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地区政治制度介绍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18422315 上传时间:2017-11-14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地区政治制度介绍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地区政治制度介绍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地区政治制度介绍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地区政治制度介绍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地区政治制度介绍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地区政治制度介绍》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地区政治制度介绍(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新 中 国 成 立 前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政 治 制 度 介 绍 一 , 保 甲 制 度 。 南 京 国 民 政 府 时 期 县 以 下 的 基 层 行 政 组 织 制 度 。抗 战 期 间 , 在 华 北 沦 陷 区 “治 安 强 化 运 动 ”中 也 曾 经 广 泛 实 行 。系 宋 代 以 后 封 建 旧 制 。 1932 年 8 月 蒋 介 石 颁 布 剿 匪 区 内 各 县编 查 保 甲 户 口 条 例 后 , 正 式 开 始 在 豫 鄂 皖 三 省 红 军 革 命 根 据地 周 围 地 区 施 行 。 后 来 先 后 扩 大 到 陕 西 、 江 苏 、 甘 肃 、 宁 夏

2、、湖 南 、 绥 远 、 福 建 、 浙 江 、 山 东 、 江 西 、 四 川 等 省 及 北 平 ( 今北 京 ) 、 南 京 市 。 1937 年 2 月 由 行 政 院 公 布 修 正 保 甲 条 例 ,推 行 全 国 。 保 甲 制 度 是 中 国 封 建 王 朝 时 代 长 期 延 续 的 一 种 社 会统 制 手 段 , 它 的 最 本 质 特 征 是 以 “户 ”( 家 庭 ) 为 社 会 组 织 的基 本 单 位 , 而 不 同 于 西 方 的 以 个 人 为 单 位 。 儒 家 的 政 治 学 说 是把 国 家 关 系 和 宗 法 关 系 融 合 为 一 , 家 族 观 念

3、 被 纳 入 君 统 观 念 之中 。 因 之 , 便 有 了 汉 代 的 五 家 为 “伍 ”, 十 家 为 “什 ”, 百 家为 “里 ”; 唐 的 四 家 为 “邻 ”, 五 邻 为 “保 ”, 百 户 “里 ”,北 宋 王 安 石 变 法 时 提 出 了 十 户 为 一 保 , 五 保 为 一 大 保 , 十 大 保为 一 都 保 ; 元 朝 又 出 现 了 “甲 ”, 以 二 十 户 为 一 甲 , 设 甲 生 。至 清 , 终 于 形 成 了 与 民 国 时 期 十 进 位 的 保 甲 制 极 为 相 似 的 “牌甲 制 ”, 以 10 户 为 1 牌 , 10 牌 为 1 甲 ,

4、 10 甲 为 1 保 , 由 此 建立 起 了 封 建 皇 朝 对 全 国 的 严 密 控 制 。 保 甲 制 度 的 实 质 是 通 过 联保 连 坐 法 将 全 国 变 成 大 囚 笼 。 联 保 就 是 各 户 之 间 联 合 作 保 , 共具 保 结 , 互 相 担 保 不 做 通 共 之 事 ; 连 坐 就 是 1 家 有 “罪 ”, 9家 举 发 , 若 不 举 发 , 10 家 连 带 坐 罪 。 国 民 政 府 内 政 部 曾 专 门 发布 过 一 份 连 坐 暂 行 办 法 , 其 主 要 内 容 是 : 出 具 连 坐 切 结 时 , 由户 长 签 名 盖 章 或 匣 押

5、 , 一 式 两 份 , 正 结 存 县 , 副 结 存 区 。 各 户如 发 现 另 户 为 “匪 ”、 通 “匪 ”、 窝 “匪 ”等 情 , 应 立 即 报 告 ,如 隐 匿 不 报 , 便 以 “庇 护 罪 ”或 “纵 匪 罪 ”论 处 。 内 政 部 一 名长 期 从 事 编 查 户 口 的 官 员 谈 到 为 什 么 要 采 用 联 保 连 坐 法 时 说 :以 往 , 政 府 用 悬 赏 来 奖 励 检 举 者 , 但 赏 金 的 代 价 往 往 不 能 抵 偿因 受 “匪 方 ”报 复 所 受 的 损 失 。 实 行 联 保 连 坐 法 以 后 , 便 起 到拘 束 民 众 的

