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科级领导干部履职跟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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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街道科级领导干部履职跟踪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监督,扩大群众对干部的监督权,积极探索干部能上能下的激励机制,建设高素质的科级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精神和有关规定,特建立科级领导干部履职跟踪制。第二条 科级领导干部履职跟踪制是对科级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实行全方位、全过程跟踪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科级领导干部履职跟踪工作。第三条 科级领导干部履职跟踪制采取的主要方法包括:戒勉谈话、考核考察、回访座谈、年度考核等。第四条 科级领导干部履职跟踪制适应科级领导干部。第二章 试用期的跟踪第五条

2、 晋升为科级领导干部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颁发任职通知时计算。第六条 任职文件下达后,单位主要领导要对任职人员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努力方向,提出其优缺点,并听取本人意见。第七条 任职干部在试用期间,须参加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安排2的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第八条 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部门对任职干部实行试用期公示并进行考核。第九条 任职干部试用期公示,公示期在试用期满前一个月,公示范围在任职干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通知由组织人事部门委托任职干部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张贴。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并负责跟踪核实公示期间群众的投诉。第十条 任职干部试用期满的考核,采取本人述职、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单位鉴定等

3、办法,重点考核其对试用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试用干部本人应总结自己在试用期间履行职责的表现,向单位提交书面述职报告。试用干部所在单位依据试用干部表现做出鉴定,按要求填写干部试用期鉴定表,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民意测评工作由区组织人事部门或区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单位组织,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和本人所在科、室的全体干部参加,人数较少的单位可扩大到单位全体干部参加。到会率 80%以上为有效。民意测评票有“称职、基本称 职、不称职”三种选项。民意测评中“称职 ”票数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的 70%,并且单位对其德、能、勤、绩全面考核合格的,人事部门不再进行考察谈话,可3直接做出考核合格的结论。民意测评

4、中“基本称 职” 和“不称职”票数之和达到或超 过到会人数 30%的,或者 单位鉴定“不胜任”的,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考察谈话,并依据本人述职情况、单位鉴定结果、民意测评结果和考察谈话等情况,做出试用干部的考核结论。第十一条 任 职干部试用期满, 经考核合格的,应正式任职。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并归入个人档案。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第十二条 任职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组织人事部门发文取消其试用期职务。第十三条 任职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履行任职干部试用期间的

5、管理和监督职责。帮助干部提高对岗位的适应能力和工作水平。第三章 任职后的跟踪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对科级领导干部进行不定期回访,通过座谈、向主管领导和群众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跟踪干部任职后各方面能力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政治鉴别能力在情况复杂、形势多变情况下,能否始终4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2、拒腐防变能力能否模范遵纪守法、自觉拒腐防变、反对消极腐败;能否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与作风,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3、开拓创新能力能否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否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管理和现代科技等

6、理论和知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4、岗位履职能力是否具备领导素质、组织协调能力、敢抓敢管能力等,能否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出色完成本职工作职责。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是以职位职责、履职要求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科级领导干部在本年度德、能、勤、绩各方面的考核和跟踪,考核结果直接计入科级领导干部履职跟踪档案。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将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建立科级领导干部履职跟踪调查问卷,便于广大干部群众对科级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监督。第十八条 根据岗位轮换有关规定须进行岗位轮换的,主管部门及时跟踪用人单位岗位轮换情况,以拓展科级领导干部业务知识面,丰富领导经验。第四章 履职跟踪结果管理与使用第十九条 各单位

7、须按有关规定建立科级领导干部履职跟踪5档案,负责日常跟踪管理工作。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科级领导干部履职跟踪情况的协调、检查与监督。第二十条 任职期间履职表现优秀者,作为优秀年轻干部,主管部门将予以重点跟踪和培养,包括委派到国内高等院校培训、进修或国外考察、深造,纳入后备干部队伍予以培养,条件成熟时,由组织负责推荐给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 任职期间履职表现一般者,单位要及时进行谈话、教育,予以警示,否则应根据情况对其进行岗位轮换或转任非领导职务。第二十二条 任职期间履职表现差,不能完成本职工作,工作上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任职的,应予以免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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