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概述及借鉴

上传人:笛音 文档编号:25874603 上传时间:2017-12-19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欧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概述及借鉴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欧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概述及借鉴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欧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概述及借鉴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欧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概述及借鉴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欧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概述及借鉴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欧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概述及借鉴》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欧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概述及借鉴(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欧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概述及借鉴张武举 牛克乾一、 “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概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呈现出朝着“轻轻”和“重重”两个方向并行发展的特点。所谓“轻轻” ,是指对罪行轻微或主观恶性较轻的犯罪,进行更为轻缓的政策性调整和处理,具体表现为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即缩小犯罪圈、将一些轻微的犯罪从刑法中剥离出去) 、司法上的非刑罚化(即从对犯罪人的量刑趋于轻缓) 、行刑上的非监禁化(即限制监禁刑的实际适用、尽量采取缓刑、罚金刑等替代措施) ;所谓“重重” ,是指对罪行严重或主观恶性较深的犯罪进行更为严厉的政策性调整和处理。学界称这种刑事政策为“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也有称之为“两极化”

2、刑事政策)1。作为国家对付犯罪的态度、策略和手段, “轻轻重重”的思想和做法并非二战后西方国家的独创性发明,中国古代早就有关于“刑罚世轻世重”的记载。 尚书吕刑记载, “上刑适轻,下服,下服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认为刑罚的轻与重应当根据情况去裁量,刑罚应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同;西周时期,已经明确提出了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根据社会的治乱情况决定刑罚轻重的思想;战国末期,思想家荀况主张根据“治世”或“乱世”的不同形势,衡量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刑罚的适用范围,进而决定刑罚的轻重;明朝皇帝朱元璋指出“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

3、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 ,基于对“刑罚中”的追求,明朝时期的用刑思想亦蕴含了“轻轻重重”的策略精神。新中国成立后长期秉承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和当前贯彻实施的“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也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有着相通的精神实质。当然, “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反映的只是西方国家刑事政策发展的大体趋势,而不是各国高度一致的具体做法。“轻罪、重罪都是相对而言的,还会在一定条件和背景下相互转化。刑事政策作为一种治理犯罪的原则或者策略,本来就应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征”2。本文在描述域外“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状况时,将着重于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的“具体做法是什么” ,而不做全方位的介绍,更不严格拘泥于“政策”

4、 、 “策略” 、 “做法”等称谓的不同。二、 “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他国经验西方各国的“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均要求轻重兼顾,但其要义在“轻其轻者、重其重者” ,不同时期或不同情势下,曾有“以轻为主” 、 “以重为主” 、 “轻重兼顾”之不同的模式和做法。(一)各国的代表性做法1美国。美国是实行 “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最典型的国家。二战后的美国经历了“轻轻”刑事政策的发展历程。进入 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后,美国遇到了犯罪率上升的困扰,刑事政策也随之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对此,北京大学储怀植教授将其归纳为“轻轻重重,以重为主” 。在“轻轻”方面:一是非犯罪化,将无被害人行为如同性间的性行为、通

5、奸和卖淫等非罪化;二是非刑罚化,通过辩诉交易、转向处分、审前监督制度和缓刑监督等对刑罚的适用范围进行实质性限制;三是非监禁化,主要表现为社区矫正。在“重重”方面:一是对严重犯罪加重打击,如对特定的犯罪行为可以从重溯及既往,增设没收财产刑;二是提高累犯刑期,如对累犯判刑采取加重制、累进加重制;三是限制假释制度的适用,如因重罪而三进宫的罪犯将被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即“三振出局法” 。2.英国。二战后英国的刑事政策呈现出“轻轻重重,轻重兼顾”的特点。在“轻轻”方面:一是将自杀、妇女堕胎、21 岁以上男子自愿性行为等非犯罪化;二是通过 1967年刑事审判法 (The Criminal Justice

6、 Act) ,创设并推行假释制度(英国本无假释制度) ;三是创设了社区服务令制度,以易科服劳役代替短期自由刑,并规定了监禁刑的“最后手段性” ,以限制监禁刑的适用。在“重重”方面:一是进一步扩大了警察在处理有关犯罪案件时的权力,并规定了向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倾斜的具体措施;二是改革诉讼制度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如对涉及复杂的欺诈案和陪审团受恐吓的案件,允许控方直接申请刑事法庭,无需或取消陪审团而直接由法官审理。对恐怖犯罪案件中的沉默权进行严格限制。对 DNA 证据起关键作用的重大案件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等;三是增加法官的判刑权限,通过赋予检察官有条件的警戒权等方式来扩大司法权力,并扩大了犯罪防

