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 案例荟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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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案例荟萃1、张某年满 17 周岁,用卖掉自己摩托车的钱购买农用三轮车贩卖水果,月收入 500 元左右。后卖掉三轮车与人合伙贩卖服装,未满 18 周岁时因精神病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据此诉请法院确认摩托车、三轮车的买卖无效。问:(1)张某买卖摩托车、三轮车的行为有无法律效力?(2)为什么?2、甲商场采购员张某前往乙公司购买机械表 300 只。张某见乙公司尚有电子表可供,在乙公司说明电子表是正常进货后,经商场领导批准后在购销合同上添加了购买 3000 只电子表的条款。货物运输途中电子表被海关以走私品没收。因机械表销售状况不好,商场遂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3、

2、甲公司与乙中学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中学无偿提供电脑20 台,作为对国家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支持。甲公司又与丙大学约定:每年向丙大学提供电脑 5 台,作为对优秀学生的奖励。后甲公司均反悔。乙中学和丙大学分别向法院诉请要求甲公司履行约定义务。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1999 年 6 月,A 市某食品公司经理刘某委托去 B 市办事的某商行负责人张某将该食品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该公司 B 市办事处的王某。张某到 B 市以后,因事务缠身一直未将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交到王某的手中。同年 7 月 2 日,张某从朋友处得知 B 市某粮油加工厂欲购玉米,便用该营

3、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与粮油加工厂签订了供应 300 吨玉米的合同。7 月 4 日,加工厂按合同的约定将 30 万元的首批货款汇入 A 市张某指定的账户。后因种种原因,张某组织货源不成,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粮油加工厂便找到刘某,要求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刘某以该合同不是本公司人员所签,且货款未汇入本公司帐户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加工厂诉至法院。问:2(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试作简要分析。(2)本案应如何处理?5、某甲、乙、丙、丁合伙成立装修队,推举丁为负责人。某日为李某装修房屋时甲失火烧毁李某房屋。李某找丁要求赔偿,丁说火是甲造成的,与装修队无关,应当由甲自己赔偿。李某找甲,

4、甲说自己是来装修的,有事找队长。在事情还在处理的过程中,丁退伙,戊入伙。问:(1)丁和甲的说法对不对?(2)丁和戊对此事是否承担责任?(3)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丁退伙,乙不同意戊入伙,则丁退伙和戊入伙是否成立?为什么?6、甲乙丙丁四人合伙组成施工队承揽房屋建筑维修工程,推举甲为队长,乙出资购买设备但不参加施工,丙联系业务,丁技术较好,收益均分。四人均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证书。2008 年 12 月,四人承担某公司二层仓库建设项目,施工中发生楼体垮塌事故,将上班经过的王某砸成重伤,治疗花费 10 万元。王某要求甲赔偿,甲说是乙出资成立的建筑队,应当由乙赔偿;乙说自己是出借资金,不应当承担责任;其余

5、二人认为应当由队长甲承担。王某诉至法院。问:(1)本案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2) 本案如何判决? 7、甲公司于 2008 年 8 月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2009 年 3 月,丙公司又分离出丁公司。2009 年 5 月,济南某化工公司、青岛某机械公司要求乙、丙两公司偿还甲公司所欠货款各 100 万元。后乙公司和丙公司与济南某化工公司、青岛某机械公司达成协议:乙公司偿还济南某化工公司 100 万元,丙公司偿还青岛某机械公司 100 万元,丁公司不承担责任。乙公司履行协议,偿还济南某化工公司100 万元货款。后因丙公司无力还款,青岛某机械公司起诉。问:(1)青岛某机械公司应当以谁为被告?为

