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案例分析-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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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合同案例分析来源:大律师网一、底子案情 原表达某与李某原系。2003 年 6 月 15 日,被告李某与重 庆市沙坪坝区二塘小学校签定了重庆市职工集资建房协议书,约好李某参加学校的集资建房,其屋的建筑面积为 107.04 平方米,预定工期自 2003 年 7 月至 2004 年 3 月。2004 年 4 月 13 日,被告李某与井口工业园区管委单位签定征地拆迁安排协议书,约好李某、白某和小李(原被告两头的婚生子)可按规则采购还建房,还建地址为二塘范围内。原被告据此采购了两室一厅的还建房。2005 年 12 月 1 日,原被告签定了,其间约好:李某与白某;现有房子两套,有7 万多元未付清;学校

2、集资房一套,坐落二塘小学集资楼 6-1,面积 107.04 平方米,有56000 多元未付清, 该房归儿子小李全部,父母只需,无权将其变卖,小李成年后需征得父母两头的附和后方可出售或租借此房;还建房一套,坐落井口工业园区内,没有修好,有15000 多元未付清,房子修好后由李某全权处理,但有必要由李某垫付所欠的两套房子的余款,假设将其变卖,在付清李某所垫付两套房子的余款后,如有余额,归小李全部,假设因为分外要素,该房的价值低于李某所付两套房子余款,少的钱由白某付另一半余额。小李现在的为白某,小李居住在二塘小学,水、电、气等费用父母均摊。2005 年 12 月 1 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挂号离婚。两

3、头争议的两套房子因故一贯未处理产权挂号手续。离婚后,原被告未对被告李某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二塘小学校所签定的重庆市职工集资建房协议书作更改,小李也一贯居住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二塘小学校集资楼 6-1 号房子内。现原表达某向本院提讼,央求撤消赠与,承认其份额。审理中,原表达某改动其诉讼央求,认为因为争议的两套房子没有处理产权过户挂号,因而两头对赠与房子的约好无效,上述两套房子处于没有切开的情况,故央求切开上述两套房子。被告李某认为,原、被告离婚时现已对进行了切开,将房子赠与小李是两头的真实意思标明,是有用的,原告提出的央求没有法则根据,央求法院驳回其诉讼央求。因两头对原表达某是不是有权切开坐落于重庆市沙

4、坪坝区二塘小学校集资楼 6-1 号及坐落重庆市沙坪坝区二塘的还建房持相反定见,未成。审理进程中,原表达某于 2007 年 7 月 13 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央求,法院依法予以允许。 二、案子的法理分析 原告自愿撤回申诉,当然有利于暂停矛盾,化解胶葛,但本案触及的一些法则疑问仍然值得深思。首要,原表达某与被告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好离婚后一同房产归其子小李全部的做法,是一同赠与做法仍是切开夫妻一同工业的做法?该疑问的处理有必要联络合同的说明方法。其次,原表达某是不是有权央求撤消赠与?此疑问央求对照赠与合同的有关的法理。 (一)离婚协议的说明疑问 合同的说明是司法机关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之内容的判定进程。

5、我国第 125 条对合同说明原则作出了规则: 对合同条款的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运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目的、生意习气及诚笃信誉原则,判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可见,我国合同法所树立的说明原则有:片面说明规则、客观说明规则、整体说明规则、目的说明规则、习气与生意前例说明规则和诚信说明规则。离婚协议虽然与一般的民事合同有所不一样,但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两头当事人合意的真实标明,归于合同中的一种,合同法的底子原理对其当然适用。 按照片面说明规则,原表达某与被告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好离婚后一同房产归其子小李全部的做法是一同赠与做法。因为片面说明规则央求经过对合同所运用的文字的含义进行说明,

6、以根究合同所表达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那么按照两头当事人在合同中所运用文字来说明,原被告的做法就是一同赠与做法。但是只是就一种说明规则来诠释合同条款,有时未必客观公正,这就需求多种说明规则的归纳运用。在使用片面说明规则的一同,我们也应当考虑目的说明规则。目的说明规则,是指假设合同条款出现不合而可作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说明时,应选择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说明。本案两头当事人的约好能够作两种说明,出现了不合,但两头当事人订立该协议的目的是革除婚姻关系、切开夫妻一同工业。联络该目的,原表达某与被告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好离婚后一同房产归其子小李全部的做法应当是切开夫妻一同工业的做法。只不过在切开了夫妻一同工业后,

