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2:学生20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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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4: 学生(四),主要内容:(1)学生的法律地位及其演变(2)学生的法定权利及其法律保护(3)学生的基本义务,一、学生法律地位概述,(一)学生的概念 教育大辞典对学生的定义有两种:(1)指在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的人。接受教育阶段分为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以及研究生等。(2)泛指一切接受教育的人。 法律意义上的学生 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登记注册并有其记录学业档案的受教育者。从深层意义上讲,学生的法律地位集中体现在受教育权的享有,它是学生具体权利义务的基础。,(二)学生法律地位的演变与确立,1.社会的进步引起学生地位的变迁2.学生观的转变3.学生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4.通过

2、立法确定学生的法律地位,(三)学生地位的历史发展(学生与学校的关系变迁),1、学生与学校的特别权利关系(排斥法治的原则和排斥司法审查) 特别权力关系是大陆法系国家说明学校与学生关系的主要学说,德国和日本典型 1972年,德国首先在监狱管理关系中废除了特别权力关系,随后在学校管理中也废除此关系 有人将特别权力关系划分为两种关系,一种是基础关系(基本关系),一种管理关系(工作关系),特别权力关系说(理论),也称特别服从关系理论 十九世纪德国在确立君主立宪体制的过程中,为维持官吏对君主的传统忠诚关系,并为使其能与法治主义并行不悖而确立。当时的理论认为,政府和普通老百姓之间属于一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发

3、生纠纷有普通法院裁判。而一些特定领域内的关系,如学校与学生、政府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则属于“特别关系权力义务关系”,不受法律调查。 强调两点:(1)在这些特别领域,主管机关可自定罚则,无须法律明确授权,甚至不受法律约束;(2)这些领域的内部纠纷,只能内部解决,普通法院不得干涉。,2、法治社会学校与学生多重法律关系的形成与确立(1)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如,在学籍、考试评估、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毕业证与学生证颁发 等)(2)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如,学校向学生提供生活服务,包括提供食宿,收费后提供生活用品、网络服务等 )Case 1 一张特殊的奖状3、学生独立主体地位的确

4、立 学生的法律身份以及学生在不同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来表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条件:(1)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

5、意。(3)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之日起同时产生,随法人的终止而消灭。,二、学生的权利,(一)学生权利的涵义广义的学生权利包括学生作为公民享有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切权利。宪法第33条、46条 狭义的学生权利是指学生所享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二)学生的基本权利(或法定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2.享有国家给予物质帮助的权利; 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权利;4.享有申诉权; 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人身权);,(三

6、)特殊群体享有的特殊教育权利,1.女生教育法第36条:“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6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17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

7、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提到,女生例假可不参加激烈的体育运动。为防止女生谎称例假拒上体育课,有学校绞尽脑汁,专门制作女生例假时间表,防止学生“乱报”。“青少年保护条例”的出台,目的就是为青少年维权,提供更好法律依据。对未成年女性人格、尊严的极大漠视,是对其隐私权的严重侵害,对 “保护条例”的反讽! 评价:教育者的武断与无能,还能有什么!,Case 2 2008-10-17中国新闻网,2.经济困难的学生 教育法第37条、义务教育法第10条高等教育法第54条:“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

8、减免学费” 高等教育法第55条规定“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3.残疾人,指盲、聋、哑或身体其他方面有残疾的人。 宪法第45条规定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哑、聋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教育法第38条、残疾人保障法第18条以及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由国务院根据有关教育法律制定并颁布 )都有所规定。4.农民工子女思考:调查了解农民工子女教育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补充),(1)生命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身体组织完整)与健康权案

9、例:危险的接种(2)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宪法权利之一) 案例:截留信件,案例:上海仙霞中学学校关于学生校内使用手机告家长书,2005年3月,一份学校关于学生使用手机的告家长书发到了仙霞高级中学每一名学生的家长手中。而该份告家长书的通篇都在陈述青少年使用手机的危害。一共罗列出了辐射危害健康、影响学业与造成学生间攀比等7条。,思考:学生是否可以带手机?,(3)隐私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 第一,个人生活安宁权;第二,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案例 2006年北京舞蹈学院女生宿舍录像保密案例2006年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男生宿舍录像监视,近似公开,(4)姓名权,公民依法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10、,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权利。姓名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自我命名权、使用权、姓名变更权,以及禁止他人侵犯自己姓名权的权利 案例利用互联网侵犯姓名权案例老师不能和学生同名 老师赐姓张 学生刘颖改名为张颖,(5)肖像权:使用或歪曲他人肖像 案例 学校私自为某保健品厂提供9岁上六年级学生的宣传材料(6)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案例女生被疑偷吃方便面引发精神失常(04年5月,包头土右旗民族一中)(7)荣誉权(嘉奖,光荣称号)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案例 荣誉权不可转让(2002年9月,北京朝阳区 罗常 北工大附中高一),(8)财产所有权,案例学生财产处分权(2005年11月,甘肃会宁

