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被解除劳动合同案一审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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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被解除劳动合同案一审答辩状 答辩人:黄某,男,汉族,出生年月日:略,身份证号码:略,地址:略。代理人:李春华,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970440151.被答辩人: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侨城东路警察学校东侧综合车场4、5层,组织机构代码:685356965。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经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认定被答辩人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解除与答辩人的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解除,应该向答辩人支付赔偿金。被答辩人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答辩人就此答辩如下:一、答辩人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答辩人据此解除其劳动合同缺乏事

2、实依据,属于非法解除答辩人夫妻均属于农村户籍,且第一胎为女儿,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其可以再生一胎。换言之,答辩人生育二胎的行为并不违反广东省的计划生育政策。从证据角度看,被答辩人提供的育龄信息卡只是在传真件,真实性不能确认,并且上面明确了该卡“只是作为参照,不能完全作为依据”。而答辩人提供的育龄信息卡由所在乡镇的计生办在网上打印,有打印的网址和日期,并由所在村委盖章确认,更具真实性。该卡显示,被告及其妻子都是农村户口,依法可以生育第二胎。被答辩人在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了三年后,却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刻意去搜集所谓的违反计划生育信息并据此解除与

3、答辩人的劳动合同,其无非是试图通过合法的形式以达到非法目的,即避免向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恶意不言而喻。按照公司规定,合同期满,公司应依法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二、被答辩人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答辩人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首先,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七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属于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范畴,不能按辞退规定处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应按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未规定用人单位有权直接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违反计划生育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仍然受劳动法

4、、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上的法律责任,跟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同。从本质上来说,计划生育属于国家的一种政策,是国家在特定时期基于特定的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其本身的价值也是临时的、特定的,不具有普适性质,而劳动权则是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被写入宪法的,其价值在联合国宪章中也得到了确认。现在,我国正在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反思,计划生育政策在逐步松动,被答辩人此举有违人道主义原则。试想,如果企业都不给违反计划生育者劳动权,后者没有收入,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如何生存?违反计划生育者不但要缴纳大笔社会抚养费,还要面临无业可就的风险

5、,这样的处罚显失公平,也不人道。这可能导致答辩人及其家人的生存困境,与国家提倡的构建和谐社会格格不入。因此,对违反计划生育者,可以施行行政处罚,但不能从劳动权上进行限制,毕竟劳动权是公民生存的基础,如果对公民劳动权进行限制,侵犯了公民的基本的上位权利。其次,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者只有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显然,非法生育二胎只是属于一种行政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不能据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还规定,除非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否则被答辩人是不能够解除与答辩人的劳动

6、合同的。根据上述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属于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范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等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为这不会对工作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再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6页关于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包括违反计划生育这一项。而被答辩人据以解除答辩人劳动合同的驾驶员岗位目标责任书于2013年5月23日制定并实施,而被告第二个孩子出生于2013年5月8日,早于该责任书出台的时间,故相关条款不能适用于其制定并实施前发生的怀孕及生产行为。此外,无论是劳动合同还是被答辩人的所谓规章制度,答辩人并未获得,被答辩人也未组织答辩人等学习过,劳动合

7、同上虽然有相关条款,但因属于被答辩人制定的格式条款,答辩人作为弱势一方,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这显然违背了平等自愿原则,应归于无效。此外,答辩人入职时,被答辩人只要求其填写了简历,并未要求提供相关计划生育信息。并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答辩人的相关规章制度系经过合法的程序通过及相关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比如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劳动部门备案,其合法性存疑,答辩人无需遵守。综上,答辩人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答辩人解除其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非法解除,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答辩意见,望法庭依法采纳!此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答辩人:黄某代理人: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二一五年月日 作者:李春华律师 江西-南昌 专长: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公司法 刑事辩护 律所: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2078积分 | 帮助566人 | 189个好评在线咨询电话:1597044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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