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行我国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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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内容提要】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和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本文简要论述了夫妻财产分割的内涵和立 A 法模式,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及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成功,并提出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立法建议。【关键词】夫妻财产制立法不足立法建议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国内外立法模式(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二)

2、夫妻财产制的国外立法模式从各国关于夫妻财产的立法模式来划分,有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三种类型。1、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指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在婚姻当事人没有订立财产契约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当然适用的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具体制度。2、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婚姻当事人以契约形式确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在适用效力上,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只要当事人有夫妻财产约定,而且该约定合法有效,其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就必须适用约定。3、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又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由法律直接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的制度。(三)我国现行夫

3、妻财产制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夫妻财产的立法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1950 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一般共同制,1980 年婚姻法将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同时允许夫妻自由约定。2001 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种形式,使我国的夫妻财产制逐步趋于完善。1、夫妻共同财产制(1)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概念、认定和范围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制度。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这里的共有是指夫妻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在

4、夫妻财产分割前,每一项财产,夫妻均拥有共同所有权。包括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把握以下几点: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这是讲的“所得” ,是指对权利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对于不同的财产权利的取得,要结合不同财产权利移转的法律规定去认定,如不动产权利的移转、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车辆所有权移转、票据权利的移转都有不同规定。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我国夫妻共同

5、财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工资、奖金;生活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 18 条第 3 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2)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包括的内容我国现行婚姻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可见,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方没有收入或收入少等为借口妨碍甚至剥夺他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这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权能。基于亲属共同生活的特点,夫妻双方均有权对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独立进行处分,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

6、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的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至于什么是日常生活所需,法律上很难做出具体的统一的规定,因为各个家庭的消费水平是不一样的。在处理时,可以根据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并参考夫妻双方收入的情况来确定。同时,夫妻对共同财产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因为共同生活、生产和经营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2、夫妻个人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享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并由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根据 2001 年婚姻法第 18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婚前财产。它是指夫妻一方在

7、婚姻关系成之前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即包括一方享有单独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因婚前财产的个人财产与婚姻无关,系个人的劳动或其他合法收入,婚姻的另一方未做贡献,双方未结婚也不负婚姻义务,因此其财产利益也不应共有。(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面指的是夫妻一方依据民法通则第 119 条的规定,当身体受到伤害时,侵害人应当赔偿的医疗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这些费用是专门针对个人身体受伤后需要治疗,身体残疾后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给予的补助。它是以个人身体伤害为代价,与个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应当归受到侵害的个人享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

8、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精神,应当尊重立遗嘱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将这部分财产认定为归夫或妻一方所有;(4)一方专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个人的衣物等,是满足个人日常生活起居的物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3、夫妻约定财产制(1)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协议的形式,对夫妻的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对第三人债权的追索、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2)夫妻约定财产的主要内容约定的主体。我国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9、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从此条规定来看,约定的主体应该仅限于夫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但我认为这里的“夫妻” 应理解为缔结了婚姻的男女两方,这一男一女只要缔结为夫妻,不论其是婚前还是婚后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均应视为是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如果限定在婚后,显然与立法旨意相违背。因为,法律之所有要确立和提高约定制的地位,目的之一是要充分尊重个人财产的自主权,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结婚时明确财产归属可减少纠纷。如果说,结婚登记前财产约定无效,只有结婚登记后财产约定才有效,那么在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旦一方不肯约定,岂不是只能实行法定共

10、同制吗?财产较多的一方又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呢?所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主体中的“夫妻” 是指在处理财产时为夫妻,而非在财产约定时为夫妻。约定的内容。根据我国 2001 年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从此法条可以看出作为约定的财产既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可作自由的约定,既可以为各自所有或为共同所有,也可以为部分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即由当事人任意约定。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我国婚姻法未对约定的时间作出任何规定,是为不受限制,可以

11、于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较为自由,以利于当事人可以根据夫妻之间的情况和财产的变化作出实际的调整。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意思表示出赤,因而约定的行为形式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在婚姻法修改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夫妻财产的归属可以以书面的方式或者是口头的方式加以约定,但有效成立的口头约定需要双方的认可,如果发生争执,则该口头约定不成立。口头约定的方式不能适用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而且也不确定,当事人难以举证,很难设想在离婚时,或者是在确定财产权属时,一方会承认对己不利的口头财产约定。所以修改后的婚姻法要求,夫妻财产约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认定为

12、没有约定。约定的效力。A)约定财产制在效力上优于法定财产制的适用。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优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即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尊重,在确定夫妻财产归属或在离婚处理财产时,应遵循“约定在先” 的原则,当事人对财产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方可适用法律的规定。B)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产生对内效力。我国婚姻法第 19 条第 2 款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此可以看出,夫妻财产约定一旦发生,即在夫妻这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57 条

13、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师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形式,且如原约定经过公证机构公证,亦要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变更、撤销。C)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外效力。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19 条第 3 款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

14、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财产有约定,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契约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债务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约定而不承担该债务。夫妻中未借债一方只要不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行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偿。至于什么情况不可以认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还包括知道该约定的内容,法律没有规定。从实际情况看,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甚至对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待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夫妻以外的人是很难知道的,当前也没有要求其进行公示,即使对这种约定进行了公正,或者有其他形式的登记,

15、第三人也是难以知道的。因此,在夫或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债务人是很难知道他们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有约定,在此情况下,如果苛求于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知道,或者推定他们应当知道,就势必造成损害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使其合法债权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也容易使夫或妻以有约定为借口而逃避债务。所以,从首先保护无过错的第三人考虑,第三人是否明知,应当是由夫或妻已明白、清楚地告知了第三人为准。是否已告知,也应当由夫或妻负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以有约定而对抗第三人为准。约定生效的其他要求。由于当事人对财产制度的约定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民法通则对有效民事行为应具备条件的规定,即夫妻对财产的

16、有效约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庆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成功(一)明确了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范围1980 年婚姻法只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未列出范围,容易产生歧义,实践中不好操作。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收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上述司法解释通过实践检验,有些是合理的,有些则不尽合理。2001 年婚姻法第 17 条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合理部分,明确规定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资、奖金;2 、生产经营的收益;3 、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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