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全国土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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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土地分类 1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含 义 编 号 三大类 名 称 编 号 名称 编 号 名 称 1 农 用 地 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 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11 耕 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 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1 255 号 )。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含 义 编 号 三大类 名 称 编 号 名称 编 号 名 称 园 124 橡胶园 指种植橡胶的园地。 124K 可调整咖啡园 指由

2、耕地改为橡胶园,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 125 其他园地 指种植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花卉、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125K 可调整其他园地 指由耕地改为其他园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 13 林 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点绿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 林。 131 有林地 指树木郁闭度 20% 的天然、人工林地。 131K 可调整有林地 指由耕地改为有林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 132 灌木林地 指覆盖度 40% 的灌木林地。 133 疏林地 指树木郁闭度 10% 但 20%的疏林地。 134 未成林造林 地 指造林

3、成活率大于或等于合理造林数的 41%,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 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 5-7 年的造林地)。 134K 可调整未成林造林地 指由耕地 改为未成林造林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 135 迹 地 指森林采伐、火烧后,五年内未更新的土地。 136 苗 圃 指固定的林木育苗地。 136K 可调整苗圃 指由耕地改为苗圃,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 14 牧 草 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141 天然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放牧或割 草的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含 义 编 号 三大

4、类 名 称 编 号 名称 编 号 名 称 142 改良草地 指采用灌溉、排水、施肥、松耙、补植等措施进行 改良的草地。 143 人工草地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包括人工培植用于牧业的灌木地。 413K 可调整人工草地 指由耕地改为人工草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 15 其 他 农 用 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151 畜禽饲养地 指以经营性养殖为目的畜禽舍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152 设施农业用 地 指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153 农村道路 指农村南主宽 1.0 米,北方宽 2.0 米 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154 坑塘水面 指人

5、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 10 万立方米(不含养殖水面)的坑塘常水位以下的面积。 155 养殖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专门用于水产养殖的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司设施用地。 155K 可调整养殖水面 指由耕地改为养殖水面,但可复耕的土地。 * 156 农田水利用 地 指农民、农民集体或其他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 农田排灌沟渠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157 田 坎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 1.0 米,北方宽 2. 0 米的梯田田坎。 158 晒谷场等用 地 指晒谷场及上述用地中未包含的其他农用地。 2 建 设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业、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水利设施、特

6、殊用地等。 21 商 服 指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 地。 211 商业用地 指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 设施用地。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含 义 编 号 三大类 名 称 编 号 名称 编 号 名 称 用 地 用 地 212 金融保险用 地 指银行 、保险、证券、信手、期贷、信用社等用地。 213 餐饮旅馆业 用 地 指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 村等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14 其他商服用 地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服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旅行社、运动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

7、、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 22 工 矿 仓 储 用 地 指工业、采矿、仓储业用地 221 工业用地 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22 采矿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 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223 仓储用地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3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指为居民生活和二、三产业服务的公用设施及瞻仰、游憩用地。 231 公共基础设 施用地 指给排水、供电、供然、邮政、电信、消防、公用 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 232 瞻仰景观休 闲用地 指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景点、公园、广场 、公

8、用绿地等。 24 公 共 建 筑 用 地 指公共文化、体育、娱乐、机关、团体、科研、设 计、教育、医卫、慈善等建筑用地。 241 机关团体用 地 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单位的办公用地。 242 教育用地 指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成人业余教育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党校、行政学院、干部管理学院、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等直接用一教育的用地。 243 科研设计用 地 指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用地。 244 文体用地 指为公从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包括 博物馆、展览馆

9、、文化馆、图书馆、纪念馆、影剧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含 义 编 号 三大类 名 称 编 号 名称 编 号 名 称 院、音乐厅、少青老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训练基地等。 245 医疗卫生用 地 指医疗、卫生、防疫、急救、保健、疗养、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地。 246 慈善用地 指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 25 住 宅 用 地 指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独立院落的包 括院落)。 251 城镇单一住 宅用地 指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 252 城镇混合住 宅用地 指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生产或商业等混合用地。 253 农村宅基地 指农村村民居住和宅基地。 254

10、空闲宅基地 指村庄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等。 26 交 通 运 输 用 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居民点道路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61 铁路用地 指铁道线路及场站用地, 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 262 公路用地 指国家和地方公路(含乡镇公路),包括路堤、路 堑、道沟、护路林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 263 民用机场 指民用机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64 港口码头用 地 指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劳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 应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265 管道运输用 地 指运输煤炭、石

11、油和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 施地面积用地。 266 街 巷 指城乡居民点内公用道路(含立交 桥)、公共停车场等。 27 水 利 设 施 用 地 指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土地。 271 水库水面 指人工修建总库容 10 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面积。 272 水工建筑用 地 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28 特 殊 指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墓地等用地。 281 军事设施 指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 事指挥机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含 义 编 号 三大类 名 称 编 号 名称 编

12、 号 名 称 用 地 用 地 关和营房等。 282 使领馆用地 指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用地。 283 宗教用地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 宗教自用地。 284 监教场所用 地 指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用地。 285 墓葬地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 3 未 利 用 地 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31 未 利 用 土 地 指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 利用的土地。 311 荒草地 指树木郁闭度 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不包括盐碱地、沼泽地和裸土地。 312 盐碱地 指表层盐碱聚集,只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313

13、沼泽地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 314 沙 地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包括沙漠,不包括水系中的沙滩。 315 裸土地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 316 裸岩石砾地 指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 70% 的土地。 317 其 他未利用 土 地 指包括高寒荒漠、苔原等尚未利用的土地。 32 其 他 土 地 指未列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它水域地。 321 河流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322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323 苇 地 指生长芦苇的土地,包括滩涂上的苇地。 324 滩 涂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湖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们与最大洪水位间的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325 冰川及永久 积 雪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注: *指生态退耕以外,按照国土资发( 1999) 511 号文件规定,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将耕地调整为其他农用地,但未被破坏耕作层,不作为耕地减少衡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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