223 年 版 , 第 4 页 。中 国 共 产 党 十 六 届 三 中 全 会 提 出 的 科 学 发 展 观 , 作 为执 政 党 的 一 项 重 大 思 维 革 新 , 无 疑 会 对 我 国 法 制 建 设 的 进程 和 方 向 产 生 巨 大 的 影 响 。 今 后 一 系 列 立 法 、 修 法 活 动 都将 在 “ 人 本 论 ” 和 “ 统 筹 论 ” 的 背 景 下 展 开 。 已 经 酝 酿 十多 年 的 反 垄 断 法 要 体 现 科 学 发 展 观 , 这 更 应 成 为 反垄 断 法 在 立 法 过 程 中 必 须 贯 彻 的 原 则 精

3、神 。 因 此 , 笔 者认 为 , 有 必 要 结 合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基 本 要 义 , 本 着 以 人 为 本的 思 想 和 统 筹 的 精 神 , 对 我 国 即 将 出 台 的 反 垄 断 法 的调 整 范 围 即 规 制 对 象 作 一 番 梳 理 和 分 析 , 使 我 们 对 反 垄断 法 出 台 的 意 义 和 目 的 能 从 新 的 角 度 得 到 深 化 。一 、 反 垄 断 法 本 质 上 是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契 合 的纵 观 历 史 , 反 垄 断 法 的 出 现 时 期 是 ! 世 纪 末 12 世 纪初 , 那 时 正 值 发 达 资 本 主 义

4、国 家 进 入 了 垄 断 时 期 。 由 于 发展 的 不 平 衡 , 市 场 竞 争 变 得 异 常 激 烈 而 残 酷 , 传 统 民 法 所捍 卫 的 契 约 自 由 蜕 化 为 市 场 优 势 主 体 盘 剥 公 众 的 利 器 , 种种 垄 断 行 为 使 得 中 小 企 业 和 市 场 新 进 入 者 的 发 展 权 受 到 了极 大 抑 制 , 消 费 者 的 权 益 被 藐 视 , 社 会 公 益 被 虚 化 。 在 此背 景 下 出 现 的 反 垄 断 法 , 从 一 开 始 就 必 须 具 备 经 济 和 社 会 两个 层 面 上 发 展 的 双 重 任 务 : 促 进

5、经 济 发 展 和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福利 。 也 如 一 些 学 者 指 出 的 , 反 垄 断 法 和 竞 争 政 策 是 “ 经 济 效益 和 平 民 主 义 者 的 要 求 ”!。一 百 多 年 过 去 了 , 这 两 大 社 会 基 本 诉 求 对 法 律 的 呼 唤并 没 有 减 弱 , 相 反 , 伴 随 着 二 战 后 各 国 经 济 交 往 的 增 加 和竞 争 程 度 的 提 高 , 以 及 各 国 人 民 民 主 权 利 意 识 的 进 一 步 觉醒 , 经 济 效 益 和 人 本 意 识 更 成 为 人 们 所 共 同 关 心 的 一 个 话题 。 因 此 , “

6、 以 人 为 本 ” 、 “ 统 筹 发 展 ” 的 理 念 在 各 国 赢 得了 共 识 。在 以 调 整 市 场 和 政 府 “ 双 失 灵 ” 为 目 标 的 经 济 法 的 视野 中 , “ 以 人 为 本 ” 可 以 说 主 要 是 落 实 在 对 市 场 中 的 自 然人 或 者 少 数 自 然 人 组 建 的 团 体 的 关 怀 之 上 的 , 具 言 之 , 就是 消 费 者 、 中 小 企 业 以 及 其 他 部 分 的 社 会 公 众 。 他 们 是 市 场活 力 的 重 要 来 源 , 也 是 推 动 社 会 前 进 的 基 础 性 力 量 。 从 保 护市 场 中 的

7、中 小 企 业 的 竞 争 权 , 到 近 年 来 对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重视 , 反 垄 断 法 可 谓 早 已 浸 淫 着 “ 以 人 为 本 ” 的 精 神 。“ 统 筹 ” 同 样 是 反 垄 断 法 中 早 有 的 基 本 之 意 。 因 为 各国 反 垄 断 法 对 经 济 力 量 过 度 集 中 和 经 营 者 滥 用 优 势 地 位 实施 规 制 , 一 般 都 是 在 对 有 关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国 内 外 经 济 力量 对 比 进 行 了 全 盘 考 虑 后 , 为 了 “ 全 面 、 协 调 、 可 持 续 地发 展 ” 的 目 的 而 做 出 的 。

8、也 就 是 说 , 如 何 使 经 济 和 社 会 得到 科 学 的 发 展 , 正 是 制 定 和 适 用 反 垄 断 法 的 意 义 所 在 ; 而对 各 种 因 素 的 统 筹 结 果 , 则 决 定 了 反 垄 断 法 发 挥 效 力 的 方向 和 力 度 。但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 这 种 精 神 的 契 合 并 不 意 味 着 科 学 发展 观 下 对 反 垄 断 法 的 实 际 研 究 任 务 的 减 轻 , 考 虑 到 新 时 代的 瞬 息 万 变 和 市 场 规 制 需 求 的 不 断 演 化 , 如 何 结 合 当 前 城乡 、 区 域 、 国 内 外 、 经 济 社

9、 会 、 人 与 自 然 趋 向 一 体 化 又 矛盾 重 重 的 复 杂 形 势 , 确 定 我 国 最 终 出 台 的 这 部 1! 世 纪 的 反 垄 断 法 的 调 整 范 围 , 仍 然 是 一 个 需 要 认 真 分 析 的 课题 。二 、 从 科 学 发 展 观 看 三 大 传 统 经 济 垄 断 行 为各 国 现 有 反 垄 断 法 的 调 整 范 围 一 般 都 包 括 经 济 力 量 过度 集 中 、 垄 断 协 议 和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三 大 块 。 1221 年 的我 国 反 垄 断 法 征 求 意 见 稿 第 3 条 写 道 : “ 本 法 所 称 的

