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疑点难点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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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劳动合同法及五险一金知识宣传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哪一年开始施行?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过并公布,自 2008 年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 2008 年 9 月 3 日国务院第 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 年 9 月 18 日公布并施行。二、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答: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两年、三

2、年,期限是明确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种合同在工程建设方面比较多,工程结束合同也就结束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需要说明,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 铁饭碗” 、“终身制”。有些用人单位不愿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签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劳动者偷懒,用人单位毫无办法;有的劳动者也 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意味着终身捆绑在企业中,丧失了选择的机会,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

3、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更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三、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2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 )用 人 单 位 初 次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或 者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重 新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 ,劳 动

4、 者 在 该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十 年 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四、与用人单位连续续订固定合同的次数从何时开始计算?2008 年 1 月 1 日前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如何处理?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

5、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五、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或解散的;六、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3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

6、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

7、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答:用工单位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均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2)工作 6 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8、算;(3)工作不满 6 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4(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工作期限双倍支付赔偿金;(5)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3 倍的,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 3 倍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八、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怎样申领?其期限和标准?申领条件: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三)进行失业登记;(四)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申领程序:职工失业时,按以下程序申领失业保险

9、待遇: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在失业或劳动争议结案后六十天内,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并携带一寸彩照三张、 终止(或解除 劳动合同)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存折或者银行卡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失业金领取期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确定:(一)累计缴费时间满 1 年不满 5 年的,每满 1 年可以领取 3 个月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满 5 年的可以领取 14 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超过 5 年的,每超过 1 年,增发 1 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4 个月。失业金标准

10、:失业保险金按河池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是 870 元)的 70,逐月计发。九、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生产或工勤服务人员办理退休如何规定 ?答:这类人员可以提前 5 年退休,即男年满 55 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 45 周岁及其以上。但还必须具备下述一个条件:(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 10 年;(2)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 9 年;(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 8 年5(上述工作岗位以下简称“特殊工种” )。从 业人员只具备年龄条件,而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时间达不到上面任一条规定年限的,不能办理退休。 对原从事

11、特殊工种工作并达到规定的累计工作年限,而现在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政策规定可以按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办理退休。 特殊工种与非特殊工种的变动,用人单位应当在变动工种后一周内,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后,送社会保险机构备案,时间从鉴证之日起计算。 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满 15 年是否可以不再缴费?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缴费年限已满 15 年的参保人员,在就业期间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期间无经济来源的可以申请停缴,等到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国家要求必须按时足额缴费,中断缴费人员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

12、基本养老金待遇,只能以实际计算出来的标准计发养老金。十一、各类中断缴费人员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答:原为企业职工,后因失业、或因企业关闭、破产、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中断缴费人员,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或有一定经济收入、有能力缴费的,都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这些人员可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失业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原在市本级参保企业人员到市社会劳动保险局办理;区属企业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缴费年限可以同以前在企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13、且缴费年限满 15 年以上的,由保管档案单位代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十二、如果到了退休年龄缴费还不够最低年限 15 年我该怎么办?答: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6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十三、住房公积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通常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起统称为“ 五险一金 ”,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两部分构成

14、,都归职工个人所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将帐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 15%以上的;(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5)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6)离休、退休的;(7)出境定居的;(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非广西籍职工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以外工作的;(10)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 2 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11)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由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十四、企业按何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为何领导与职工差距大?用人单位应当按劳

15、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见习期等人员)支付工资,支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的,应保证劳动者依法得到最低工资保障。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十五、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7一、及时进行工伤认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当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

16、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 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三、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 劳动合同期满终 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十六、待岗职工的工资如何确定?企业是否为职工交纳五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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