6、什么? (2)本案如何判决? 38、甲乙签定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为两年。协议中还约定“甲的儿子回国结婚时协议终止”。乙住进一月后,甲的儿子就回国结婚(乙不知儿子回国具体时间),甲要求乙腾房。乙认为,协议约定两年,就应当履行,现在腾房甲应当赔偿违约损失。问:(1)乙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2)协议中的“甲的儿子回国结婚时协议终止”条款在民法上如何认识?9、公民甲离家出走,一直无音讯达四年。经申请,法院对甲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甲子乙与甲妻丙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将甲的财产分割,转归各自所有。乙又将分得的一台彩电赠送给了女友;丙也改嫁王某。在宣告死亡期间,甲在外地将放在原家中的一台冰箱(系婚前财产,现

7、已为继承人所得)卖与丁。不久,甲回到原住所地,经本人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请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谁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对甲的死亡宣告?为什么?()两继承人所得财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甲与丁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乙之女友对甲是否有义务返还彩电?为什么?(5)如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与丙的婚姻关系,应如何处理?为什么?10、1999 年 1 月 20 日,明星电视机厂向三星家电商场发函称:愿以每台 2000 元价格卖给该商场电视机 50 台,三星家电商场回函:要以每台 1800 元价格买 50 台。电视机厂收到函后又发一公函称:愿以每台 1900 元价格卖给三

8、星家电商场 50 台电视机,且函到即发货。三星家电商场因对条件不满,故未予理睬。l 月 30 日,明星电视机厂将 50 台电视机运至商场,商场拒收,明星电视机厂诉至法院。要求商场履行合同。问:(1)电视机厂向三星家电商场所发函以及三星家电商场的回函分别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4(2)商场拒收于法有据吗?为什么?11、G 市建筑研究设计院因兴建职工住宅楼,需要 10 吨钢材,委托本设计院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王某去 H 市采购,并授权王某可按 H 市的市价订立合同、设计院为王某开具了授权委托书。1994 年 5 月 20 日,王某手持该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与 H 市一家钢材厂签订了 10 吨的钢材购销合

9、同。合同规定,钢材厂为设计院提供钢材 10 吨,每吨 6000 元,共计价金 6 万元;设计院预付定金2 万元,其余货款待收货后即时清结,合同签订后,王某当即支付定金 2 万元。后来,王某发现 H 市的木材质优价廉,考虑到设计院在制作住宅楼的门窗时用得上,于是又与 H 市的一家木材厂签订了购买 400 立方米的红松木的合同。合同就木材的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做出规定,设计院预付定金 1.5 万元,其余货款待收货后即时清结,并特别规定,供方不能交货或需方中途退货均需向对方支付 5的违约金。钢材和木材运至 G 市建筑研究设计院后,设计院认为钢材的质量不符合本设计院的设计要求,而且未打算采购木材

10、,因而拒收货物,拒付货款,H 市钢材厂、木材厂均以 G 市建筑研究设计院为被告诉诸法院。经查明,设计院为王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上,只是要求王某可按 H 市市价订立合同,授权范围未作规定;钢材的质量符合合同的规定,且是按 H 市的市价计价。请回答:(1)G 市建筑研究设计院和王某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2)本案中钢材购销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本案中木材购销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4)假设本案中,H 市钢材厂给王某以贿赂,以 H 市市价签订合同推销自己质量低劣的钢材,钢材购销合同是否有效?作何处理?(5)本案中木材买卖合同中是否既要支付违约金,又要接受定金处罚?为什么?(6)试述定金罚则。12、

11、某省文化局某处处长马育才之父 1984 年病故时留有祖业房屋 12 间,当时由马育才主持分配给其弟马文才、马良才,妹马素才5每人四间。1995 年马文才死亡。他所分得的四间房屋由其子马一民继承。自解放以来,由于马育才收入较多,对其在农村生活的弟妹、侄儿在经济上均不时有所接济。马育才与其妻程广仪的独生女儿马阿莉,1996 年死于难产,因马阿莉的爱人赵刚在外地工作,故留下的婴儿(女) 赵莉由马育才夫妇抚养,但赵刚每月都给付生活费。1998 年 5 月 12 日,马育才、程广仪带着外孙女赵莉乘车外出,不幸途中翻车,程广仪当即死亡,赵莉、马育才因抢救无效,亦先后于 5 月 13 日、14 日死于医院。

