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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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 年 刑事 诉讼 法 期末考 试 范 围1、 【 刑事诉讼的概念 】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活动。(广义:国家为实现刑罚权所实施的全部行为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狭义:专指审判程序)2、 【 不追诉原则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

2、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以上六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1)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2)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4)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

3、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3、 【 专门机关 】 (一)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1、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发布指示或命令;若发现下级法院审判的案件有错误,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2、下级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不能向上级法院请示,其有权力、有义务独立审判。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双重领导体制:一方面,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1、上级检察院可以对下级检察院发布指示和命令,也可以撤

4、销下级检察院的错误决定;2、下级检察院对于上级检察院的指示和命令,有义务接受。4、 【 诉讼参与人 】 当事人的范围: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 ;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 )5、 【 管辖 】(1)管辖的概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审判权划分的诉讼制度。(2)立案管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5、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7 类)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包括三类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

6、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3)审判管辖:级别管辖的内容 1、基层人民法院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特别规定: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2、基层人民法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重大、复杂案件;新类型的疑难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

7、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4、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处理原则: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2、以最初受

8、理的人民法院优先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主要犯罪地包括案件涉及多个地点时对该犯罪的成立其主要作用的行为地或者主要情节发生地,也包括被告人犯有数罪时,主要犯罪行为的实施地。 )3、指定管辖(管辖不明、管辖争议、管辖不能)6、 【 回避 】(1)回避的概念:是指为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存在法定厉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从而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2)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

9、代理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6、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能在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7、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8、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人员的任职回避。(3)回避申请的人员范围审查与决定:1、侦查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人员检察长;审判人员法院院长 2、法院院长本院审判委员会;检察长本院检察委员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3、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10、勘验人、执行员、司法警察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4)程序:回避程序的启动(整个诉讼过程) 。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1、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2、不属于法定理由的回避申请,当庭驳回,不得申请复议。3、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7、 【 辩护 】(1)概念: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2)辩护人的范围:

11、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不受他人意志约束)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第 4 项至第 7 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3)辩护律师的权利:1、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

12、的权利(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2)代理申诉、控告;(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2、会见、通信权(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3)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

13、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 ,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3、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4、调查取证权(1)辩护律师向证人等取证: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申请人民检察

14、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2)辩护律师向被害人等取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3)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5、保密权: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4)委托辩护的法律规定1、两种方式:一是

1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直接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2、专门机关告知委托辩护人的义务:(1)、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3)、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辩护人的告

16、知义务: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五)强制指派辩护对于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盲、聋、哑人;(2)未成年人;(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5)可能被判处死刑。八、 【 强制措施 】(一)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二)拘传持续的时间规定:不得超过 12 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三)取保候审1、概念: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2、被取保候审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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