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课后简答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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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1.简答公司独立财产的性质和意义。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这种独立财产既是公司赖以进行业务经营的物质条件和经营条件,也是其承担财产义务和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财产主要由股东出资构成,公司的盈利积累和其他途径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来源,公司是其财产的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股东财产一经出资,即归公司所有。公司享独立的财产权,对其财产享有实际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2.如何理解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责,是其独立人格的标志,是其法人地位的集中表现,其独立性包括:(1)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公司

2、只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清偿债务,股东除缴纳出资外,不对公司债务负责;(2)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公司的民事活动虽由相应管理人员实施,但不能因此而要求管理人员对公司债务负责;(3)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独立。虽与其他法人间有紧密联系,比如母公司与子公司,但在民事法律地位上都是独立法人,其财产责任只能独立承担。3.如何理解公司的社团性与对一人公司的承认?公司就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传统公司法要求由 2 个以上股东组成,而这种由多数人组成的法律性质称为公司的社团性或联合性。我国尊重一人公司在我国存在的事实,承- 2 -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社团性理论的突破,但这种承

3、认并不是对公司社团性的否认,而是公司形式的例外,社团性认识公司法人的基本特点。4.简述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的关系。公司法是强制性与任意性的结合。公司法首先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干预。因其不仅涉及股东间的利益,更涉及公司外第三人和债权人的理由,为保障债权人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需将某些制度法定化、强制化;同时,公司法的私法性质决定了对于不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和事项,允许当事人自愿协商以及对法律规制的选择适用和变通。5.简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根据和适用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

4、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公司法人人格的异化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该制度的产生, (1)体现了法律对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的追求。 (2) ,这一制度的确立和适用极大地维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平衡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东、公司、债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3) ,从经济活动总体上看,该制度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充分体现了公司法的立法原意,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特征:(1)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2)只对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的否认,而不是对该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彻底永久否认;(3)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性质上 属于

5、民事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 3 -将维护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作为一般原则,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必须的、有益的补充,使公司、股东、第三者在相互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经济利益关系,是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维护和完善。适用要件:(1)主体要件:对象必须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一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二是对应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损害的债权人;(2)行为要件: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事实和行为;(3)结果要件:有损害的事实的存在,即滥用行为造成了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第二章 公司的类型 1.简述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1.母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即母公司拥有对子公

6、司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其中尤其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是基于股权的占有,而不是直接依靠行政权利控制公司。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2.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内部法律关系有何不同?法律地位: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它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公司法明确了其法律地位: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 担;- 4 -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它是独立于向它投资的母公司而存在独立主体。子公司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子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资本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二是子公司

7、是独立的法人。内部法律关系:由于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作为民事活动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法律意义也大相径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股东发起设立,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分公司由设立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也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都是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一般而言,这种授权以申请设立分公司的方式为表现。也就是说,在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分公司,就视为公司授权分公司开展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的活动。2、工商登记方式和名称不同:子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分公司则领取

8、营业执照 。3、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我国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仅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子公司的资产状况决定了其清偿能力;但就分公司而言,除了其自身资产外,其设立公司的全部资产也可以承担清偿责任。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资产追究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情况之外,不能清偿的部分也不能向出资人追偿;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 5 -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3.分析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的法律地位。这是根据公司之间的特殊联系而作的分类或

9、定性。(一)关联公司关联公司,亦称关联企业。广义的关联公司,指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之间又具有稳定、密切的业务联系或投资关系的公司。狭义的关联公司,则仅指存在持股关系但未达到控制程度的公司。通常所称的关联公司是指广义的关联公司。在我国,具有突出法律意义的是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证券法规范中有许多涉及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则和要求。(二)公司集团公司集团,亦称企业集团,它是指在统一管理之下,由法律上独立的若干企业或公司联合组成的团体。公司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为母公司或支配公司,公司集团的成员都属关联公司或称从属公司。公司集团本身只是表明母公司与众多子公司之间的一种特殊联系,其本身并不成为一个独

10、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地位。4.简述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划分的立法意义和理论意义。人合公司指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公司,这种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靠的主要是不是公司本身的资本或者资产状况,而是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人和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应该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公司债务。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资本和资产- 6 -条件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这种公司进行经济活动时,依靠的不是股东的个人信用情况如何,而是公司本身的资本和资产是否雄厚,由于自重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只承担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因此,由于公司股东之间已出资相结合,无需相互了解,公司具有公

11、众化的特点,如股份有限公司5.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共同点:(1)都是企业法人,都具有独立人格;(2)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3)都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组织结构。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不同点:(1)股份划分方式不同,前者以出资比例来计算股份,后者则以持有股票来确定股份;(2)封闭性程度不同。有限公司是 250 人,股份有限公司是 5 人以上,前者封闭性强于后者,有限责任公司不仅是资合而且是人合,而股份有限公司仅是资合;(4)公司股东权利流通性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持有出资证明,不能上市流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股票,可以自由转让。6.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与公

12、司上市的意义是什么?1.作用:有利于集资。分散风险,公众性强,股份变现及股东变更便利。管理的科学。2.公司上市的意义:增强公司的融资功能。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商誉。规范公司行为,提高管理水平。7.简述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公司法一方面明确肯定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又针对其特殊性规定了一整套特别适用的法律规则。根据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这些规则主要是:(一)规定了比普通有限公司更- 7 -高的最低资本额标准和更严格的出资交纳要求。公司法第 59 条第 1 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

13、规定了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公司法第 59 条第 2 款:“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三)规定了特别的公示和透明要求。公司法第 60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四)规定了更简易的管理方式。鉴于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特殊构成, 公司法第 61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 62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五)强调了会计审计的要求。为保障一人

14、公司财产的独立及其与股东财产的区隔, 公司法第 63 条进一步强调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规定了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公司法第 64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即本来需由他人举证公司财产不独立,而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股东,要求其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否则法律即作公司财产不独立的推定并苛责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 -第三章 公司的设立 1.公司的设立与成立有何区别?1发生阶段不同,设立发生于营业执照签发之前;成立发生于公司被核准登记并

15、签发营业执照之时。因此,公司设立时过程,公司成立时结果,但不是设立的必然结果。2法律效力不同,公司的而设立只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在公司设立阶段,即便是公司所有设立行为都已完成,只要公司尚未成立,公司就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独立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公司的成立则意味着新的民事主体的产生。3行为主体不同,设立行为的主体是发起人,公司成立行为的主体是发起人和有权批准成立的政府机关。4解决争议的依据不同,公司设立过程中,一般依照发起人之间订立的设立协议来解决发起人之间的争议;但关于公司是否成立的争议,一般依据有关行政法规来解决,其性质是一种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

16、立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何区别?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为 250 人;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根据行业不同而定);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5 人以上的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 9 -币 1000 万元;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3.试述公司设立登记的概念和效力。1公司设立登记是指公司在设立时,依法在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主管机关审查无误后予以核准并记载法定登记事项的行为。2一般认为,公司设立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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