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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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检务督察是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是促进检察队伍清正廉洁的重要推手,从这几年检务督察的运行情况看,虽然通过检务督察肃清了检察队伍的一些不良因素,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践中检务督察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检务督察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笔者仅结合所在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实际,对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如何充分发挥检务督察职能作用谈些浅显的看法,以此促进当前检务督察工作的开展,保障检察队伍的清正廉洁,提升检察机关的形象。一、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检务督察机构不专。从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看,检务督察

2、工作由纪检组牵头,监察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检务督察室,也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专职的检务督察工作,容易造成检务督察工作开展不力的局面。(二)检务督察方式不新。从近几年开展的检务督察工作看,督察的方式大多数是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的方式,专项督察占据主要地位,并且督察的内容在督察前已以电话或文件的方式告知被督察对象,督察的内容都是被督察对象精心准备过的,不易或根本看不出被督察对象存在的问题。(三)检务督察内容不细。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看,目前的检务督察内容涵盖了检察业务、内部监督和队伍管理等方面,但是内容比较笼统,没有细化,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并且比较侧重于办案安全

3、、车辆安全等方面的督察,综合性督察较少。(四)检务督察效果不佳。从近几年检务督察工作的开展情况看,督察发现了一些问题,并进行了督察通报,要求被督察对象进行了相应整改,但从检察队伍的现状看,督察的效果不是很好,督察整改后的问题仍反复出现,主要表现在对整改的后续督察没跟上,导致检察队伍仍会出现一些违法违纪办案、违反警用车辆管理等常见现象。这说明检务督察的监督职能没有充分发挥。二、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一)对检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基层检察机关大多数都非常重视业务工作,对综合性工作重视不够,只把检务督察工作作为一项常规性的工作来抓,没有意识到检务督察工作对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4、、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性,导致对检务督察工作重视不够,经费投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足,制约了检务督察工作的开展。(二)检务督察工作人员创新不够。由于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务督察人员大多数是由纪检组长、监察室工作人员和其他科室人员组成,没有专门的检务督察机构和专职的检务督察人员,而从事检务督察工作的人员除了检务督察工作外,还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没有更多的精力对检务督察工作进行创新,对检务督察内容亦不能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细化和考核,致使检务督察工作仍原地踏步,督察方式、内容已跟不上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前进步伐。(三)检务督察工作易受人情制约。检务督察除了高检、省、市检察院的专项督察外,还是以基层检察院自我督

5、察为主,但都是一个检察院的同事,不可能做到事事完全按检务督察工作要求来办,对一些不涉及原则性的问题也可能是灵活处理了,所以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有时抹不开情面,存在走过场的情况,影响了检务督察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三、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一)注重检务督察,发挥检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性。一是基层检察机关的领导要充分重视检务督察工作,要把检务督察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要以检务督察工作为抓手,促进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保障检察队伍的建设。二是检务督察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检务督察工作不是整人害人而是促进检察队伍的清正廉洁,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一种较有力的方式,要树立不怕得罪人

6、、敢于逗硬的职业理念,不折不扣地把检务督察工作落实到位。三是被督察对象要意识到检务督察工作既是一种内部监督方式,也是一种自我保护机制,促使我们不犯错、少违规或远离违法犯罪,扭转认识误区,消除抵触情绪,积极配合检务督察工作的开展。(二)加大投入力度,保障检务督察工作的开展。一是设置专门机构。加强检务督察工作的首要之重,应是设置专门的检务督察机构,配备专职的检务督察人员,保证各项检务督察工作能落实到位。设置专门的检务督察机构,既可避免检务督察工作由纪检监察干部兼职的现象,又可解决兼职检务督察干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问题,使检务督察干部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检务督察工作进行调研和创新,促进检务督察工作机制

7、的完善,推动检务督察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检务督察的职能作用,促进检察队伍公正廉洁执法。二是加大经费投入。要加大对检务督察工作的物质保障,为检务督察部门配备必要的督察设施,如车辆、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酒精测试仪、gps定位系统等,并在经费上进行一定的倾斜,把检务督察经费纳入检察机关年初经费预算,使检务督察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三)完善督察机制,促进检务督察工作的规范化。一是建立上下一体化、左右联动的检务督察机制。针对目前检务督察工作多受制于人情事故的具体问题,对现行的检务督察方式应进行完善。可借鉴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一体化的模式,以省、市检察机关为中心,从各个检察院选择1至2名政治素质过硬、业

8、务水平高的同志,建立检务督察人员数据库,每次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时从数据库里进行随机抽取,组成专项督察组开展督察,也可以省检察院为中心,进行异地交叉突击督察,可有效避免检务督察工作抹不开情面的问题,亦可督察出检察机关真实存在的问题,切实强化内部监督。二是形成党内监督和检务督察监督的内部监督整体合力。要将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与检务督察工作相结合,形成党内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与检务督察监督的合力,建立一套纵横交错、全方位覆盖的内部监督网络,使检务督察工作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三是细化检务督察内容。各个检察院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细化检务督察内容,进一步将办案安全防范、同步录

