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题讲解

上传人:宝路 文档编号:23745481 上传时间:2017-12-03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2.8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题讲解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题讲解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题讲解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题讲解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题讲解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题讲解》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题讲解(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1 / 8老钟民法案例题一、方法论()(一)分析工具系作为法律推理(涵摄 Subsumtion)的演绎推理方法()1.三段论推理TR(具备 T 的要件时,即适用 R 之法律效果)ST(特定的案件事实 S 该当于 T 的要件)SR(特定的案件事实 S,适用 R 之法律效果)2.三段论推理更为具体的描述TM 1M 2M 3RSM 1M 2M 3SR3.例子(壹)(1)案情(摘自 2006 年案例题) :2004 年 2 月,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 30 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5 年 12 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

2、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问题(第 2 问):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2)以“法律效果为导向的逆向思考 ”。即将 “能否发生 SR 这一法律效果”作为思考的出发点,作一个演绎推理。具体到此例:乙银行能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须以“乙银行对王某住房享有抵押权,并且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具备”为前提。乙银行可基于多种原因对王某房屋享有抵押权(如:房屋抵押权的设立;房屋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通过受让债权取得房屋抵押;通过企业合并取得房屋抵押权;通过受遗赠取得房屋抵押权等等)。而“实现抵押权的条件”规定在物权法第 179条,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债务人

3、不履行到期债务;第二种,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3)目光穿梭到法律制度,确定推理的 “大前提” 。须考虑好几个法律规定! 第一个,根据物权法第 187 条的规定, “设立房屋抵押权”的构成要件有三: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办理完毕抵押登记。第二个,根据物权法第 106 条及学理补充(涉及到“法律漏洞填补”!) , “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受让人系善意(不知无处分权的事实) ;办理完毕抵押登记。第三个,根据婚姻法第 17 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

4、妻共同共有。第四个,根据物权法第 97 条,除非另有约定,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须经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处分行为才能对全部共同共有人发生效力。(4)目光穿梭到案件事实(从案例事实中,萃取具有规范意义的“要件事实” ) ,确定推理的“小前提” 。必要时, “目光来回穿梭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如此,可认定以下事实: 2 / 8第一个,房屋系婚后购买,且不存在一方单独所有的事实,故应认定为王某与妻子共同共有。第二个,王某将房屋抵押给乙银行时,未经共同共有人妻子同意,属于无权处分。故乙银行不可能通过物权法第 187 条之规定,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抵押权。故而,排除适用物权法第 187 条。第三个,王某

5、将房屋抵押给乙银行充足下列四点:房屋系夫妻共同共有,但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权属登记错误,但产生了权利外观,具有公信力,善意受让人对此权利外观的信赖应予保护;登记名义人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为乙银行设立抵押权;乙银行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办理完毕房屋抵押登记。(5)得出结论(并同时回答问题) 。乙银行通过善意取得对王某住房享有抵押权;债务人王某不履行到期的还本付息义务,具备实现房屋抵押权的条件。(二)分析方法主要表现为“历史方法”和“请求权基础方法” ()1.历史方法。要求弄清“来龙去脉” 。尤其在先前案件事实所生法律效果对后续案件事实所生法律效果发生影响之时,历史方法(或曰“历史方法之意识

6、” )不可或缺。(1)案情(摘自 2014 年案例题) :案情:2 月 5 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 01 号房),价格 80 万元。2 月 8 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甲于是以 90 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 月 12 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 02 号房),可作价 100 万元出卖。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乙支付首付 20 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故乙表示仍然要

7、买 01 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 01 号房无法交付,乙诉请法院请求甲履行 2 月 5 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 01 号房。问题(第 4 问):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为什么?(2)此时, “历史方法” 不可省略。简言之:甲就 “01 号房” ,成立多重买卖,甲、乙间以及甲、丙间的买卖合同均以“01 号房”为标的物,买卖合同均有效且均系有权处分。合同法第 77 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故而,可认定:2 月 12 日,甲、乙通过协议,将买卖“01 号房”的合同 “变更”为买卖“01 号房”的合同。甲、乙买卖“01 号房”的合同,因合同变更而“消灭 ”。所

8、以,乙无权诉请甲履行交付“01 号房” 。2.请求权基础方法。典型案例题的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对方得主张何种抗辩。 ”因而,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能够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所有主张的法律规范。这种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 ,简称“请求权基础” 。 (参见王泽鉴著民法思维第 41 页,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年 12 月第一版)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民法的问题,即在于探求请求权基础 ,除此之外,别无他物。 ”在此,只能简略述之。(1 )民法请求权的类型 3 / 8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 34、35 条)人格