12、车祸发生后,程广仪之父程汉林、马育才之弟马良才、妹马素才、侄儿马一民、女婿赵刚均陆续赶到。丧事办毕,在清理遗产时,发现马育才、程广仪有存款 12 万元。马良才、马素才、马一民、赵刚四人当即提出平分此款。但程汉林不同意,说只有他才有继承权,并将存折拿走。马良才、马素才、马一民、赵刚四人不服,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程汉林说:“赵刚是马、程的女婿,要分点钱可以,马良才、马素才、马一民已分享了马育才应继承的其父的三间房屋,根本不能再分存款。 ”问题:(1)本案中,发生几个继承法律关系?试分析各继承法律关系中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2)遗产具体应当如何分配?13、1962 年,张永贵夫

13、妇相继去世,遗有位于贵阳市贯珠巷23 号私房一栋三间。大儿子张胜全治丧完毕便回部队工作,未对遗产处理作出意思表示。二儿子张胜利在贵阳工作,自父亲死后一直居住在 23 号。1979 年张胜利将其中一间房租给他人居住,张胜全得知后未表示异议,1986 年张胜全转业回贵阳工作,即提出对房屋进行分割,遭到兄弟拒绝。张胜全无奈诉于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张永贵夫妇无其他继承人。遂判决,张胜全、张胜利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平均分配遗产,每人得房屋一间半。6张胜利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父母死亡已 24 年,按继承法第 8 条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问:张胜全的继承权是否已经因为时

14、效完成而消灭 ?14、甲因过失驾车撞倒乙,乙受伤住院。问:(1)乙就支出的医疗费用、律师费用、甲逃逸的调查费用、住院期间名贵手表被盗、家中兰花枯死等损失,得否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2)设乙受伤严重精神失常,自杀,甲应否对已死亡负责?(3)丙目睹耳闻车祸事故,或其后阅报、看电视知悉乙之遭遇,因遭受惊吓,致其健康遭受侵害时,甲应否对丙负侵权责任?15、叶广胜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大儿子叶军高中毕业后,去南方打工并在当地结婚,与家中来往甚少。小儿子叶伟在家务农,结婚后与年事已高的父亲同住。因考虑到大儿子经济条件较好,小儿子夫妇又如此孝顺,叶老汉于1995 年写下一份遗嘱,自

15、己的三间瓦房及存款 5000 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儿子叶伟继承。到 1997 年,叶伟夫妻经朋友介绍去省城当临时工,并暂定居省城。叶老汉在一次中风后因无力照顾自己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里负责叶老汉的生养死葬,叶老汉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此后村里专门派人照顾他。2 年后,叶老汉病死,村里为其办理了丧事。在办理丧事时发现叶老汉留有 1 万元的存折。后村委会依约定占有了他的三间房屋。叶老汉的两个儿子提出异议。(1)叶老汉生前所立遗嘱和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如何?叶老汉的三间房屋应归谁所有?叶老汉的 10000 元存款应如何处理?16、1995 年 9 月 5 日,太原重型机器厂申请了“磁镜式直流电弧炉”实用新型专利。后台湾某公司欲购买该专利被拒绝。1998 年该专利的第一发明人退休,到太原电子公司工作。1999 年电子公司接受台湾公司的委托,按照台湾公司提供的“磁会切电弧炉”技术7方案的要求,为其加工 4 只激磁线圈,费用 6 万美元。后电子公司委托阳泉某厂加工该线圈,费用 29 万人民币。问题1、如何确认台湾公司是否构成专利侵权?2、如台湾公司为侵权,则太原电子是否构成侵权?3、本案中阳泉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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