9、音录像、警用车辆管理使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公诉人出庭情况及不捕不诉案件等督察内容具体化,坚持做到检察业务重点督察与检风检纪常规督察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上级机关专项督察与本级检察机关日常督察相结合,使检务督察成为一种常规性的工作机制,防患于未然,杜绝检察队伍出现问题。(四)强化整改结果,确保检务督察工作的效果。一是加强对整改结果的督察。要在进行检务督察通报的基础上,对整改结果进行督察,看整改是否到位、措施是否有效、责任是否追究等,保证督察取得明显成效。二是充分运用督察结果。要将检务督察结果与年终目标考核、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挂钩,严格考核,奖优罚劣,使广大检察干警切实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对检务

10、督察工作引起足够重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各项纪律规定,推动检务督察工作向前发展。第二篇:浅析当前检察机关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浅析当前检察机关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由于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刑事犯罪高发,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大量矛盾纠纷进入司法领域,导致检察信访特别是涉法信访工作十分复杂。有的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有的是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案不文明、不规范或者是办案质量不高引发的,有的则是无理纠缠甚至是有一定的政治目的或个人目的。对这些矛盾处理不好,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11、不和谐。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客观分析涉法信访的形势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和完善处理涉法信访的机制、对策,使检察信访工作更加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当前检察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1、检察信访工作范围过广,被赋予了较多的社会承载。我国现行的信访制度通过上级领导的重视和批示,确实使得相当一部分的信访事项在合法合理的原则下,通过信访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疏导和协调得到解决,从而使信访制度承载了整个社会制度变革及社会稳定的重任,人民群众对信访制度盲目崇拜,近乎于“信访不信法”的迷信状态。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诉讼活动中承担着监督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

12、任,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有着监督制约作用。同时检察机关对所有信访问题,无论是否涉法,也无论是否属于检察机关职责范围都予以受理,并按照使人民群众满意的标准办理答复,这就更使群众偏爱到检察机关信访,他们宁可到检察机关上访也不去其他政法机关上访,从而使检察机关的涉法信访总量上升。2、部分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存在漏洞和瑕疵,以致检察机关处理涉法信访工作十分被动。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将刑事申诉纳入诉讼程序,对它的时效、次数未作规定,对不同程序、不同审级的生效裁判所能进行申诉的受案机关在级别上也未加以制约,导致许多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的刑事裁判不服的,在任何时间内都可提出申诉,这样就使许多无休无止的申

13、诉特别是无理的申诉得不到限制,从而造成许多司法机关往往不堪刑事申诉的重负。刑事诉讼法对申诉主体规定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范围内,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申诉人委托的律师提出的申诉检察机关也应当受理,这些规定造成申诉的主体范围过宽,而且对申诉主体没有设立先后顺序,若出现被害人近亲属出于自身考虑提出申诉,被害人又不愿申诉等问题时,往往造成矛盾,无法解决。一些信访人无理取闹,多年缠诉缠访,与这些人员素质低下、法律知识欠缺有关。如果在处理涉法上访中建立和完善律师代理制度,不仅有利于信访人正当诉求的实现,也有利于信访工作步入规范化和法制化。3、检察机关解决涉法信访的机制不够健全,落实不到

14、位。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提高检察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行的首办责任制,力求把管辖内的控告申诉信访件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但是,由于首办责任制过度依赖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某些规定又过于原则。首办责任制没有明确控申部门谁是直接责任人,是案件承办人还是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移送其他部门以后直接责任人如何界定,控告申诉部门和各业务部门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其他部门参与首办的程序、任务、要求是什么,如何相互配合和制约,处理结果如何答复等问题都还没有细化和明确,造成现实操作性不强,工作过程出现了脱节。4、部分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处理信访工作存在不当之处。在执法观念上,某些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对亲民、爱民、为民的宗旨

15、观念不强,对构建和谐社会目标认识不到位,一味强调或追求和谐、稳定、不出事是底线,忽视对一些涉法信访案件客观公正地定性处理。还有的干警缺乏热情服务的思想,对待群众不善于换位思考,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能拖就拖,而不是真心解决问题。在工作方面,有的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处理信访不及时,在处理中职能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推诿扯皮,不严格依法办事,从而加剧了矛盾的扩大,等到事态扩大后又解决不了,最终导致缠访缠诉。二、建议与对策1、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改变检察机关接访作风。一项工作完成的好坏,人是最为关键的因素,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和方式方法,在解决涉法信访中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在构

16、建和谐社会中,检察办案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以人民满意为出发点,切实转变执法作风。在工作中,要进行换位思考,从对当事人有利和方便的角度出发去办案,消除他们的抵触情绪,促使其主动息诉,从而减少重复上访、缠诉、越级诉等情况的发生;改进工作作风,广泛开展下访、巡访活动,变当事人上访为办案人员下访,方便群众申诉等等。这些都是信访工作超前或延伸一步的做法,有利于缓解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促使涉法上访问题顺利解决。2、坚持依法、文明办案,提高法律监督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减少涉法信访问题的产生。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事关司法公正,也是实施法律监督的基础。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文明办案,保障案件质量,既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要求,也是减少和杜绝涉法信访问题的治本之策。要认真抓好规范办案,健全、完善和落实各项办案责任制度。要不断完善办案质量考评体系,明确办案质量标准,规范办案行为,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杜绝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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