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对“占有即所有”原则的质疑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21919956 上传时间:2017-11-25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5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对“占有即所有”原则的质疑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对“占有即所有”原则的质疑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对“占有即所有”原则的质疑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对“占有即所有”原则的质疑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对“占有即所有”原则的质疑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对“占有即所有”原则的质疑》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对“占有即所有”原则的质疑(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对“占有即所有”原则的质疑法学 2009 年第 11 期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对”占有即所有” 原则的质疑其木提【内容摘要】货币为民法上的特殊动产,既是一种有形之物,又是一种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和消费物.货币的特殊性并不表明在货币的占有与所有问题上法律必须采所谓”占有即所有”原则.依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则规范货币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既能保护交易之安全,也能兼顾所有之安全.【关键词】货币种类物占有所有特定性一,问题的提出在现实生活中,货币现金因人们的买卖,投资,储蓄等事由而发生流转,或在违反当事人本意的情况下因丧失货币之占有而发生流转,如不慎丢失或者被盗抢.货币所有

2、人因这些事实行为丧失货币之占有或者在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是否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占有回复请求权?若允许请求回复,则势必使货币的流通功能丧失殆尽,危及社会经济的正常交往;若只允许主张债法上的请求权,由于债权为相对权,其将罹于诉讼时效,且在债务人另有若干债务而无力全额偿还时,债权人的权利将不能得到完全实现.在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也不享有取回权,其结果是货币所有人难免遭受不测之损害.可见,货币所有权问题不仅涉及民法上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护问题,也涉及商法,信托法,经济法,刑法等诸多法律门类,是一个跨学科,多门类,综合性极强的课题.但我国现行立法尚无关于货币所有权的明确而

3、统一的规定,物权法对货币所有权问题也只字未提,殊值遗憾.我国民商法学界对货币所有权问题的重视和研究也明显不够.例如,有关民法学论着通常只是在总论部分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物作简单介绍;在物权法原理的论述中一般只是在动产所有权部分对货币流转的特殊规则略有提示;在合同法以及商法学的研究中通常也只关注票据制度及其流转规则问题.而在这些有限的研究中,通说采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即货币之占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参见粱慧星,陈华彬:物权法 ,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213214 页;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册,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547548 页;梁慧星主编: 中国物

4、权法草案建议稿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7 页;王利明主编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4 页;张庆麟: 论货币的物权特征,法学评 ee)2oo4 年第 5 期.58有与所有合而为一,对于货币不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之回复诉权问题,仅发生债法上的请求权,故货币不会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至于为何采”占有即所有”原则,国内学说均依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郑玉波的分析强调如下三点理由:其一,货币贵乎流通,并于流通过程中,全湮灭其个性,因而于现实支配(占有)之外,若谓尚有法律的可能支配 (所有权),实属不可想象.其二,货币之购买力,并非基于作为货币之

5、物质素材的价值,实因国家的强制通用力及社会的信赖.因而对于货币的现实占有人,即不问其取得原因如何,有无正当权利,而径认其为货币价值之归属者.其三,于交易上,如货币之占有与所有可以分离,则于接受货币之际,势必逐一调查交付货币之人是否具有所有权,如此则人人惮于接受货币,货币的流通机能将丧失殆尽,有碍交易甚巨.但近年来,学说多主张该”占有即所有”原则应存在一些例外,且其例外情形越来越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占有即所有”原则不适用于占有辅助的情形 ,如职工,受雇人占有,管领单位或雇主的货币现金,属于持有而非占有.(2)对于个性大于共性的特殊货币 ,如货币收藏者基于研究,爱好原因而收藏的号码特

6、殊的货币,印制有误的纸币等,虽有货币之名,但注重的是其单独特征而非其流通性,在占有之外可以有独立的所有权存在.(3)以封金的形式特定化的货币,如甲将货币包上封好,寄存于乙处之情形,货币实已不能发挥其流通手段的职能,货币之所有权与占有可同时成立.(4)” 占有即所有” 原则也不应适用于某些专用资金账户中的钱款,这些特殊的商业账户规则已经使受托人,行纪人等自身的财产和由其管理的委托人的货币相区分,且当事人双方均无转移货币所有权的意思.因此,对于这些专用账户中的钱款没有必要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货币是民法上的特殊动产,既是一种有形之物,又是一种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和消费物.依民法原理,无论特定物

7、抑或种类物,均可成为物权的标的.我国物权法第 2 条第 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这对物的特定性提出了要求.特定性不能被理解为实物性,标的物有无特定性取决于法律上有无相应的识别方法,只要法律上有得当的识别方法,如通过特殊账户方式予以特定化,即可使之成为具有可支配性的物或客体.因此,笔者认为,货币之特殊性并不表明在货币的占有与所有问题上法律必须采所谓”占有即所有” 原则.依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则规范货币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不仅不会妨害交易之安全,也能兼顾所有之安全.此外,从比较法上看,虽然法谚有谓”占有即所有”原则,但除了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

8、”以外,无论是在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系,其并非是公认的原则.二,大陆法系上货币返还请求权的实质在古罗马时代,法律就已将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货币为有形之动产,属于消费物之列,被称为法定消费物.大陆法系民法继承并发展了罗马法的传统,对财产的分类标准基本上也是物理性的.如德国民法典第 90 条规定,物为有形之客体.依德国学界通说,不动产以外的一切物都是动产,它主要是指消费资料,货币等.货币作为民法上之动产,居于权利客体的地位,参见郑玉波:民法物权 ,台北三民书局 1986 年版,第 417418 页.参见钱明星:物权法原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235 页.参见王利明:货币所有权 ,载

