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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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全文)2010 年 02 月 19 日 02:44 国 家 标 准 委 网 站 【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 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前 言本标准第 4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参考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 FMVSS 222:1998校车乘员座椅及碰撞保护、FMVSS 111:2004后视镜。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本标准第 4.2 条对上部结构强度的规定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

2、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旅行车有限公司、江苏快乐客车有限公司、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牡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亚星商用车有限公司、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弢、王欣、孙鹰、李维菁、周政平、刘仁喜、张金文、陈涛、胡芳芳、陶荣华、唐京玫、邓玉林、陆云龙、陈庆娣、徐文健、彭建斌、赵卫丽、蒋玲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1 范围本标准

3、规定了专用小学生校车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专用小学生校车。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2406 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氧指数法(GB/T 2406-1993,neq ISO 4589:1984)GB/T 4780 汽车车身术语GB/T 5454 纺织品 燃烧性能试验 氧指数法(GB/T 5454-1997,neq ISO 4589:1984)

4、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T 8627-2007 建筑材料燃烧或分解的烟密度试验方法GB/T 12428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GB 13057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 13094-2007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14166 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GB 14167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GB 15083 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5084 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GB/T 17578 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的规定GB 18986-2003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GB XXXXX 专用小学生校车座椅及

5、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QC/T 633 客车座椅3 术语和定义GB/T 4780、GB/T 12428、GB 13094-2007、GB 18986-2003、QC/T 633 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校车 School bus用于运送不少于 5 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按乘坐对象分为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为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GB 7258 第 2 号修改单,定义 3.2.103.2小学生校车 School bus for schoolchildren运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GB 7258 第 2 号修改

6、单,定义 3.2.10.23.3专用校车 Special school bus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GB 7258 第 2 号修改单,定义 3.2.10.33.4专用小学生校车 Special school bus for schoolchildren设计和制造上专门运送不少于 10 人的小学生校车。3.5护板 Fender 具有防护、装饰作用的板件。4 要求4.1 一般要求4.1.1 防火措施4.1.1.1 发动机舱、燃油箱、燃油供给系统、电气设备与导线、蓄电池、灭火器应分别符合 GB 13094-2007 中 4.4.14.4.6 的要求。在排气系统或其它明显的热源周围 10

7、0mm 内不允许有可燃材料,除非将其有效屏蔽。4.1.1.2 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4.1.1.2.1 按 GB 8410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时,材料的最大水平燃烧速度70mm/min。4.1.1.2.2 内饰材料的氧指数 OI22%:a) 针对纺织品及塑料、橡胶类涂附织物,试样应从距离布边 1/10 幅宽的部位剪取,每个试样的尺寸为 150mm58mm。对因尺寸太小无法按照规定尺寸制样的产品不做此条要求。试验方法按 GB/T 5454 的规定执行。b) 其它塑料材料,试样应按照表 1 规定取样。对因尺寸太小无法按照规定尺寸制样的产品不做此条要求。试验方法按 GB/T 2406 的规定执行

8、。4.1.2 安全带4.1.2.1 每个小学生座位应安装安全带。安全带应符合 GB 14166 的规定,安全带固定点的强度应满足 GB 14167 中 M2 类车辆的要求。4.1.2.2 如装有能开启每个座位上安全带的集中控制装置,其操纵件应设置在驾驶员可操作范围内,并且该装置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影响每个安全带的正常操作功能。4.1.3 照管人员座位专用小学生校车(以下简称为“校车”)应至少安装一个照管人员座位,当座位数超过 40 个时应至少安装两个照管人员座位,照管人员座位的布置应靠近通道,分别位于车辆前部、中部或者后部。照管人员座位应有永久性标识。4.1.4 行驶记录仪自撑材料非自撑材料4.

9、1.1.2.3 塑料类内饰材料烟密度等级(SDR)75,试验方法按 GB/T 8627-2007 的规定执行。校车应装有行驶记录仪并满足 GB/T 19056 的要求。4.1.5 车窗校车车窗的固定形式应为下半部分固定,也可为全封闭车窗。4.1.6 装载质量小学生的装载质量按 48kg(含随身行李)计算,车组人员的装载质量按 75kg 计算。4.1.7 其它车长小于 6m 的专用校车的车身应为两厢式车身,且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应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双层客车、铰接客车不应作为校车。4.2 上部结构强度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 GB/T 17578 的要求。4.3 座椅4.3.1 长条座椅(指

10、座垫、靠背均为条形的供两人或多人乘坐的座椅)作为小学生座位使用时,每人座垫宽应不小于 350mm;单人座椅座垫宽应不小于 400mm。4.3.2 座椅深应不小于 350mm,座垫高应为 280mm380mm(轮罩处的座椅可例外),靠背高度应不小于 710mm。4.3.3 小学生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应满足 GB XXXXX 的要求。4.3.4 小学生座椅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座椅垫面不应前倾,靠近通道的座椅还应在通道一侧设置平行于椅垫面的座椅扶手,扶手距离座垫为160mm180mm。4.3.5 驾驶员座椅和照管人员座椅应分别符合 GB 15083 和 GB 13057 的要求。小学生