7、各自将其所得给了其子小李。 (二)赠与合同的有关疑问 诉讼中,原表达某曾经央求撤消赠与。原告的该诉求是不是树立?对此,我们应当从程序和实体上进行调查。首要,从程序上进行调查。赠与合同的当事人是原表达某和其子小李,原表达某央求撤消赠与的诉讼的对方当事人应当是小李。现白某申诉李某,央求撤消赠与,归于被告主体的不适格。其次,从实体上进行调查。这就触及到白某与小李之间的赠与合同是不是有用,白某是不是有权撤消赠与等疑问。、白某与小李之间的赠与合同是不是有用 原表达某在诉状中主张房子没有处理过户手续,不享有全部权,赠与合同无效。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标的物应当由一方当事人实践全部,并有独立的。但这也不能必定,

8、应当理性地认识到签定合同本身只是个债款做法,实施合同是个物权做法。物权做法能否实践的发作并不能影响债款本身的效能。这即物权差异原则(物权变化要素与效果相差异的原则)的实质央求。因而白某在签定合一同对房子不享有全部权,只是影响合同将来的实施,不能阻却合同的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15 条也作出了一样的规则 :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树立、改动、转让和消除不动商品权的合同,除法则还有规则或许合同还有约好外,自合同树立时收效;未处理物权挂号的,不影响。白某与小李之间订立的赠与合同,是转让的合同,法则对其没有分外规则,合同也没有分外的约好,其应当自树立时收效。至今,因为房子未获得产权证书,所以一贯未

9、实施过户挂号手续,即未处理物权挂号,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能。再者,原表达某与被告李某之间进行了,的房子现已变成了,原表达某对其份额有独立的处分权,当然能够进行赠与。 白某与小李之间的赠与合同好像只需白某的单独意思标明,没有小李的,赠与合同不树立。但镇静分析后发现,当白某宣布要约欲将其房子赠与给小李时,小李的法定代理人应当是其父李某。因为作为母亲的白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小李有利害关系,此工作中不能作为监护人。离婚协议上有李某的签字,应当确定其对白某的赠与做法代小李进行了承诺。 本案中的赠与合同归于典型的诺诚合同,两头签定之时收效。我国合同法有束缚地采用了诺诚合同说。该法第 186条规则: 赠与

10、人在 赠与工业的权力转移之前能够撤消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职责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许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则。 第 188 条规则: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职责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许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给赠与的工业的,受赠人能够央求交给。 这些规则虽然没有清晰规则赠与合同是诺诚合同,但已然当事人能够依合同央求赠与人给付赠与工业,能够看出赠与合同在受赠人接受其赠与的意思标明时就树立并收效,因而是诺诚合同。但在赠与物在交给前赠与人能够安闲撤消赠与,这使赠与和一般的实践合同又没有多大的差异。只是对赠与人撤消赠与进行必定的束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职责性质的

11、赠与合同或许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进行撤消算了。而且合同法188 条也仅规则,只需前述不得撤消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才有权央求赠与人实施合同。只需在赠与人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构成赠与物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负危害赔偿职责。这又与典型的诺诚合同显着不一样。本案中,作为母亲的白某将其分得的房产赠与给未成年分子孙小李,是为了搀扶小李,让其有个好的经济条件,能够健康成长,具有道德职责性质。按照上面的论说,白某与小李之间的赠与合同应当是典型的诺诚合同,两头签定之时就发作了法则效能。 2、白某是不是有权撤消赠与 撤消赠与分为任意撤消与法定撤消。我国合同法第 186 条规则了任意撤消,但作为母亲的白某将其分得的

12、房产赠与给未成年分子孙小李,是为了搀扶小李,让其有个好的经济条件,能够健康成长,具有道德职责性质,归于合同法第 186 条规则的制止撤消的现象。 我国合同法第 192 条对赠与人的法定作出了规则: 受赠人又下列现象之一的,赠与人能够撤消赠与:(一)严峻危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职责而不实施的;(三)不实施赠与合同约好的职责的。赠与人的撤消权,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撤消要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该案中,赠与人白某没有根据证实受赠人小李有合同法第 192 条规则之现象。所以,白某也无权行使法定撤消权。 综上所述,赠与人白某无权进行任意撤消和法定撤消,不移至理也不能撤消其对小李的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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