7、治对象范围等,加强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3.法国、德国。二战后,法国和德国的刑事政策呈现出“对特种犯罪偏重、刑罚总量减轻”的“轻轻重重,以轻为主”特点。在“轻轻”方面:德国将通奸、同性恋、卖淫、吸毒、堕胎等行为无罪化,对少年轻微违法行为和越轨行为不科处刑罚;在非刑罚化上,将原有的刑事制裁体制由刑罚单轨制改革为刑罚和保安处分双规制。刑罚由以身体刑为中心向自由刑、财产刑并重转化,并且在立法中强调减轻监禁刑,扩大缓刑和罚金刑适用。3在非监禁化上,倡导行刑社会化,限制自由刑尤其是短期自由刑的适用。1976 年的自由刑和剥夺自由的矫正及保安处分法规定了刑罚执行的根本原则为“首先将优先考虑行为人的再社会化

8、作为刑罚执行的目的,其次是保护公众免受进一步犯罪的侵害” 。实践中对于初犯、过失犯等,不轻易适用监禁刑,同时逐渐扩大适用缓刑考验、假释、罚金刑、资格刑等自由刑替代措施。法国将同一家庭成员间的盗窃、通奸、卖淫、出版淫秽书刊、堕胎等行为无罪化;强调非刑罚化,扩大缓刑的种类和法官的适用权限,增加缓刑的适用率,改革罚金刑制度(罚金的数额根据犯罪的客观情况以及被告人的收入来源和经济负担来确定)等;为鼓励罪犯重归社会,规定了日间假释(半自由刑) 、监外执行、电子监控狱外执行(电子手铐)等制度,刑罚执行的社会化趋势明显。在“重重”方面:德国对严重的暴力犯罪、集团犯罪、跨国边境犯罪,适用较以往或其他罪更严厉的

9、刑罚。新增加了结伙盗窃、结伙窝赃、职业性结伙窝赃和洗钱罪,增设财产刑作为新刑种并扩展追缴的适用范围,规定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可以采用特殊执行手段;对特定种类的犯罪改变从重处罚的原则,予以加重处罚等各种措施,直至在诉讼程序上取消对当事人的某种权利保障。法国在“重重”方面的突出做法是将恐怖活动规定为独立罪名,规定了使用毒品(如吸毒)构成犯罪。上述各国的代表性做法表明,刑事政策的选择和确立受到各国法律文化、特定历史时期的犯罪状况和社会发展程度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这也是各国“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之所以呈现出“百家争鸣”局面的直接原因。(二)经验与启示1犯罪态势严峻和刑罚资源不足是各国选择“轻轻重重”刑事政

10、策的动因。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国内治安形势严峻、监狱改造效果不佳的状况,以往刑事政策的合理性、有效性倍受质疑,美国被迫采取了较为典型的“两极化”刑事政策,即对重罪犯、重复犯、惯犯、累犯等适用长期监禁,对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和毒品犯罪等对社会秩序危害极大的犯罪从严惩治,同时,也侧重于刑事政策的轻缓化,通过将微罪犯罪人送返回社区,以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和监狱人满为患的负担。但到了 20 世纪 90 年代,随着犯罪浪潮汹涌高涨,民众对犯罪恐惧感加深,社会安全感和幸福感的下降, “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趋向也为之一变,倾向了保守派的主张“尽可能的把多数犯罪人监禁起来” ,以追求立竿见影的犯罪控制效

11、果。这也是 20 世纪90 年代末期美国在押人数突增、监狱人满为患、监狱建设和维修开支惊人的原因。英国 20 世纪 70 年代基于国内和国际形势的影响,采取了较为宽缓的刑事政策。然而,随着 20 世纪末、21 世纪初国内犯罪率上升,恐怖活动猖獗,社会面临的法律与秩序危机加剧,英国政府认为,之前的刑事政策与司法制度“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利于保护社会,需要改变这种状况, “以提高定罪率” 。于是,英国“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总体趋轻的状况随之调整,呈现出渐渐趋重、 “严而又厉”的态势,集中体现在惩治严重犯罪方面报应刑主义凸现与回归。相应地,英国修改了相关各方的刑事程序权利,体现出有利于证人作

