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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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区内各市场主体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等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实现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推动开发区的产业升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项目、活动和个人。第三条 【专项资金】开发区管委会每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 5%,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科技发展金”。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政策扶持和资助均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列支。第四条 【高指

2、委】开发区设立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聘请科技、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专家,参与制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发展政策,评估、论证和推荐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第五条 【主管部门】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执行本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细则制定与实施。开发区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第六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应扶持政策,与本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第二章 普惠扶持与资助政策第七条 【建设扶持】符合本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在开发区购买生产、研发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

3、的建设扶持。第八条 【房租补贴】对符合本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在开发区内租用的科研、办公和生产用房,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按最高 20 元/平米月的资助标准,给予最高五年的房租补贴。购买标准厂房的,可按相同标准核算后一次性直接补贴给企业。第九条 【能源贴费】对符合本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使用开发区的基础设施所交纳的各种贴费,经核实使用合同后给予等额的补贴。第十条 【人才引进与培养】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中的各类人才,经管委会认定,可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中的相关政策。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开发区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

4、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第十二条 【信息化资助】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信息资源开发和信息技术应用,以提高生产效率,实现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战略,对实施单位和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第十三条 【经营扶持】对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用于企业的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第十四条 【软件企业经营扶持】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十年内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用于企业的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认证资助】对软件企业获得 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模型)二级至五级认证的,给予 15

5、万元至 35 万元的资助。第十六条 【新药产业化资助】对生物医药领域内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自行研发或受让方式,取得符合国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新药证书,并且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资助。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产业化资助】对生物医药领域内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自行研发或受让方式,取得符合国家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医疗器械证书,并且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资助。第十八条 【开拓国际市场资助】对生物医药类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美国、欧盟等国际市场准入许可的药品,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美国、欧盟等国际市场准入许可的医疗器

6、械产品,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资助。对开发区生物医药类高新技术企业获得 DMF(美国药物管理档案)登记号、EDMF(欧洲药物管理档案)登记号或 COS(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证书并通过美国 FDA 或欧盟相关机构的 cGMP 现场检查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资助。第十九条 【股权激励】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折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对持股科技人员的股权分红(利)收益,五年之内给予一定奖励。第四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条 【独立研发机构】对已在开发区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部级和国家级内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 300 万元和 500 万元的扶持。对投资额达到一

7、定规模、专门从事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的产品和技术研发、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研发机构,参照内资研发机构政策,分别给予最高 300 万元和 500 万元的扶持。第二十一条 【合资研发机构】对中外合资设立、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专门从事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的产品和技术研发、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研发机构,五年内对其研发费用的 5%给予扶持,每年扶持额度最高为 200 万元。第二十二条 【内设研发机构】对各类生产性企业内部设立的、从事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的产品和技术研发的非独立研发机构,给予 5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扶持。第二十三条 【成果转让

8、奖励】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将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在开发区内转让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该项技术成果转让交易额 5%的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为 100 万元。关联单位之间的技术成果转让除外。第五章 科技服务业第二十四条 【经营扶持】对独立核算的科技服务机构,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第二十五条 【孵化器建设资助】对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用于孵化器公共实验平台建设和孵化基金建设。第二十六条 【孵化器业绩奖励】管委会定期对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进行孵化服务水平和业绩评比,并择优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入孵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两年内成功上市,并继续

9、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的,给予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 50 万元的奖励。第六章 金融支持第二十七条 【种子资金】开发区以“泰达科技发展金”出资设立种子资金,为处于创业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第二十八条 【信用担保】开发区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设立 2000 万元贷款担保特别风险专项资金,通过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融资担保、采购担保等服务。第二十九条 【贷款贴息】对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产业化项目,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以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 50%100%给予补贴,贴息期限最长三年,贴息总额最高为 100 万元。第三十条

10、【科技项目资金匹配】对列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科技项目,按照 100%比例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资金匹配;对列入天津市重点科技计划的科技项目,按照 50%比例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资金匹配。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从泰达科技发展金中每年拨出一定额度作为留学归国人员科技创业启动专项资金。对于留学归国人员在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启动资助。第七章 知识产权第三十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对开发区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提出的国际专利申请和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给予每项最高 5 千元的费用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再给予最高 1 万元

11、的资助。第三十三条 【专利实施资助】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将国际专利、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专利实施资助。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对于启动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并进行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体系建设的企业,给予最高 3 万元的资助。第三十五条 【软件产品资助】对开发区软件企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且年销售额超过 20 万元的软件产品,每项资助 1 万元。第三十六条 【获奖专利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分别给予 50 万元和 25 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天津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 万元和 2 万元的资助。获得资助的

12、单位应将资助资金按不少于 30%的比例发给获奖项目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第三十七条 【名牌产品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奖励的开发区企业,在天津市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奖励的开发区企业,给予 5 万元的奖励。第三十八条 【技术标准资助】对参与研制技术标准,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给予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资助。对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研制项目的资助最高为 100 万元,对国家标准研制项目的资助最高为 50 万元,对行业标准研制项目的资助最高为 20 万元。第八章 科普工作第三十九条 【科普活动】开发区每年从“泰达科技发展金”中安排专项资

13、金,用于实施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建设科普基础设施、开展“科技活动周”、组织学术交流、出版科技论文集等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工作。第四十条 【科普基地扶持】开发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累计最高 50 万元的资助,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累计最高 20 万元的资助,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 5 万元的资助。第四十一条 【学术会议资助】对在开发区举办的,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国际、国内高层次学术会议、科学普及和科技展示等活动,给予一定的资助。第九章 科技奖励第四十二条 【企业奖励】开发区设立“泰达科技贡献奖”,以评选和奖励为开发区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4、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新技术企业。“泰达科技贡献奖”下设若干奖项,分别奖励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科技企业。第四十三条 【个人奖励】开发区设立“杰出科技人才奖”,以评选和奖励为开发区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第十章 操作程序第四十四条 【资格认定程序】企业、机构和个人申请本规定中相关资格认定的办事程序为:1到科技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下载并填写相关的“资格认定申请表”。2准备“资格认定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科技主管部门。4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给予认定。第四十五条 【申请优惠程序】已通过认定的企业、机构和个人申请本规定中相关扶持与资助的办事程序为:1到科技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科技主管部门。4科技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并拨付款项。第四十六条 【复核】科技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通过认定享受政策的企业、机构和个人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暂停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连续两年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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