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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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0摘 要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是对国际法研究的首要问题,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法不断的内化,相应的国内法也在不断地国际化,如今的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界限已经不再清晰,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正朝着同一方向前进。本文从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分析入手,论述二者的区别与联系,分析二者的内在联系和转化规律,最后介绍我国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关系的实践,和为推进法律全球化进程所做出的努力。关键字: 国内法;国际法;法律全球化;国际习惯;国际条约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1前 言随着科学技术革新的不断深入、各国经济交往的日趋频繁以及国际分工深层次的细化,经济的全球化已

2、经成为了全球经济走向的必然趋势,所以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必然受到经济基础的改变所带来的影响,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关系的实践是法律能否实现全球大融合的关键。一、国内法概述国内法是指由某一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只能在本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生效的法律。一般国内法主要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等。国内法的主体一般是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国家只能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我国国内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首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断案时一定要在弄清事实的情况下以法律为唯一准则。其次,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再次,司法机关依

3、法独立行使职权,只有国家司法机关享有执行国家的司法权的权利,并不能不受任何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所干涉。最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从实际出发,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二、国际法概述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法的法律主体主要是国家 1。国际法以条约、国际习惯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为表现形式,其主要是各国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逐步形成的,或者是被各个国家所认可的,用以协调各国意志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概括为七个基本原则:即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和自卫。主权意味着,依照国际法,共处各国一律平等,不得超过自己管辖范围管施行权利;

4、承认的主要作用是,承认一个实体作为国际法主体而存在,或者承认它的首脑为该国的代表并希望与之维持外交关系;同意是指国际法主体在订立协定时,在不损害第三者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修改和补充国际习惯法的某项规则或者为各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信实是指有约定的双方必须恪守信义地解释和执行协定;公海航行自由的规则不准许任何国际法主体占用公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2海的任何部分;国际责任所规定的义务是独立于任何个别的国际法主体的意志之外的,任何国际法的主体都必须无条件遵守。自卫是指国际习惯法允许国际法主体对其他国际法主体的不法行为采取自卫措施。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是当代

5、国际法的基本问题之一。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相对应的两个法律体系,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调整主体不同;国内法主体为主要是个人,以及由个人组成的法人或作为法人的国家机构,国际法的调整主体为国家或者国际组织。 其次,制定方式不同;国内法是国内立法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制定的。而在国际社会中不像国内法一样存在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国际法,而是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各国,在相互协议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无论是条约法还是国际习惯法,都必须有主权国家的明示或者默示同意才能生效。再次,表现形式不同;国内法通常为制定法和判例法,然而,国际法的主要形式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各国所承认的

6、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例和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学说等 2。最后,执行主体不同;国内法的执行主体为一国国内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由国内执法、司法机构强制执行。而国际法的执行主体则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反政府武装团体等,并且一般都是由国家自己执行,不得强制执行。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 从国际法方面看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讲,个人的总体是国家,国家的总体是国际社会,所以从国际社会的大环境来看,国际法是具应该有优先性的。从国际方面来看,其与国内法的主要关系如下:第一,国际法上所做的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实施还是要求国内法作出具体规定 3; 因为国际社会中的各个国家因为风俗和习惯的各不相

7、同,各国的国内法会对不同的罪行,处以不同的惩罚方式,但是各国均承认该罪行,并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3且各自对于该罪行施行处罚,这点是与国际习惯相吻合的。所以说国际法只能进行原则性规定,引导国内法结合国内的道德风俗习惯制定出特色的法律规定。第二,国家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来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4;可以说,国际法和国内法在立法层次上讲是相互独立的,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国通过的约定性条约,不受个别国家国内法影响。由此可见,虽然在国际大环境下,国际法较国内法是有优先性的,并且不能被个别国家与国际法相冲突的国内法所改变,因为在国际大环境下,对于国际条约的制定是顺从大多数成员国的意志

8、的,少数成员国是无法改变大环境的。(二) 从国内法方面看与国际法的关系从国内角度来看,国际法的效力是有限的,毕竟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国家,而国内的案件主要是以个人为主,所以应用国内法较为合理,所以,就国内来讲,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与在国际上来讲是不尽相同的。第一,在国内,国际法被认为是国内法一部分,从而才能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5;因为只有国内法才能在国内产生法律效力,国际法的约束主体不包括个人。所以国际法要想在国内应用就必须融入到国内法当中。第二,为实施国内法,有时必要在国内法上对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加以规定,因为国际法所规定的是一些普适的原则,所以应用在一些国家内时要根据本国国情对其内

