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6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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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6/14,1,第六讲,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2021/6/14,2021/6/14,2,纲要,一、涉外物权的概念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三、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四、涉外国有化的补偿原则 五、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2021/6/14,3,一、涉外物权的概念,1、物权与涉外物权 什么是物权? 什么是涉外物权? 是国际私法上的物权,指物权关系中的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关键:涉外因素,2021/6/14,4,2、各国关于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1)物权客体的范围 在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规定城乡土地不得为个人所有,当然外国人也不可能成为城乡土地的所有权者。 很多资本主义国家里,法律允许土

2、地为私人所有,外国人也可以按照规定取得内国的土地所有权。 (2)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如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德国规定以实际交付为条件,而法国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即发生效力,并不以实际交付为条件。 英美国家则规定的更为灵活,只要根据具体情况推定双方的意思,认为双方已合意该物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即已转移了。 我国民商立法也采用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21/6/14,5,(3)物权客体(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 (4)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方面 物权的种类是由法律来规定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法律中,物权的种类是不同的。 对于所有权的内容,即对物的

3、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也是不同的。 (5)物权的保护方法方面 当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可以寻求何种内容的法律保护,如对其财产返还之诉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一。,2、各国关于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2021/6/14,6,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二)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 (三)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四)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2021/6/14,7,(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1、产生: 十三四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巴托鲁斯提出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则应适用

4、当事人属人法。 2、发展 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在巴托鲁斯主张的影响下,欧洲各国发展和流行 “动产随人”、“动产附骨”或“动产无场所”原则。 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立法和实践逐渐抛弃 “动产随人”原则,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目前,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2021/6/14,8,(二) 理论根据,1、主权说: 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主权,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主权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体现。 2、法律关系本座说: 物权关系的“本座”在标的物所在地,任何人要取得、占有、使用或处分某物,就必须受制于该地区所实施的法律。 3、利益需要说: 法律是为了集体利益而制定的,物权关系

5、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集体利益”和“全人类利益”的需要。 4、方便说和控制说: 物之所在地是第三人可以合理地寻求确定所有权的客观而易于确定的连结因素,而且只有物之所在地国能对财产进行有效控制。 5、我们认为,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2021/6/14,9,(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1、不动产的处所是固定的,其所在地的确定很清晰。 2、对动产所在地的确定: (1)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所在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定; (2)在冲突规范中,对一些特殊的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例外规定,即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在国际私法上,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应参照法院地法,因为所有标志连结因素的概念一

6、般均应依该法律解释,但法院地法有时会要求适用外国法。,2021/6/14,10,2021/6/14,11,(四)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1、物之所在地法一般适用于:(1)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2)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5)特权的保护方法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2、例外: (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4)遗产继

7、承:目前主要有单一制和区别制 两种作法,2021/6/14,12,案例,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 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 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 你认为是否应当支持凯麦尔的诉讼请求?,2021/6/14,13,评析,英国

8、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 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2021/6/14,14,三、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物 权,不动产,无体动产,有体动产,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适用所在地法,适用住所地法,适用转让行为自体法,适用所在地法,适用转让行为自体法,2021/6/14,15,印尼公民吴某诉

9、中国公民张某房屋买卖案,中国公民张某原与丈夫蔡某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某偕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1958年,张某用丈夫蔡某寄回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套,房主登记为张某。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在香港定居。1987年,张某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因在香港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房屋卖掉。经人介绍,张某在未取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于1989年4月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将该房以15000元出卖给原告。,2021/6/14,16,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原告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张某

10、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其夫蔡某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情况下,张某向原告表示要求取消买卖合同,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1.此案应如何识别? 2.此案的法律适用过程应该是怎样的? 3.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2021/6/14,17,评析,(1)双方争议的问题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该不动产在中国厦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2)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

11、所有。本案争议之房屋是张某与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处分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因此,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一直未改变。共同共有的财产,依我国法律规定,需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做处分之行为。共有人之一未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不发生处分之效力。本案张某在办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已经指出其没有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不能认为原告是善意的。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由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本案作为共有人的蔡某已明确表示不同意,故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应属无效。,2021/6/14,18,

