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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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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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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一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行政仲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仲裁程序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定的争议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断或裁决的一种仲裁类型仲裁,是指在法律允许或规定的范围内,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作出裁决,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在核定事实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对纠纷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2针对行政仲裁概念的理解:1) 主体上,行政仲裁的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2) 程序上,行政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必须向仲裁机关提出申请,一方提出,即可受理3) 对象上,行政仲裁针对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定的民事争议(如劳动争议),不包括行政争议,这就与行政复议区别开来;4) 法律效力上,行政仲裁能够产生多种法律后果,属于复效行为3行政仲裁的特点:1) 仲裁机构的行政性,行政仲裁由国家行政机关专设的仲裁机关主持进行,是一种专门性的公断组织2) 无需仲裁协议;3) 属于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纠纷的方式领导方式,仲裁机构之间是上下领导关系,上级仲裁机构有权撤销下级仲裁机构仲裁裁决;4) 行政仲裁为法定仲裁,只有特定的仲裁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才能实施仲裁行为,某类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无权选择其他仲裁机构或仲裁人。

5) 行政仲裁有自身专门的仲裁程序4行政仲裁的原则:1) 自愿原则即行政仲裁是基于当事人自愿提起的,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可以放弃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2) 一次裁决原则即行政仲裁实行一次仲裁制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3) 先行调解原则即行政仲裁机构在作出裁决前必须先进行调解,只有经调解无效后,才能予以裁决二 行政仲裁的历史发展1形成时期井冈山革命斗争时期,开始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劳动争议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43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了《晋察冀边区租佃债息条例》,规定了仲裁相关事项2发展和加强时期 20世纪60年代开始,我国国内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1983年8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经济合同仲裁条例》3行政仲裁的弱化趋势因仲裁机构不能独立公正的仲裁,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发展,于是1944年8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仲裁法》三劳动仲裁1劳动仲裁的概念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劳动争议居中裁判的活动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2劳动仲裁的特点1) 劳动仲裁是强制仲裁,仅一方申请仲裁即可发生,另一方无论愿意与否,均应参加仲裁活动;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担任,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3) 劳动仲裁程序的法定性较强,当事人选择余地较小;4)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5) 劳动仲裁不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用3我国劳动仲裁的历史沿革1)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确立1949年11月发布《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1950年6月发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1950年10月发布《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则》2)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恢复和发展1980年7月发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重新确认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93年8月1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也表明我国劳动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2007年12月29日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又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4仲裁机构及当事人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4) 仲裁员应符合的条件:1曾任审判员的;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专职仲裁员:也可称为专业仲裁员,一般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全职;兼职仲裁员:由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律师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参与劳动仲裁委的日常案件审理,兼职劳动争议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5) 管辖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和职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6) 具体处理案件的组成:1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两名仲裁员组成,2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7) 当事人当时认为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当事人及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5劳动仲裁程序第一, 申请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 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第二,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第三 ,告知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第四,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第五,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这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委托调查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六,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劳动仲裁活动应遵循的原则1) 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原则合法原则,既包括程序合法,也包括实体合法2) 注重调解原则3) 当事人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四 人事仲裁 1 人事仲裁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人事仲裁是指根据人事争议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的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其争议进行调解或者裁决的活动 特征1.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仲裁必须具有三方活动主题,即仲裁双方当事人以及仲裁人仲裁人的行为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提交仲裁,则第三方仲裁人不能进行仲裁 2.仲裁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定范围的争议,可仲裁争议的范围不仅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取决于法律或者法律惯例,大体包括经济纠纷、对外经济贸易纠纷、海事纠纷、劳动纠纷、人事争议等。

3.裁决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一旦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仲裁人所作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 人事仲裁争议的特有原则:1.仲裁机构独立办案的原则独立办案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 2.合议原则合议是指在仲裁过程中案件要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仲裁公主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避免主观臆断,保证公正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3.回避原则回避是指当仲裁员是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得参加该案的仲裁活动,以防止徇私舞弊的问题发生3 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4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1) 设立:指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设立的处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层级设立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也相应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办案,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2) 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人事争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设主任一名、副主任2到4名委员若干名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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