6、 作 用 , 使 其 “畏 法 而 不 畏 匪 ”。 抗 战 发 生 后 , 国 民政 府 在 整 理 川 黔 商 省 各 县 保 甲 方 案 中 修 正 了 上 述 具 给 的 做法 , 改 为 不 具 结 而 连 坐 。 即 各 户 不 必 签 名 具 结 , 但 如 发 生 甲 内居 民 有 通 “匪 ”、 为 “匪 ”等 情 , 一 经 审 判 机 关 查 明 , 对 同 甲各 户 立 即 予 以 连 坐 处 分 。 在 该 法 的 说 明 中 提 出 上 述 变 动 的 理 由是 : 同 甲 各 户 因 贫 官 不 同 往 往 不 愿 联 保 具 结 ; 而 愿 意 联 保 具 结的

7、 各 户 则 往 往 素 来 关 系 密 切 , 某 户 如 有 非 法 行 为 , 同 结 者 必 不肯 告 发 , “故 不 如 使 同 甲 各 户 共 负 联 保 连 坐 之 责 , 不 另 具 切 结 ,只 须 于 各 户 门 牌 内 加 以 说 明 ”。二 , 盟 旗 制 度 。 清 朝 为 分 化 蒙 古 族 , 控 制 其 上 层 贵 族 而 实 行 的政 治 制 度 。 天 命 九 年 (1624)后 金 统 治 者 对 归 附 的 蒙 古 部 众 , 按八 旗 组 织 原 则 (见 八 旗 制 度 ), 在 其 原 有 社 会 制 度 基 础 上 编 制 旗分 , 后 复 以

8、 此 办 法 陆 续 安 置 归 附 的 蒙 古 诸 部 。 至 乾 隆 三 十 六 年(1771), 土 尔 扈 特 部 蒙 古 返 归 中 国 后 , 全 蒙 古 部 众 悉 数 被 纳 入盟 旗 体 制 。 此 制 自 初 置 至 完 备 , 历 时 一 百 四 十 多 年 。 旗 为 军 事 、行 政 合 一 单 位 , 由 清 中 央 就 旗 内 王 公 中 任 命 札 萨 克 为 其 长 , 可以 世 袭 ; 其 职 权 为 战 时 动 员 本 旗 兵 丁 出 战 , 平 时 总 揽 本 旗 行 政 、司 法 、 税 收 等 项 事 务 ; 下 设 协 理 台 吉 (tosalak

9、i taiji, 札 萨 克之 副 职 )、 管 旗 章 京 (hoigugijahiroki-janggi, 次 于 台 吉 之 管旗 官 )等 僚 属 , 协 助 札 萨 克 治 事 。 旗 以 下 置 佐 (或 称 “箭 ”, 蒙古 语 为 “苏 木 ”som), 设 佐 领 。 佐 原 为 基 本 军 事 单 位 , 后 逐 渐成 为 旗 以 下 的 一 级 行 政 单 位 。 佐 领 不 仅 领 本 佐 兵 丁 , 还 办 理 清册 、 收 税 、 征 夫 等 事 。 佐 的 多 少 标 志 着 一 旗 的 兵 力 状 况 。 原 则上 , 佐 由 一 百 五 十 名 壮 丁 组 成

10、 , 但 实 际 上 有 增 有 减 。 凡 年 在 十八 岁 至 六 十 岁 之 间 的 蒙 古 男 丁 , 都 有 服 兵 役 的 义 务 。 内 札 萨 克建 旗 少 而 置 佐 多 , 外 札 萨 克 建 旗 多 而 置 佐 少 , 有 的 旗 甚 至 只 置一 佐 。 盟 为 旗 的 会 盟 组 织 , 合 数 旗 而 成 。 每 盟 设 盟 长 一 人 、 副盟 长 一 人 , 原 由 盟 内 各 旗 札 萨 克 在 会 盟 时 推 举 , 后 改 由 理 藩 院就 盟 内 各 旗 札 萨 克 中 签 请 皇 帝 派 人 兼 摄 。 喀 尔 喀 蒙 古 各 盟 是 在部 的 基 础

11、 上 建 立 的 , 所 以 部 长 又 是 盟 长 。 盟 并 非 一 级 行 政 机 构 ,盟 长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充 当 三 年 一 次 的 会 盟 召 集 人 , 履 行 比 丁 、 练兵 、 清 查 钱 谷 、 审 理 重 大 刑 名 案 件 等 职 责 , 但 无 发 兵 权 , 不 能直 接 干 涉 各 旗 内 部 事 务 , 也 无 权 向 各 旗 发 布 命 令 , 只 是 对 盟 内各 旗 札 萨 克 实 行 监 督 , 有 责 任 随 时 告 发 札 萨 克 的 不 法 或 叛 逆 行为 。 厄 鲁 特 蒙 古 各 盟 则 不 设 盟 长 , 其 盟 务 由 该