9、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740 页;周显志,张健 :论货币所有权,河北法学)2005 年第 9 期.参见周楞:罗马法原论 ,商务印书馆 1994 年版,第 285 页.参见-r,J, 宪忠 :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9 页,第 24 页.59除了可以成立所有权外,也可以为占有的标的.当然,此所谓占有,不包括辅助占有.德国民法典第 929 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须同时具备合意与交付两个条件.货币及有价证券的流通,也应遵循该物权变动的原则.在该法律行为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或者所有人因违反其本意而丧失占有时,即可主张德国民法典第 9

10、85 条规定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但依据德国民法典第 985 条的规定,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针对具体的某物,而不能针对已经替代了原物的某物提出.因此,德国学界通说认为,金钱亦得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标的,但仅以金钱在占有人处,且已特定化时为限.仍存续之金钱价值,不得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85 条之规定请求返还,就此只能成立债法上的请求权.例如,丧失的金钱被占有人存人其银行账户时,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即因此而消灭;拾得一张 50 马克的钞票者,将该款用以支付其 30马克的债务并得到找零 20 马克时,遗失人既不能请求返还这张 20 马克的钞票,也不能主张返还其 5O马克的价值,只能主张债法上的请求权.但在标

11、的物因德国民法典第 948 条的规定而发生混合时,所有人则不丧失其货币的所有权,可按照混合时各物在新物中的价值比例取得共有权.德国民法典第 935 条第 1 款规定,从所有人处盗窃的物,所有人遗失或因其他原因丢失的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该条第 2 款又规定,盗窃物,遗失物为金钱,无记名证券以及公开拍卖物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复归于善意受让的”例外之例外”规定,一方面表明恶意受让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另一方面也表明该规定旨在促进金钱及无记名有价证券的流通,维护交易安全.对于金钱及有价证券而言,流通性系其生命,且其本身又存在辨识困难的问题,对脱离物的占有若不能依善意取得,将严重影响交易的顺畅

12、.所以,需要赋予对金钱及有价证券之占有以绝对公信力.除上述通说外,德国民法上还有”占有即所有”说和物权性价值返还请求权说.前者主张”占有即所有”原则,但承认存在例外,如对于占有辅助人,合伙执行人,信托财产之受托人,破产清算法国最高法院第一民事法庭 1987 年 3 月 3 日判决的一起案件中,死者女婿根据死者生前给予其的代理权,将死者银行存折上的钱取走.由于死者女婿没有出示死者自书遗赠的证据,其被认为系为他人占有该笔款项.该判决指出:”根据法国民法典第 2231 条规定的推定,除非有相反证据,受托人及其配偶总是被认为以同样的名义(为他人占有) 而持有该笔款项.”转引自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

13、社 1998 年版,第 169 页.没有人会说,女佣是住宅的占有人,即使在主人外出旅游时也不会这么说.同样,工人之于机器与工具,银行出纳员之于钱箱中的钱等,也没有人会说这些人就是这些物的占有人.转引自德 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34 页.参见德 曼弗雷德? 沃尔夫 :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 ,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36 页.同前注,鲍尔,施蒂尔纳书,第 210 页.法国民法也认为,如果占有人不是所有人,则真正的所有人可要求返还,只要真正的所有人能够证明其权利.在法国最高法院民事法庭 1929 年 7 月 17 日判决的一起案件中,

14、一家保险公司要求被责令破产的经纪人返还为其收取的保险费,但原告最后败诉.该判决指出:”依法国民法典第 2279 条的规定,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物,-3 事人要求返还的主张不得支持:”-3 涉及可替代物如金钱时,返还原物原则上是不可能的,除非其在物质上得以特定化及要求返还的是与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完全同一的财产.”转引自前注,尹田书,第 94 页.法国民法典第 1892 条,德国民法典第 700 条规定,消费借贷为金钱或其他消耗物的借贷,借用人负返还同等数额金钱或同等质量,数量的物的义务.同前注,曼弗雷德?沃尔夫书,第 90 页,第 92 页,第 272 页. 瑞士民法典第 935 条也规定,金钱及无

15、记名证券,即使是违反其所有人意思而丧失,其所有人也不得对善意受领人请求返还.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 (2)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93 页.参见叶金强:公信力的法律构造 ,北京大学出版社 2oo4 年版,第 154 页.60人占有的货币,不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后者则认为,货币返还请求权的标的并非有体之货币本身而是金钱之价值,即使价值载体已丧失特定性,所有人作为”价值所有权”的保持者,仍然可以提起价值返还请求权而享有优先受偿权及取回权.但物权性价值返还请求权,以占有人仍然保有价值的同一性为成立要件.在所丧失的金钱被兑换,混合或被存人银行账户时,其并不丧失金钱价

16、值的同一性 i 但在占有人以所有人所丧失的金钱或经混合后的金钱取得代位物或消费寄托上的金钱债权等情形,则丧失价值的同一性.然而,无论是”占有即所有”说抑或物权性价值返还请求权说,显然都违背了德国民法典第 929 条规定的金钱所有物返还请求及其物权标的的特定性原则,因此并未得到学界的支持.在日本,关于货币的财产属性,立法上的依据为日本民法典第 86 条的规定:”土地及其定着物为不动产;此外的物皆为动产 ;无记名债权视为动产 .”日本早期的通说和判例均认为货币为动产,亦适用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则,例如甲欺诈或盗取乙之货币时,货币所有权不发生移转的效力.即使在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货币所有权原则上不发生移转的效力,学说称之为物权说.但物权说认为,货币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应以占有人仍保有该特定货币为成立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