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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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1商密合同编号:【】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抵押权人:*有限责任公司抵押人:*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2商密抵 押 权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法定代表人: 邮 政 编 码 :电 话:传 真:抵 押 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鉴于:1. *有限责任公司 ( “抵押权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 *”)与签署了编号为*的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约定* 应当按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履行偿还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信托贷款(“信托贷款” )本息等义务。2. *拟设立 *号集

2、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并与*房地产有限公司 (“*”)及*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共同签署了编号为*的股权回购协议 ,约定由*和* 按照股权回购协议约定履行对质权人持有的*的全部股权之回购义务,以上信托贷款合同和股权回购协议合称“主合同”。3. 为了确保甲方在主合同项下所有及一切权利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依法享有的并有权处分的位于*地块之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物具体信息见本合同附件一) (以下简称“该地块之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3商密*和*(以下合称“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第一

3、条 定义与解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则:(一) 主合同中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于本抵押合同。(二) 抵押物指本合同所附抵押财产清单中列明的财产,抵押财产为抵押物的总称。(三) 当援引本抵押合同或主合同时,应当包括对抵押合同或主合同修改、补充、变更的文件和资料。第二条 抵押物(一) 名称:该地块之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信息见本合同附件一)(二) 座落:*(三) 抵押物权属状况:该地块之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乙方合法所有,截至办理抵押登记之日,未存在其他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四) 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上款所述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附合物及孳息。第三条 抵押担保期间抵押期限自抵

4、押生效之日起至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第四条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主合同(包括其任何修改和补充,下同)项下的全部陈述、保证、承诺、义务与责任。主债权不超过【】万元。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一切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因签订和履行担保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4商密合同而发生的费用、甲方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及差旅费) 。债务履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具体以甲方与债务人签

5、订的主合同约定为准。第五条 本合同的独立性说明甲方依据主合同规定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或对逾期债务进行追索等,不影响乙方依据本合同所承担的担保责任。第六条 声明与保证乙方在此作声明与保证如下:(一) 乙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在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完全的对外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二) 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及其章程,有充分的权利抵押抵押清单所列资产,并采取了必要的行为授权签署、履行本抵押合同;(三) 本抵押合同一经生效,即构成乙方不可撤销的责任,其效力不受主合同展期或变更的影响,乙方不以任何理由对本合同的效力提出质疑;(四) 本合同签署时,乙方未将抵押清单

6、所列资产向甲方以外任何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设立任何物权担保;(五) 抵押清单所列资产未被法院或其它部门查封、扣押、变卖,也不存在这种威胁。如在本抵押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该等查封、扣押、变卖或存在该等威胁,乙方将毫不迟延地通知甲方。第七条 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一)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代理人保管,乙方及其代理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二) 抵押期间,抵押物权属凭证原件由乙方保管,抵押物他项权利证书由甲方保管。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5商密(三) 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做出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行为,如发生此类行为,甲

7、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因恢复抵押物原状或设定新增的抵押所使用的合理费用,概由乙方承担。乙方拒绝甲方上述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归还全部还债权或处置抵押物,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第八条 抵押登记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依照物权法 、 担保法等有关规定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并将抵押权登记文书的正本交由甲方收执。第九条 处分抵押物的限制(一)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擅自以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如乙方确需有偿转让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时,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将转让所得的价款

8、向甲方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或者依甲乙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置。未经甲方同意的,乙方不得转让抵押物。(二)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转移、承包、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甲方对抵押物享有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不得做出任何变更。第十条 费用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费及抵押财产的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 ,均由乙方支付或承担。第十一条 抵押担保的连续性 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其继承人、受让人、接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受乙方(包括乙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产权或经营方式调整的影响(包

9、括但不限于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经营协议;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6商密建为股份制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投资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 。第十二条 抵押权的行使条件(一) 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按时足额实现的,甲方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1.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危及甲方的抵押权;2. 乙方有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导致对抵押物有

10、不利影响;3. 乙方发生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4. 发生本合同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时,乙方拒绝将抵押物恢复原状或未提供经甲方书面认可的新的担保;5. 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危及甲方主债权的实现。第十三条 抵押权的实现(一) 抵押权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实现:1.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2. 依照法律程序处理抵押物。(二) 以上述方式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甲方有权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范围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另行追索。(三) 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则乙方对甲

11、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甲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乙方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第十四条 抵押权的消灭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7商密债务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按期足额履行完毕后或乙方依本合同履行完担保责任后,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及时协助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义务履行和权利放弃甲方行使或放弃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一) 抵押期间,因乙方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

12、少,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追加甲方认可的其他财产担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归还全部债权金额或提前处置抵押物,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二)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规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甲方有权要求立即停止对甲方抵押权的侵害行为,恢复抵押物原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要求乙方提供甲方可以接受的其他抵押财产,或提前依法主张抵押权。(三) 乙方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出租、已设定抵押权或乙方对抵押物无完整的使用权、处分权等情况如将影响甲方抵押权的实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13、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 主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相关债务期限届满日,债务人不能按时足额履行所有及任何债务的,甲方因此主张抵押权,致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扣押的,自查封或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权收取抵押物的法定孳息。(五)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拒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抵押登记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我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8商密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二)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

14、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八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一)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二) 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协议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三) 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发生冲突,以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为准。(四) 因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本着公平原则协商分担。因“*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未成立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注销抵押登记等) ,各方互不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 其他事项(一) 甲方以“*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的身份签署本合同。(二)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中所定义或使用的相同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三) 本合同壹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抵押登记主管部门执壹份。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9商密(本页无正文,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签署页)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本合同一经签署即表明:各方已经完整、细致地阅读了本合同及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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