11、座椅不应是易折叠的单人座椅。4.3.6 如果校车上设有协助行动不便和/或使用轮椅的学生的装置,则应符合 GB 13094-2007 中附录 A 的要求。4.4 护板4.4.1 在座椅 R 点前方,沿纵向水平方向 610mm 的范围内没有另一座椅的后表面时,应在该座椅位置前安装护板。护板上缘距地板高度应不小于其后座椅高度,下缘距离地板高度应不大于 200mm,宽度应能包括前排此类座椅椅背对应的宽度。4.4.2 按 GB XXXXX 规定的座椅前倾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后,护板应满足:a) 护板的变形不应妨碍车门正常开关。b) 护板的任何安装固定点不应脱开。c) 护板的任何部件不应分离。4.5 出口4.

12、5.1 出口的最少数量为满足紧急情况下的乘员撤离和车外救助,校车出口的最少数量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4.5.2 乘客门数量至少应有两个车门,其中至少一个为乘客门。乘客门的最少数量见表 3。4.5.3 撤离舱口数量4.5.3.1 乘员数小于 33 人的校车前围和后围应至少有一个出口,否则应设置一个撤离舱口。4.5.3.2 乘员数不小于 33 人(含 33 人)的校车应设撤离舱口。撤离舱口的最少数量见表 4。4.5.4 出口的位置4.5.4.2 车辆的左侧、右侧至少各有一个出口。4.5.4.3 乘客区的前半部和后半部应至少各设一个出口。4.5.4.5 若车顶或地板上设有一个撤离舱口,应位于车辆中

13、部范围内(该范围的长度等于车长的 1/2);若设有两个撤离舱口,二者相邻两边之间距离(平行于车辆纵轴线测量)至少 2m。4.5.5 出口的最小尺寸各种出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 5 的规定。4.5.4.1 乘客门应设置在车辆右侧或后围。4.5.4.4 双引道门应计为两个车门,每个双窗或多窗应计为两个应急窗。4.5.6 技术要求4.5.6.1 乘客门技术要求乘客门应符合 GB 18986-2003 中 4.4.44.4.5 的要求。4.5.6.2 应急出口技术要求a) 应急门应符合 GB 13094-2007 中 4.5.6 的要求;b) 乘员数小于 33 人的校车,应急窗应符合 GB 18986-

14、2003 中 4.4.7 的要求;乘员数不小于 33 人(含 33 人)的校车,应急窗应符合 GB 13094-2007 中 4.5.7 的要求;c) 撤离舱口应符合 GB 13094-2007 中 4.5.8 的要求。4.5.7 应急出口的开启应急出口的锁止装置应能从车内和车外手动解锁开启,解锁力和开启力应不超过178N。4.5.8 应急出口标识4.5.8.1 每个应急出口处应在车内标示“应急出口”或国际通用符号。4.5.8.2 乘客门和所有应急出口的应急控制器应在车内用符号或清晰字样标示。4.5.8.3 在出口的每个应急控制器处或附近,应有关于操作方法的清晰说明。4.6 车内布置4.6.1

15、 乘客门引道4.6.1.1 从乘客门向车内的延伸空间应允许垂直平板 1 或铅垂平板 2(见图 1)自由通过。铅垂平板正面的移动方向与乘客出入方向一致。图 1 乘客门引道图示 14.6.1.2 当垂直平板 1(或 2)的中心线从起始位置移过 300mm,将平板底部接触踏步表面并保持在此位置。4.6.1.3 用来检查通道空间的圆柱体(见图 3)从通道开始沿乘员离开车辆的运动方向移动,直到其中心线达到最上一级踏步外边缘所在的垂直平面或上圆柱接触垂直平板1(或 2)(以先出现为准),并保持在此位置(见图 2)。图 2 乘客门引道图示 24.6.1.4 在上述位置的圆柱体同 4.6.1.2 所述位置的垂

16、直平板 1(或 2)之间应允许垂直平板 3 自由通过(见图 2)。垂直平板 3 的形状和尺寸与 4.6.5 所述的圆柱体的中心截面相同,其厚度不大于 20mm。垂直平板 3 从与圆柱体相切的位置移动到其外侧板面与垂直平板 1 接触,其底部触及由踏步外边缘形成的平面,移动方向与乘员出入乘客门的方向一致。4.6.1.5 上述测量装置自由通过的净空间,不应包括前向或后向座椅未压缩座垫前300mm、或安装在轮罩上的座椅前 225mm 范围内,高度从地板至座垫最高点的空间。4.6.1.6 折叠座椅应在座椅打开位置时测量。4.6.1.7 对照管人员专用的折叠座椅,若符合下列要求,则允许在其折叠位置测量:a) 在车上清楚地标示,此座椅仅供照管人员使用;b) 座椅不使用时应能自动折叠,以便满足 4.6.1.14.6.1.5 的要求;c) 无论该座椅处于使用位置或折叠状态,其任何部位均不应位于驾驶员座椅(处于最后位置时)座垫上表面中心与车外右后视镜中心连线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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