10、垄 断 , 是 指 下 列 排 除 或 者 限 制 竞 争 , 损 害 其 他 经 营 者 或 者消 费 者 权 益 , 危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行 为 : ( 一 ) 经 营 者 之间 的 协 议 、 决 定 或 者 其 他 协 调 一 致 的 行 为 ; ( 二 ) 经 营 者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行 为 ; ( 三 ) 企 业 兼 并 造 成 过 度 集 中( 或 者 企 业 过 度 集 中 ) 的 行 为 ” 。这 三 类 行 为 的 弊 害 在 传 统 理 论 上 得 到 了 较 多 的 论 证 ,然 而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近 几 十 年 来 ,

11、由 于 经 济 社 会 生 活 实 际的 变 化 , 出 现 了 不 少 具 有 影 响 力 的 新 学 说 , 如 芝 加 哥 学 派的 理 论 , 使 得 人 们 对 这 些 行 为 的 认 识 和 规 制 的 必 要 性 又 有了 一 些 调 整 。 各 国 司 法 实 践 中 , “ 合 理 原 则 ” 逐 渐 得 到 了比 “ 本 身 违 法 原 则 ” 更 多 的 运 用 。 然 而 , 这 并 不 必 然 意 味着 反 垄 断 法 的 调 整 范 围 趋 向 于 不 确 定 , 因 为 在 判 断 反 垄 断法 是 否 需 要 对 某 些 行 为 或 状 态 进 行 规 制 的

12、时 候 , 有 一 条 标反 垄 断 法 专 题 研 讨5) 678- 9 :(0)+ ; )8,. ?+ 01!# $%&(% )*+&(法 学 杂 志! 转 引 自 张 瑞 萍 : 反 垄 断 法 理 论 与 实 践 探 索 , 吉 林 大 学 出 版 社 !# 年 版 , 第 !$%!# 页 。 参 见 前 引 张 瑞 萍 书 , 第 !&%!& 页 。# 盛 杰 民 、 袁 祝 杰 : 动 态 竞 争 观 与 我 国 竞 争 立 法 的 路 向 , 载 中 国 法 学 ( 年 第 期 , 第 ) 页 。准 是 恒 定 的 , 即 是 否 有 利 于 促 进 经 济 和 社 会 两 方

13、面 的 发 展 ,能 否 更 好 地 兼 顾 和 统 筹 好 各 种 需 要 法 律 保 护 的 利 益 , 特 别是 对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人 文 关 怀 。 具 体 来 讲 , 当 代 反 垄 断 法 所需 要 调 整 的 范 围 应 当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方 面 的 内 容 :( 一 ) 垄 断 协 议 ( 又 称 限 制 竞 争 协 议 、 卡 特 尔 )这 种 垄 断 行 为 最 为 常 见 、 危 害 极 为 明 显 。 因 为 , 不 同经 营 者 之 间 的 竞 争 , 乃 是 市 场 机 制 和 价 值 规 律 产 生 作 用 的根 本 原 因 , 竞 争 实

14、 现 了 各 种 经 济 资 源 的 自 由 流 动 和 优 化 配置 , 并 促 使 经 营 者 不 断 地 提 高 生 产 效 率 , 提 供 更 为 质 优 价廉 的 产 品 。而 垄 断 协 议 会 削 弱 甚 至 消 除 竞 争 , 使 得 经 营 者 满 足 现有 的 经 济 技 术 条 件 而 不 思 革 新 ; 一 些 经 营 者 结 成 同 盟 , 会产 生 对 其 他 经 营 者 的 竞 争 的 排 斥 , 也 增 加 了 潜 在 经 营 者 进入 市 场 的 难 度 ; 而 价 格 的 固 定 和 市 场 的 划 分 , 使 得 来 自 消费 者 的 市 场 压 力 减

15、轻 , 从 而 导 致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弱 化 。 总 之 ,垄 断 协 议 不 利 于 市 场 的 扩 大 和 发 展 , 不 利 于 保 护 消 费 者 、经 营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具 体 而 言 , 反 垄 断 法 调 整 的 垄 断 协 议 行 为 应 当 包 括 横向 定 价 协 议 、 市 场 划 分 协 议 、 联 合 抵 制 协 议 、 纵 向 定 价 协议 、 排 他 交 易 协 议 、 串 通 招 投 标 等 多 种 形 式 。 值 得 注 意 的是 , 在 各 国 司 法 实 践 中 , 对 上 述 行 为 的 危 害 的 认

16、识 并 不 是一 成 不 变 的 , 有 的 还 经 历 过 反 复 。 但 在 百 年 来 的 实 践 中 ,已 经 逐 渐 形 成 了 一 些 较 为 明 确 的 思 路 :一 是 基 于 动 态 的 、 发 展 的 观 点 而 否 定 垄 断 协 议 者 所 谓的 “ 合 理 价 格 论 ” 。 如 在 美 国 诉 特 灵 顿 陶 器 公 司 案 ( *+, -+./01231 43220/506 73+) 中 , 被 告 曾 以 规 定 的 价 格 是 合 理 的 、没 有 损 害 公 益 作 出 抗 辩 。 然 而 , 法 官 的 判 决 指 出 : 今 天 固定 的 合 理 的 价 格 , 由 于 经 济 及 商 业 情 况 的 变 化 , 就 可 能 成为 明 天 不 合 理 的 价 格 。 价 格 一 经 确 定 , 就 可 以 因 为 缺 乏 竞争 而 维 持 不 变 。 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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