12、无体动产的法律适用,1、什么是无体动产 与有体动产相对应。 指不以实体形态存在的财产。 2、无体动产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 (1)诉权:如产生于借贷或正常商事活动的债 ; (2)由一些文书所代表的、不仅可以交割而且在现代社会还可以作为独立物流通的权利。如:流通票据和股票(股份)。,2021/6/14,19,3、股份的法律适用问题,(1)与其发行公司的所在地相联系 只能通过在股东登记簿上以受让人的名义代替出让人的名义而有效转让。 (2)股份通常被视为位于股东与公司之间能有效处置股票的所在国 只能通过登记才可转让的股份位于该登记簿被保存的国家 。 (3)股票转让的效力 A. 对公司的效力由股票所在地

13、法决定。 B. 对转让关系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效力由转让交易的自体法决定,实际上就是证券交付地法。,2021/6/14,20,保险公司诉菲尔兹案,死者菲尔兹生前和他的第一个妻子的住所在美国肯塔基州。他在俄亥俄州找到了工作,俄亥俄州的雇主为雇员就意外事故死亡在旅游者保险公司投了保。他把他的“妻子”作为保险的受益人。保险单规定受俄亥俄州法律支配。 此后,死者与他的第一个妻子在肯塔基州离婚,离婚后,他重新结婚,但没有就保险单的受益人做出修改。他把住所迁至俄亥俄州。他在那里遇到意外事故死亡。肯塔基法律规定离婚后夫妻一方丧失享有另一方保险金的权利。 他的第一个妻子和第二个妻子争夺保险金引发诉讼。 该保单应该

14、受哪个州的法律支配? 如果你是法官,你认为应该怎么处理?,2021/6/14,21,法院判决,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把保险金判给第二个妻子。 理由: 死者生前与第一个妻子离婚是在肯塔基州进行的,当时他和他的第一个妻子的住所都在那里,根据肯塔基州法律,离婚取消了妻子享受保险金的权利。,2021/6/14,22,四、涉外国有化的补偿原则,(一)什么是国有化 主权国家或政府依据本国法律,将某些原属私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财产和权利收归国有,由国家或它的机构加以控制和使用并予以一定补偿的一种法律措施。 含有涉外因素的国有化即国际私法上的国有化。 区别于: 征用: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而在

15、一定期限内对私人财产予以征收使用,并给予一定补偿的一种措施。 没收:政府将私人财产永远收为公有,不给予任何补偿的一种措施。 征收:政府为了公家需要依法将私人的财物或企业收归公有,政府将给予补偿,也可能不给予补偿。,2021/6/14,23,(二)国有化法令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的和补偿,1、各国 不同的做法: (1)不予补偿; (2)给予“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 (3)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适当、合理的补偿逐已被一系列国际文件和国际实践所确认,逐渐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一项国际法原则。 2、我国关于国有化问题的立场和实践 我国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一般不征收、征用,更不会进行大规模的国有化,即使

16、在将来非常特殊的情况下,确有必要征收、征用或国有化时,亦会给予外国投资者合理的、不低于原财产价值的补偿。 我国政府的上述立场不但在我国的国内立法,而且在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都有规定。,2021/6/14,24,五、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一)什么是涉外信托 1、信托: 通常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起源于英美衡平法。 2、信托的特征:(1) 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2)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3) 有限责任;(4) 信托管理的连续性。,2021/6/14,25,(二) 信托的法律适用,1、关于信托的准据法及其承认的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85年7月通过 确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信托受委托人选择的法律支配”。 选择应是明示的,或者隐含在订立或书面证明信托的文件条款中,并且如果必要,是按照案件情况解释的。 如果所选择的法律没有就有关的信托或该种信托作出规定,也即有关国家对某些信托不承认当事人自治,则选择无效,而应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2021/6/14,26,在确定信托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时,应主要考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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