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Word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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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平安管理,规范施工现场平安生产秩序,制裁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保证公司依法进行平安生产,确保员工和公司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国家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方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平安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平安行政惩罚实施细则及公司平安管理规定制定本公司平安行政惩罚实施细则。 其次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项目、分包单位应依法履行施工平安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平安。对违反平安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部门规章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依照本实施细则实行行政惩

2、罚。 第三条:对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惩罚,必需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惩罚应与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其次章 惩罚的种类及管辖 第四条:对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惩罚分六种: 1.警告; 2.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罚款; 4.责令停工整顿; 5.通报指责; 6.取消分包队伍在公司内的分包资格。 第五条:实施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在10000万元以内(含10000万元)的行政惩罚,可由安技部当场确定,并填写统一制定的行政惩罚确定书;罚款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通报指责、责令停工整顿的行

3、政惩罚,应由安技部报请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实施;惩罚在20000元以上、取消分包队伍在公司内的分包资格的行政惩罚,应由安技部提出初步处理看法,主管领导审核并提出看法,由公司主要领导确定实施行政惩罚。 第六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及部门应当刚好受理;发觉不属于自己主责范围的,应当刚好通知其主责单位或部门办理。 第七条: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 行政惩罚细则 第八条: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包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

4、、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的; 2.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3.未依照规定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本单位、本项目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 4.未保证本单位、本项目平安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5.未督促、检查本单位、本项目平安生产工作,刚好消退平安事故隐患的; 6.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本项目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第九条:因第八条六款中任一款违法行为而导致发生平安事故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根据下列规定惩罚: 1.发生一起轻伤事故、2人以内(含2人)受轻伤的,处500元以上,100

5、0元以下罚款; 2.发生一起重伤事故、1人受重伤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赐予警告; 3.发生一起多人(2人以上)受伤或一起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在公司范围内赐予通报指责或行政处分; 4.发生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赐予撤职处分。 第十条: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警告或通报指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刚好实行措施的;

6、4.供应虚假状况的; 5.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平安问题的; 6.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运用的; 7.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的; 8.负责落实整改或者督查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9.伪造、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0.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的。 第十一条:未取得平安资格证书的分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取消其在公司内的分包资格;对施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平安员、特别工种未持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规人数每人

7、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没有平安设施设计或施工方案未根据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及施工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未根据所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下列专项未制定相应的平安技术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工;每缺少一项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1.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以及模板工程; 3.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架设机具的拆

8、装和起重吊装作业; 4.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 5.其他危急作业。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未设置专业指挥人员并在起重物下从事其他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人员未佩带平安帽,高处作业未根据规定佩带个人防护用品;手持电动工具未穿绝缘鞋、未戴绝缘手套的,责令改正,并每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运用特种设备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平安运用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运用非标准电闸箱、施工机械、机具、电气设备、特种设备未经平安验收合格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运用;按已运用项每项处以

9、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条:对施工现场的平安防护重点部位及预留孔、洞、口、井以及临边未设置防护、围档和警示标记、夜间不设置警示灯的,责令改正;每到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一条:未为操作人员供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作业;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二条:总包单位未与分包队伍签定平安生产协议,未对其平安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分包单位不听从总包单位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三条:施工现场用电未按国家标准敷设

10、线路,随意拉线接电的,责令改正,并按每发觉一到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四条:对运用电焊设备未进行接地或接零爱护的,木工运用多用刨的、接电源线运用多项插头的、私自拆改标准电闸箱的施工单位,每发觉一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五条: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未按专项平安施工组织设计搭设,不符合平安技术标准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六条:未按有关规定购置、运用、存放、保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危急化学用品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七条:施工现场未设置与施工规

11、模相适应的专职平安员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八条:录用未成年工或指派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或有禁忌工作,不进行定期身体检查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九条:对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含中午)饮酒后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未按有关规定进行逐级逐项平安技术交底的、未根据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教化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无视平安生产,不吸取教训,反复出现平安隐患的单位,责令停工整顿,并加重惩

12、罚,处以20000元罚款;对分包单位取消其在公司内的分包资格。 第三十二条: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平安内业基础资料,或者平安内业基础资料严峻缺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发生伤亡事故未按有关规定按时上报、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对事故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行政惩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行政惩罚确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惩罚确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三十五条:对单位进行行政惩罚的款项,由惩罚单位报公司财务中心。财务中心从当月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对个人进行的罚款,三日之内交至公司安技部。 第三十六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0%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罚款所得的款项,由安技部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嘉奖平安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购置平安设施及平安防护用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实施平安行政惩罚通知书,由公司安技部统一制定(式样附后)。 第三十九条:本方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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