9、容加以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第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有的国家采取国际法是本国法一部分,认为国内法理应优于国内法,有的在宪法上作出明确规定,国际法效力高于国内法;对于此问题,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规定,但是法律规定表明: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不管怎样,国际法在国内的适应完全是由一国自行裁量的,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因此,从在国内的法律效力的角度来讲,国际法就没有了其在国际范围的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力,其适用性完全由国家自己决定,同时,国际条约、惯例或者原则要想应用在国内,必须要将其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并纳入国内法当中才能发挥效力。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4五

10、、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以 2001 年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 )为标志,中国开始加入了全球范围内的无国界经济的浪潮 6,并且经济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如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也在经历着一个全球化的历史进程,国际法是国际上的处理冲突的法律准则,国内法是国内一切法律行为的衡量标准。所以为了法律全球化的实现,必须要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一) 明确国际法在国内的地位理论上讲,国际法作为国际通用的准则,国内法的修订过程应该以国际法作为指导。但是,实际上,国内法的成立是早于国内法的,所以当国际法形成的时候,国内法早已成形,所以要想以国际法来规范国内法是不太容易

11、的,在我国,对于国际法在国内的地位主要持尊重的态度 7。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主要是采用自动纳入的方式。即凡是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者经过国务院审核批准的,都可以在中国国内发生效力,并且可以直接使用,不需要经过其他特别的程序。例如种花人民共和国外教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由此可见,在中国的立法上,部分情况下,特别是当国内法与国内法有所冲突的时候,是建立在对国际法尊重的基础上的,即对于国际条约是优先适用的。然而,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法律地位,中国的现行宪法没有做出原则性

12、的规定,只是在一些专门性的法律上对于一些特定情况下,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所以,我国对于明确国际法在国内的地位方面做得还不够完善。(二) 解决好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正如前文所述,国内法早于国际法形成,并且由于世界各国文化差异很大,国际法的制定无法权衡各个国家,所以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如何解决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从中国的实践来看,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5第一,修改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消除两者之间的冲突。这也可以说是最为彻底、最有利于冲突解决的一种方式。作为成员国的各国是有权对某个条约提出修改意见的,但是国际法的修改

13、需要条约的签署国同意才可以进行修改,国际法的修改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所以更多情况下所采取的是对国内法进行修改以适应国际法,从而消除冲突,促进法律的一致性。第二,适用“解释一致”规则消除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间不一致的情况 8,即当二者不一致时,在没有太大冲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补充说明,这样才能求大同存小异达成宏观的统一。第三,规定国际条约调整的事项不再适用国内法。也就是说,只要有关事项属于国际条约的调整对象,就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再适用有关的中国法。这样可以有效地规避二者在法律问题上的直接碰面,避免了两者间的冲突。第四,规定在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这种做法

14、如今正成为一种趋势,因为我国本着尊重国际法的原则,目前很多条款都已经规定了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法,目前司法机关更倾向于用该方法来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三) 尊重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个国家对于国际惯例的态度直接反映了其对于国际法的态度。对于国际惯例,我国采取了积极的态度,肯定了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的重大意义。对于一些国际公约,我国也会积极响应,并严格遵守国际习惯规则,就比如我国在 1975 年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之前早已自觉遵循相关的国际习惯规则,这足以说明我国遵守国际习惯的决心,认真履行国际习惯规定的国际义务。这一点在我国与世界各国所签订的双边、多边

15、条约中得到了体现。可以说,我国近年来,积极响应国际号召,严格遵守国际习惯,并谴责违背国际习惯的行为,已经赢得了世界各国的尊重。结 语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是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之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更是关系到法律全球化进程的重要课题,所以如何明确国际法在国内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6的地位和如何解决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等诸多问题都是我国未来需要处理好的,当然,经历过经济全球化给我国带来的巨大成功,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律的全球化必然会给我国带来更深远的影响,我国也一定会在全球一体化的浪潮中越走越远。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7参考文献1 曾令良.国际法 M.1.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 :34.2 李玲.浅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D.四川大学法学院, 2011.3 江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思考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 2014, 16(3).4 马源迪.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 2011(1).5 温遥超.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区别的探讨J.经济与法 , 2010(196).6 沈宗灵.评 “法律全球化”的理论J.国际经济法论丛 , 2001, 4(2).7 马硕文 .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存J.河池学院学报, 2007(1).8 高长富.浅议法律全球化J.吉首大学学报, 2008, 29(3):1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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