11、县新添堡乡沙家湾小学) 11月14日,甘肃会宁县新添堡乡沙家湾小学的沙木成(化名)同学从清华大学学生冯超文的手中接过了160元的现金捐助。他本可以用这些钱继续完成接下来的一年学业,但他的兴奋劲还没过去,11月16日,他就接到了班主任的通知,要求他从收到的捐款中拿出30元交给学校。 除沙木成外,当天接到老师这种口头通知的还有49名接受捐款的学生。案例吉林师范大学自习座位标价出售,(四)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1.家庭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9条 义务教育法 保障适龄儿童入学2.学校保护 未成年保护法第13-17条注意: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3.社会保护未成年保护法第四章“社会保护”具体规定 4.司法

12、保护 未成年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五)学生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1.校园法律程序的缺乏2.值得注意的一种倾向,三、学生的义务,(一)学生的基本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二)学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学生的违法行为,按性质和情节轻重分为三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学生常见的教育违法行为:1.逃学、辍学行为2.考试舞弊行为3.扰乱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行为4.因故或不慎造成同学伤害

13、的行为,四、从法定权利到现实权利:我国学生权利及其法律救济的扩张(补充),(一)学生权利的变化 Case:学生放学后继续留在学校、随意体罚学生、没收学生的课外书、扣留或私拆学生的信件、私自搜查学生的宿舍及物品等 特别权力关系说,Case 1,程某系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附属小学学生,后转校到武大附中。被告系湖北省武汉大学附中。1994年5月,程某即将初中毕业,他接到武大附中依照武汉市1994年高级中学招生程序发给的中考志愿表,在表中填写的第一志愿是华中师范大学一附中,第二志愿为武汉大学附中。武大附中未经程同意,将程某核编为普通高中招生的考场。考试成绩结果公布后,程中考成绩虽然达到重点高中华师一附中

14、的录取分数线,但由于志愿表中所填志愿所致,最后被武大附中录取。程某的法定监护人获悉这些情况,数次与武大附中进行交涉。但武大附中认为,程某作为非武大员工子女,被接收后将其由一般的学生培养成为优秀生是学校倾注满腔心血的结果。在目前情况下,受教育者选择学校不能仅仅根据个人意愿。学校按有关规定和校规,让其在本校继续就读,是行使学校学籍管理的正当权利。几经交涉未果,程某监护人遂以武大附中侵害其被监护人受教育选择权为由诉讼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该基层法院受理予以立案,并依法进行审理。,武昌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对该案对该案纠纷事实进行了具体认定:被告武大附中未按程某的原填报志愿,将其报考档案转归于普通

15、高中类,其擅自改动考生志愿的行为违反了武汉市教委1994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致程某失去了就读重点高中的机会,侵害了程某的受教育选择权,故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为:(1)被告武大附中将原告程某的学籍档案转至程某指定的,并同意接受程某入学的学校。(2)被告武大附中每学年给付原告程某借读费400元至其毕业或转学为止。,Case 2,罗彩霞事件欧阳健事件,1978年以来学生权利变化的表现:,1、受教育权利(1)学生入学机会不断扩大198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第9条:“报考高校的公民必须未婚的,且年龄不超过25周岁” 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删除对报考年龄限制1985年教育

16、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16项疾病或生理缺陷 1998年修订标准修正视力、听力四项限制 2003年指导意见放宽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高等学校逐步取消入学年龄的限制放宽对录取考生的身体状况要求,2008年高考,警察护送汪侠老人前往考场,(2)学生物质帮助权的逐步充实 高等教育阶段的物质帮助权1983年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1986关于改革普通高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全国85所 高校试奖学金与贷款制度1987年本科院校新生普遍实行奖学金与贷款制度1993年关于对高校生活特别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通知, 组织好勤工助学活动1995年关于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减免学杂费1998年高等教育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学生物质帮助权多元化高等学校学生资助体系(奖、贷、助、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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