12、证、被害人公正、国家控诉和审判、警察出庭等基本思路。正是犯罪态势严峻和刑罚资源不足的压力,使各国刑事立法司法活动陷入窘境,迫使各国刑事政策“思变” 、“创新” 。但是,犯罪态势严峻和刑罚资源不足仅仅是促使域外反思既往刑事政策的动因,它只能解释各国“求变”的动机,但不能解释各国之所以选择“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并推行一系列共性做法的原因。2.“轻轻 ”、 “重重 ”的共同性背后对犯罪本质和刑罚功能的重新认识。各国在具体选择对哪些犯罪情形采取更为严厉的态度、对哪些犯罪情形采取更为宽缓的态度上,呈现出许多共性。 “重重”一般体现为,对于主观恶性较大的行为予以犯罪化;对主观恶性深的犯罪(如预谋或严重故

13、意犯罪、惯犯、累犯)及客观危害严重的犯罪(如严重的暴力犯罪、跨国境犯罪、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犯罪、危及公众安全的犯罪等)采取重刑化的政策态度,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取消对当事人的某些权利保障,在行刑上强化监禁的适用,在监禁上予以高度警备并采取禁止缓刑和假释的规定。 “轻轻”主要体现在,选择的侧重点是犯罪的“主观面”或“行为人”方面的因素,即对非故意犯罪、轻伤害、无被害人、初犯、偶犯、过失犯及未成年犯或老年犯等主观恶性较轻的犯罪,采取政策性的轻缓化处理。各国在处理“轻轻” 、 “重重”上共同的做法,反映出人们在犯罪本质、刑罚功能上的认识变化。大陆法系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大体上有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大派

14、系。客观主义主张犯罪的本质在于法益侵害,主观主义坚持犯罪的本质在于对规范的违反。西方各国之前的刑事政策深受客观主义的影响,犯罪的设定和刑罚的分配,主要是围绕着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来进行。但是,这种法益侵害的观念没有抓住“犯罪人”这个最根本的问题4。国内学者张文教授在论及犯罪人人格时亦指出, “当代的刑法制度,无论是东方国家,还是西方国家,从总体上看,都基本上是实行以行为为中心的行为刑法制度” ,这种刑法制度或犯罪本质观“把犯罪人作为抽象的法律现象或者社会现象对待,而没有揭示在社会中鲜活存在的犯罪人的内在的、心理的本质,即人格特质” 。5时代变迁,西方各国的刑事政策转而深受主观主

15、义影响。行为人是否具有为社会所不容的反社会意识,成为影响行为是否应当被当成犯罪惩治的重要因素。行为人具有的反社会意识的强弱,成为影响法定刑设置、量刑和行刑制度的重要因素。比如,美国一些州对罪犯第一次犯轻罪的罪犯非常宽容,警察可以不移送检察机关、检察官可能不起诉至法庭,起诉到法庭后,法官判的也很轻。但对第二次犯罪,即便所犯的是轻罪,也可能被认为人身危险性较高,判刑就重得多。如果行为人是第三次犯罪,则可能被认为具有极高的人身危险性、进而依照所谓的“三振出局”规则判处终身监禁。现代国家早已摆脱了蒙昧时代的“直觉主义” ,在制定、修订政策时更加注重“目的”和“效益” ,在处理犯罪问题时十分重视、惩罚的

16、确切对象。各国在犯罪本质问题上由“行为中心”向“行为人中心”的认识迁转,是各国“轻轻” 、 “重重”呈现出上述共性特征的重要根由。当然,与犯罪本质观念变迁相伴随的是,西方各国针对刑罚功能的重新认识。报应刑论和教育刑论的论战,以后者抢占上风成为趋势,谦抑主义的刑罚观成为主流观念,监禁刑等刑罚的负面效应受到广泛重视。同时,对严重犯罪动用重刑,对持续威胁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者甚至当作“敌人”对待等观念,因应人们对严重犯罪的憎恨受到欢迎。这种看似矛盾的刑罚功能观,恰恰也成为了各国“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理念基础。3.“轻轻 ”、 “重重 ”的差异性背后现实国情与文化背景不同。美国是“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最为典型的国家之一,其“轻轻重重,以重为主”的刑事政策也较其他国家更为灵活。美国的刑事政策之所以会呈现出这一特征,与其“功利主义”的文化背景有密切的关联。美国的国家历史较短,背负的传统重负较少,政治、经济政策都较为“务实” ,往往能针对现实问题迅速做出调整和应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