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考试(高中七本书)全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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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教育法规概论1. 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成立。2.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 、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3. 教育法规的特点: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4. 教育法规的规范作用(功能):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保障作用5. 加强教育法规建设的措施:注意防止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两种倾向;做好原有教育法规的整理工作;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群策群力搞好教育立法工作;加强教育

2、立法成果的宣传工作6. 我国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宪法;教育法律(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也可称为教育单项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规章(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地方性教育法规7. 1986 年 4 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当年 7 月 1 施行。2006 年 6 月 29 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06 年 9 月 1 日实施。8. 我国于 1993 年 10 月 31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颁布了中华共和国教师法 ,并于次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9.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

3、实施的行为规则。10. 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规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11. 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12.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3. 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14. 教育立法是指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

4、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15. 我国在教育立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教育法规很不健全、很不完备,远未形成一个体系。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属行政系统指定的单项法规,而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律却很少。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系对教育事业内部的要求,缺乏同经济、社会联系的内容,难以起到协调外部关系的作用。16. 教育立法的原则:(1) 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2) 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A. 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B. 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 C. 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法律的规范性(3) 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4) 必须从我国

5、的国情出发(5) 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17. 教育执法的原则: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18. 教育执法的措施:掌握教育法规的精神实质、广泛宣传教育法规、模范遵守教育法规、检查指导教育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19. 教育守法的条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时效性;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220. 教育政策的主要特点:目的性与可行性、稳定性与可变性、权威性与实用性、系统性与多功能性21. 教育政策的功能

6、:导向功能、协调功能、控制功能(强制性、惩罚性)22. 教育政策制定是判定教育政策问题和对政策方案进行选择的过程,其程序大致分为认定政策问题、制定政策目标、拟定政策目标、拟定政策方案、选择政策方案等几个基本环节。23.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24.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制定主体不同。执行方式不同。规范效力不同。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所要解决问题的性

7、质不同25.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26. 学校法人地位的确立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学校作为法人或法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活动。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就等于承认更多的资源,使学校称为自我发展的主体。学校成为法人可以使学校以法人的身份承担因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等。27. 学校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学生及家长的义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28. 学校规章制度的作

8、用:明确与规范。约束与激励。平衡、协调与稳定29. 学校规章制度的体系结构:制度系统。制度观念系统。制度执行系统。制度教育系统30. 随着教师法的颁布实施, “教师”被赋予了特定的法律意义。 教育法第 3 条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31. 教师的基本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学生品行评定权、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 。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32. 教师资格条件:中国公民、热爱教育事业、良好的思想品德、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室资格考试合格、教育教学能力33.

9、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地位。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34. 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公共评价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的权利。申诉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35. 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1)家庭保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要正确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2)学校保护: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学校应

10、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工读学校作为教育挽救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的学校,应当把转变学生的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同时对其进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技能教育(3)社会保护: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创作、出版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和出版物;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展权(4)司法保护: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对审前羁押及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

11、件一般不公开审理,不披露有关资料;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5)对特殊学生群体的保护3A. 教育法律救济(重要)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校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力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B. 教师法第 39 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 (背)C. 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法定申诉制度、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

12、诉制度D. 教师申诉范围:E. 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当然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厚的查办,才能确认,但只要教室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申诉F. 教师对学校或其教育机构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G.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H. 教师申诉的程序:I. 申诉的提出申诉书应载明的内容:(重点)J. 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K. 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即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L. 申诉要求,即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以及获得之补救M

13、. 申诉理由,即对申诉要求突出被申诉人的错误以及纠正错误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并陈述理由N. 附项,写明并附交有关的物证、书证或复印证等(1) 申诉的受理教师申诉的受理包括三个环节A. 审查B. 对未写明理由和要求的申诉书退回重写,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诉应以书面的形式作出不予受理C. 对于受理的申诉案件,如果需要补充条件的,应要求申诉人补充。(2) 申诉的处理A.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的,维持原处理结果B.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行为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可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责令被申诉

14、人限期改正C.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行为部分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错误、或事实不清的,可责令退回原机关重新处理或部分撤销原处理决定D.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销该内部管理的规定或责令被申诉人修改其内部管理规定,并且撤销原处理决定36.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37. 学生申诉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其应具有如下特征:法定性行政性准司法性准独立性非诉性38.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个人或组织认为

15、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他教育法所规定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审查,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受理申请的机关依法定程序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法律制度。39. 教育行政复议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对象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是抽象行政行为;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被申请人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40. 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

16、决定不服的;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41. 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4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47. 教育行政赔偿特征: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教育行政赔偿主题是国家;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教师职业道德第一章 教师职业道德解读1.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与恶、公正与偏私、城市与虚伪等观念、情感和行为习惯以及与此相关的依靠社会舆论与内心信念来实现的调节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合。2.道德的内涵:(1)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2)以善恶为评价标准(3)依靠人们的行为习惯、社会舆论及内心信念来发挥调节作用(4)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3.职业道德:是指在职业范围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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