12、管 地 区 将 军 或 办事 大 臣 直 接 掌 管 。三 , 僧 侣 贵 族 专 政 制 度 。 僧 侣 贵 族 专 政 的 政 教 合 一 制 度 是 扼 杀人 权 的 政 治 制 度 。 建 立 在 旧 西 藏 封 建 农 奴 制 经 济 基 础 之 上 , 并为 其 服 务 的 旧 西 藏 封 建 农 奴 制 上 层 建 筑 的 核 心 是 政 教 合 一 的 制度 。 体 现 这 一 制 度 的 旧 西 藏 噶 厦 政 府 , 是 上 层 僧 侣 和 贵 族 联 合压 迫 、 剥 削 广 大 农 奴 的 专 政 工 具 。 旧 西 藏 噶 厦 政 府 及 其 所 属 机构 个 基 恰

13、 (相 当 于 现 在 的 “地 区 ”建 制 )和 宗 (相 当 于 现 在 的 “县 ”)供 职 的 官 员 , 都 是 由 上 层 僧 侣 和 贵 族 联 合 组 成 的 , 达 赖 喇 嘛 是总 代 表 。 政 教 相 结 合 , 体 现 统 治 阶 级 意 志 , 实 行 数 百 年 的 十三 法 典 和 十 六 法 典 , 是 政 教 合 一 制 度 的 “镇 山 之 宝 ”,是 三 大 领 主 维 护 其 利 益 和 森 严 的 社 会 等 级 , 更 有 效 地 压 迫 广 大农 奴 , 随 心 所 欲 地 践 踏 广 大 农 奴 人 权 的 重 要 工 具 。 “法 典 ”把

14、人 严 格 地 划 分 为 三 等 九 级 : “人 分 上 中 下 三 等 , 每 一 等 人 又 分上 中 下 三 级 。 此 上 中 下 三 等 , 系 就 其 血 统 贵 贱 、 职 位 高 低 而 定 ”。 上 等 人 是 为 数 极 少 的 大 贵 族 、 大 活 佛 和 高 级 官 员 ; 中 等 人 是一 般 僧 俗 官 员 、 下 级 军 官 以 及 三 大 领 主 所 豢 养 的 爪 牙 ; 下 等 人是 占 西 藏 总 人 口 95 的 被 压 迫 被 剥 削 的 农 奴 和 奴 隶 。 人 与 人 之间 这 种 法 律 上 明 确 的 不 平 等 等 级 , 实 质 上

15、 就 是 西 藏 封 建 农 奴 制社 会 森 严 等 级 的 制 度 化 。 在 制 度 化 的 森 严 等 级 壁 垒 之 下 , 统 治者 和 被 统 治 者 之 间 , 剥 削 者 和 被 剥 削 者 之 间 , 不 仅 在 经 济 、 政治 地 位 上 的 不 平 等 更 加 强 化 , 而 且 在 日 常 生 活 的 每 一 个 细 节 上 ,甚 至 在 说 话 时 的 一 个 名 词 一 个 动 词 上 都 要 分 出 双 方 地 位 的 贵 贱尊 卑 , 从 而 置 广 大 农 奴 和 奴 隶 于 非 人 的 境 地 , 永 远 在 压 迫 和 奴役 之 下 活 命 。 在 这

16、 里 , 界 限 是 如 此 的 清 楚 和 不 可 逾 越 , 农 奴 和奴 隶 是 没 有 任 何 人 权 的 人 。 四 , 家 支 制 度 。 家 支 即 家 族 支 系 , 是 凉 山 彝 族 社 会 组 织 形 式 ,它 是 以 父 系 为 中 心 , 以 血 缘 关 系 为 纽 带 结 合 而 成 的 社 会 集 团 。以 采 取 父 子 连 名 的 办 法 来 保 持 血 缘 关 系 的 巩 固 和 延 伸 , 若 干 代以 后 形 成 一 条 家 支 链 , 凡 是 本 家 支 成 员 都 可 以 从 这 链 条 上 找 出自 己 的 名 字 。 为 了 让 子 女 了 解 自 己 的 家 支 , 每 个 家 庭 要 进 行 家支 历 史 教 育 , 熟 记 家 谱 , 今 后 不 管 走 到 哪 里 , 只 要 能 准 确 说 出自 己 的 家 谱 , 证 明 自 己 所 属 家 支 , 遇 到 本 家 “家 门 ”, 就 会 得到 亲 人 般 的 接 待 和 帮 助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