9、权请求权(侵权责任法第 15 条)支配权请求权 身份权请求权(侵权责任法第 15 条)知识产权请求权(如商标纠纷解释第 18 条)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法第 245 条)合同债权请求权请求权 意定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债权请求权(悬赏广告、捐助)债权请求权 多方法律行为之债债权请求权(设立公司的协议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定之债 无因管理债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继承法第 8 条)(2)请求权竞合。指以同一给付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并存,当事人得选择其一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亦因目的到达而消灭。反之,就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以外之原因而消

10、灭,仍得行使其他请求权。其典型为合同法第 122 条规定的加害给付。(3)请求权聚合。指对于数种给付内容不同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如身体受到伤害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可同时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再如,根据合同法第 112 条规定,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可以并用。又如在“法定惩罚性赔偿”情形,可同时主张补偿性损害赔偿与惩罚性损害赔偿。(三) “信心比黄金还珍贵” ()1.如前所述, “民法的问题,即在于探求请求权基础 ,除此之外,别无他物。 ”在司法考试中,无论是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还是案例分析题,内容都是一样的,均在于探求一方得对对方有所主张的请求权基础。在难度上,

11、案例题并未超过选择题。不少人误以为“案例题的难度远远大于选择题” ,在解答案例题时,自己吓唬自己,畏手畏脚,不敢下笔,不亦惑乎?2.举例说明。案情(摘自 2012 年案例题):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 15 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 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2012 年 3 月,甲消费了5 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 3 个月内还款,甲将其 1 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

12、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问题(第 1 问):2012 年 3 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 4 / 8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3 分)? 答案(官方答案):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 。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 。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甲与丙之间

13、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老钟的分析:这一问三分。没学过法律的人也答得出:“甲、乙成立借款合同;甲、丙成立买卖合同。 ”而结果呢,当年多数考生答不上来(很慌,心理只想着“坏了!老师没讲过!” ) 。所以,不要慌!不要忙!“题目都是人做出来的!”相信自己, “You are the One!”2016 年 2 月 20 日,微博名为“请叫我翔翔” 的同学在老钟微博上留言道:“正如老钟在课上所讲,我用信用卡在商场购买商品时,问外婆这构成什么法律关系。外婆说:买卖、买卖合同关系! ”。老钟揣摩,他(她)的外婆肯定不是民商法博士。无独有偶。2016 年正月,微博名为“新安烟雨点流苏”的同学在老钟微博上留言道:

14、“老钟啊,我刚刚听你的课的时候,一课听完我外婆在一边说:这个老师讲的真好,我都听懂了。 ”不是老钟讲的好,是民法就是这么平实,就是这么接地气。 5 / 8二、核心考点概述()(一)民法案例题的突出特点()1.综合性。案例题重在考查民法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故有综合性之特点。每一年的案例题必然考到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偶尔会涉及到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代理、诉讼时效,简直是无所不包。今后,伴随着司法考试的改革,甚至出现会融民法、刑法、行政法、民诉为一炉的案例题。这没什么新鲜的,十几年之前的“律考”就是这么干的。2.恒重性。虽然案例题涉及的面广,但考查的重点却十分突出,很易把握。你看看从2006

15、 年到 2015 年的民法案例题(参见钟秀勇讲民法之真题卷 ) ,虽然出题人尽量躲躲闪闪、遮遮掩掩、虚虚实实以迷惑人,但仍不免来来回回、反反复复、年年岁岁“总是那一套”!实则,设计民法案例题也是一个“戴着镣铐的舞蹈” ,首选的考点必定哪些“最能体现民法素养”和“最具使用价值的民法知识” 。(二)民法案例题的核心考点()1.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无名合同)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诉讼时效2.物权法一物数卖中的物权变动(买卖合同是案例题的“第一代言人” )连环买卖中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共有物的处分抵押权(包括共同抵押) (抵押是案例题的“第三代言人” )混合担保3.债法保证不当得利4.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与动产买卖合同相联系)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与不动产相联系)过错侵权5.合同法买卖合同(多重买卖、风险负担)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案例题的“第二代言人” )借款合同(民间借贷规定的出台会增加考查的概率)合同的相对性违约责任 6 / 8三、例示一二、略表寸心(多则废话) ()1.以“不动产多重买卖”为中心的案例题。案情:2014 年 3 月 1 日,房地产开发企业甲谎称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将一套房屋以 300 万元出卖给乙,约定:“一年后甲交房且办理过户登记;乙于合同成立时支付一半房款,剩余房款于办理完毕房屋过户后一个月内支付。 ”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教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