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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战后钢铁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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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战后钢铁工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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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钢铁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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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钢铁工业曾经是日本经济最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早在1901年日本就建立了拥有炼铁、炼钢和轧钢的钢铁联合企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对钢铁工业实施倾斜政策,使日本钢铁工业在1951—1967年期间得到迅速发展,1973年钢产量即已达到一亿吨水平,从1993—1995年日本一直是世界第一大产钢国,从1996年起,中国成为世界第一大产钢国,2003年日本粗钢产量为11051.4万吨,位居世界第二位


日本钢铁行业现有公司和企业共约400余家,这些公司和企业大致可分为三类:

1.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其中包括被称为五大钢铁联合企业的新日本制铁公司、jfe、住友金属工业公司、神户制钢公司和日新制钢公司等这些公司形成了日本钢铁工业的核心
2.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钢铁联合企业,如东京制铁公司等
有一部分从属于大集团,如山阳特殊制钢公司等
3.小型专业生产企业一般只生产或加工单一产品第二类和第三类公司或企业在原料和销售方面对大型钢铁公司有着一定的依赖关系,并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日本钢铁业不断采纳和应用世界最新技术,同时对将来有可能应用的新技术不间断地进行着开发与研究,比如目前普遍采用的技术有烧结炉的排烟脱硫技术、焦炉采用cdq、高炉炉顶压差发电(trt)、高炉喷煤、废钢预热、各种钢包精炼技术、薄板坯连铸技术、热轧无头轧制技术、交叉辊轧制技术等,使其无论在技术上、产品质量上以及生产效率等方面均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一、政府、准政府机构与钢铁工业的关系
(一)政府及其机构与钢铁工业的关系
钢铁工业与其他工业一样直接受经济产业省(原通商产业省)这一政府部门管辖,具体窗m是下属的制造产业局(原基础产业局),有关钢铁工业的政策则由通商政策局负责制定
制造产业局:管辖钢铁工业、有色金属工业和化学工业等基础材料工业,并推动这些工业的健全发展下设钢铁科负责有关钢铁工业的具体事项
通商政策局:全面推动有关企业制度的改革、精简规章制度和经济结构改革在努力创造出新的产业领域和有国际吸引力的新事业和投资环境的同时,全面计划和提出宏观经
济政策
二战以后为了振兴日本工业,et本政府在宏观政策上采取了向钢铁工业和煤炭工业倾斜的政策。

煤炭工业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日本国内优质煤炭较少或开采成本过高,因此逐步消亡目前只剩下有限的几个政策性保护煤矿而钢铁工业则受惠于政府的倾斜政策,得到了迅速发展
1958年在通产省的行政指导下实施了主要钢材生产管制,并与钢铁界一起为稳定市场实施了“公开销售制度”面对六十年代初的结构性经济萧条,“通商产业省产业结构审议会特殊钢小委员会”于1960年向特殊钢行业提出了关于行业体制整顿、企业合并和实现生产集中的“劝告”政府也于1962年颁布了《特殊钢业的合理化对策》如前所述该“对策”中提出了诸如提高生产率与提高质量,强化企业基础实力,强化企业集团的综合能力,构筑廉价且稳定地获得优质原材料的体制,改善流通,整理与统一有关特殊钢的标准和确立出口体制等基本方向对特殊钢行业必须实现的具体目标提出了建议,从而使特殊钢行业渡过了难关
1977年“通商产业省产业结构审议会铁钢部会”中设置了“平电炉设备小委员会”,1983年该委员会指导钢铁行业至1987年自主处理了相当于380万吨能力的设备,以实现产品市场的供需平衡以此为契机相继发生了一些追求经济性的资产重组或一些公司、企业的合并
日本钢铁工业发展与日本政府及其所制定的政策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特点是:
1.政策主要围绕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来制定,兼顾其它中小型钢铁企业。

政府对中小企业采取行动时以(中小企业法》为准绳来实施
2.在处理政府及企业的关系中还有一个中立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它既不代表政府也不代表公司或企业,起到一个缓冲、监督和促进对话的作用
3.针对不同行业采取不同的政策如在1971年进行钢铁行业改革时政府不同意干预行业减产措施,而主张结成行业协调组织由行业自身进行协调而1976年造船业不景气时,政府则主张造船业采取减产措施
4.政府反应及时、判断准确、落实彻底,因此效果也就比较显著如1974年日本通产省做出“钢铁、化工行业一年只批准一项设备投资的决定,并得到首相的认同”等,得到很好的贯彻
5.公司或企业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所处的地位和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愿意配合政府解决所存在的问题所结成的“企业间协调联合体”充分发挥了应起的作用
近几年政府的干预减少是因为钢铁工业内部已形成了对付各种来自外部和内部不利因素的机制,能自发和主动地采取施最近一个重要的对钢铁行业的政策支持,是在会计制度上承认了所谓的“单独结算”和“合并结算”,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基础
(二)日本钢铁联盟
日本钢铁联盟是一个社团法人。

它由经营炼铁、炼钢、轧制及其他与钢铁有关的64家公司(企业)、68家商社和6个团体为会员组成其从事的事业以追求钢铁行业的健全发展和为日本的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做出贡献为目的它的政府对口单位是经济产业省制造产业局钢铁科
钢铁联盟所从事的工作范围如下:
1.进行与推进钢铁生产、流通、贸易及消费有关的调查研究;
2.促进和加强钢铁技术开发及推广:
3.进行与钢铁行业环境、安全有关的调查研究和措施实施工作;
4与钢铁行业劳动及经营的改进和合理化有关的调查研究;
5.推进与钢铁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6.推进有关钢铁交易合理化的工作;
7.推进有关振兴钢铁贸易有关的政策实施;
8.收集及提供与钢铁有关的信息;
9.向政府及有关机构表明、申述与钢铁行业有关的意见,答复一些问题
10.除上例以外,还有其它为实现本联盟目的所必要的事业
伴随日本行政机构的改革进程和各行业结构改革以及大型钢铁企业内部改革的不断深人,日本钢铁联盟也从1994年左右开始着手进行改革,并于1997年初基本完成
此改革主要围绕以下三个内容进行:
1.对各委员会和事务局的设置进行分析研究,并进行重新设置。

