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厅关于音乐教育改革的1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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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 13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第三条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和内容,是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包括:艺术类课程教学,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第四条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贯彻面向全体学生、分类指导、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方针,遵循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

2、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艺术教育,使学生了解我国优秀的民族艺术文化传统和外国的优秀艺术成果,提高文化艺术素养,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培养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陶冶情操,发展个性,启迪智慧,激发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指导全国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第二章学校艺术课程第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艺术类课程教学,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开齐开足艺术课程。职业学校应当开设满足不

3、同学生需要的艺术课程。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开设艺术类必修课或者选修课。第七条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开设的艺术课程,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艺术课程标准进行教学。教学中使用经国家或者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艺术类必修课或选修课的教学计划(课程方案)进行教学。第八条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的艺术课程列入期末考查和毕业考核科目。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艺术课程应当进行考试或者考查,考试或者考查方式由学校自行决定。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将成绩计入学分。第三章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第九条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是学校艺术教育的重

4、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组织艺术社团或者艺术活动小组,每个学生至少要参加一项艺术活动。第十条学校每年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举办经常性、综合性、多样性的艺术活动,与艺术课程教学相结合,扩展和丰富学校艺术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省、地、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各级各类学校在艺术教育中应当结合重大节日庆典活动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全国每三年举办一次中学生(包括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每三年举办一次全国大学生(包括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学生参加国际学生艺术活动。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艺术教育资源,补充和完善艺术

5、教育活动内容,促进艺术教育活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推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各种商业性艺术活动或者商业性的庆典活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团体、社会文化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艺术比赛或活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备案。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校园的广播、演出、展览、展示以及校园的整体设计应当有利于营造健康、高雅的学校文化艺术氛围,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校园内不得进行文化艺术产品的推销活动。第四章学校艺术教育的保障第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构,配备艺术教育管理人员和教研人员,规划、管理、指导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学校

6、应当有一位校级领导主管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并明确校内艺术教育管理部门。学校应当注意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在艺术教育活动中的作用。第十四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艺术教师,做好艺术教师的培训、管理工作,为艺术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学校的艺术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兼职教师应当相对稳定,非艺术类专业毕业的兼职教师要接受艺术专业的培训。艺术教师组织、指导学校课外艺术活动,应当计入教师工作量。第十五条学校应当设置艺术教室和艺术活动室,并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器材配备目录配备艺术课程教学和艺术活动器材。第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内保证艺术教

7、育经费。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捐资支持学校艺术教育事业。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程,拒不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对侵占、破坏艺术教育场所、设施和其他财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艺术教育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中等、高等专业艺术学校(学院)的艺术教育工作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2002 年 7 月 25 日教育部令第 13 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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