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家搞集团捆绑,经销商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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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家搞 集团捆绑 , 经销商如何应对 ? 2016-08-18 中国汽车经销商厂家的商务政策频频在“集团捆绑”上玩猫腻,作为经销商该怎么应对?尽管,旨在规范汽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汽车业反垄断指南、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分别在今年上半年经过征求意见阶段,实施在即,但在厂家商务政策中仍然有不少游离在违法和违规之间的条款,其中就包括让经销商苦不堪言、深恶痛绝的“集团捆绑”。为了追求规模经济、 集约优势, 经销商集团化发展如今已成行业大势, 而代理同一品牌开设两家店以上的情况极为普遍。 正是卡准了经销商的死穴, 厂家的商务政策频频在“集团捆绑”上玩起猫腻。最近,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经销商商会( CA

2、DCC )接到了经销商就“厂家强行推行集团捆绑商务政策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的咨询,商会法律顾问对此给出了相关法律意见。在此,从中挑出干货与各位车商朋友分享。Q(经销商) : 厂家以邮件的形式向经销商发布的集团捆绑商务政策,是否属于经销商协议的一部分从而受到法律规制?A(律师) : 根据合同法、 反垄断法的规定,除双方书面签订的经销商协议外,汽车授权经销商授权书 、 通告、 通知及其他包括汽车供应商设定授权经销商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均属于经销商协议的范围。因此, 厂家下发的补贴、支持等政策是经销商协议的一部分,应当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Q: 如果厂家的商务政策不再以单独的 4S 店为返利的考核单

3、元,而是加入了诸如:1)若经销商属于集团经销商,则该经销商集团需 90% 完成月度 XX 车型批售总任务。 XX车型批售完成率 100% ,批售任务数量的部分,每台批售的 XX 车型可获得 RMB20,000(不含税)的支持;2)集团每月 XX 车型总任务零售总量完成率必须至少达到 80% (含)。月度 XX 车型总任务零售目标完成率 100% ,可获得每台单车不含税零售价 RMB30,000 的折扣(不含选装包)”等条款,是否合理?A: 厂家在以 4S 店作为一个考核单元之上附加“集团捆绑考核”的返利模式, 在未经经销商同意的情况下,属于单方面改变返利方式。以一个经销商集团(含若干 4S 店

4、)作为考核单元,加重了经销商完成考核获得返利的负担。Q: 从合同法角度看,厂家采取集团捆绑的商务政策是否涉嫌违法 ? A: 根据厂家与各经销商签订的 经销商协议 , 厂家与单个经销商 (而非经销商所在集团)形成了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相对性, 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是 经销商协议 项下的权利义务。之前,厂家对 4S 店进行的考核及返利政策也是基于经销商协议这一基本法律关系,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发生的。 而现在采取的集团捆绑实质是跳出了合同关系, 按照厂家自己制定的游戏规则来指挥经销商的经营活动。 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

5、、 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厂家采取的集团捆绑商务政策违反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Q: 那么,如果从竞争法角度看,厂家集团捆绑商务政策与哪些法律条款存在抵触?A: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销售商品, 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 第六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 或者在交易时附

6、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Q: 厂家的集团捆绑商务政策是否涉嫌违法?A: 厂家在未经经销商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改变业已形成的单店考核的商务政策,强行按集团对经销商进行捆绑, 属于法律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厂家采取集团捆绑商务政策对经销商进行控制,违反了合同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Q: 如果遭遇集团捆绑,经销商应该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A: 经销商有权采取以下法律救济手段:1、以厂家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所有有关捆绑的商务政策违法无效,要求解除集团捆绑考核;2、 向国家有关执法机构举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厂家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总之, 凡事多问律师是没有错的,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经销商也可以依法拿回自己的利益。 (文章来源: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经销商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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