其直接结果是原38个委员会减少至18个委员会
2.新设置标准化中心
3.修订人事和分配制度
钢铁工业在日本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钢铁联盟(和钢铁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日本经团联(经济团体联合会,日本最重要的经济组织)会馆就可见一斑经团联的会长(董事长)长期由钢铁界人士担任,除九十年代有一段时间由其他行业(松下电器公司、丰田汽车公司)担任外,最近又由新日铁公司董事长担任会长因此钢铁行业的意见一直对政界有着重要影响
钢铁联盟对日本钢铁工业发展所起的作用是很大的对于钢铁行业内公司、企业间关系的协调,钢铁产品进出口的协调,新设备的研制、新技术的开发,钢铁标准的制修订和国际
接轨,钢铁统计,国际合作等方方面面钢铁联盟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特别是在钢铁行业的历次结构改革中其作用不可小看
为了让日本政府采取的经济措施和补充财政预算更合理地实施,钢铁联盟代表钢铁界于2000年向“经团联”提出了74项废除不合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意见和建议,2001年除去已解决的项目后又提出了31项意见和建议
(三)日本钢铁工业的几个特点
1.在钢铁工业的结构改革中,政府根据市场和行业情况及时予以指导,钢铁联盟协调各专业行业协会及时采取措施。


2.专业行业协会有很强的行业自律作用重行业利益,并无地方利益的影响
3.各大钢铁公司有相对的独立性尽管动作有快有慢,但措施都很坚决和果断并有着全行业共存亡的决心
4.钢铁联合企业在钢铁工业中仍保持绝对的优势和相应的竞争力与此同时适当地发展了短流程工艺在此过程中政府没有进行过多的干预
5.在发展多种经营时,充分认识到必须在与钢铁工业所采用的先进技术相关的领域发展,因此发展得最快的是工程项目领域
6.日本钢铁公司与其他日本公司在国外实施项目中所采取的立场一样,相互协调不互相拆台,也避免相互撞车
7.日本钢铁工业结构改革所需费用全部是由民间(企业)负担的,政府没有直接出一分钱但是在政策上给予了必要的支持,特别是在融资方面
二、针对技术开发的出资、融资制度
(-)日本开发银行产业技术振兴资金融资制度
该制度旨在使技术上和经济上有大的风险的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制度是为减轻产业化风险而以长期低利率条件稳定地供应必要的资金,且以积极提高技术水平为目的
本制度实施对象有“新技术开发(完善研究设施、产业化的开发和新技术的产业化)”,1986年追加了“国际共同开发飞机项目”,1987年追加了“强化宇宙产业基础项目”和“振兴生物制品生产项目”。

前两者的利率为开发银行特利5,后两者为开发银行特利4
(二)由“基础技术研究促进机构”的出资、融资制度
该出资制度是向民间提供进行有关基础技术的试验研究所必要资金的一项制度与钢铁行业有关的项目有1985年成立的“高性能表面金属材料的开发研究”股份公司,1987年成立的“半凝固加工工艺的研究开发”股份公司
出资对象必须是由两个以上的出资企业的法人其所从事的事业是有关基础研究的试验研究,并以进行基础研究或从应用研究阶段实施为主要目的出资比率为不超过进行试验研究必要的资金(不包括获得土地和平整土地)70%出资方式为人股方式出资期间为从第一次出资后的七年内(有特别需要时为十年)
融资制度是向民间所进行的基础研究有关的试验研究提供必要的贷款制度
贷款对象为从应用研究阶段开始实施的基础技术有关的试验研究(原则上是五年内结束的)贷款比率不超过贷款对象经费的70%贷款对象为设施和设备费、材料费、物料费、劳务费和委托费等各项经费在实施期间不付利息,结束后根据实施期间的利息和该研究的成果,利息乘以系数1.0、0.75、0.5、0.25和0
融资额实施项目期问签订合同时相应的利率,算出的总额乘以系数1.0、0.75、0.5、0.25和0,在偿还融资时分期缴纳。

偿还期为实施期间结束后的十年以内,原则上是两次还清
四、政府拨款(补助金)和税制上的优惠制度
(一)政府拨款(补助金)
1.煤炭生产、利用技术振兴费补助金
《连续成型焦炭的研究开发》(1978年一1986年)
《煤炭直接利用炼铁技术的开发(熔融还原法)》(1988年一1995年)补助比率为总费用的2/3金额为103.7亿日元
《新炼焦工艺(scope21)))(1994年至今)补助比率为总费用的2/31996年金额为8.1亿日元,1997年金额为7.9亿日元
2.环境协调型金属原材料回收利用基础技术开发费补助金
《新炼钢工艺》,1991年一1999年补助比率为3/4(从1996年改为2/3)1996年金额为12.0亿日元,1997年金额为13.9亿日元
3.合理利用能源的金属制造工艺开发费补助金
《利用电磁力的金属制造工艺》,1995年一2000年补助比率为1/21996年金额为1.6亿日元,1997年金额为2.8亿日元
4.利用石油替代能源的废弃物处理和再生技术实用化开发费补助金
《废弃物直接熔融技术》,1995年一1997年。

补助比率为l/21996年金额为2.2亿日元,1997年金额为1.5亿日元
5与用于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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