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研究新编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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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问收获,但问耕耘,把最好的资料送给最好的自己!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研究姓名:XXX时间:20XX年XX月XX日长期以来,干部的领导职务能上不能下,严重影响了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影响了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束缚了我党各项事业的前进与发展,也成为了困扰干部工作的“顽症”。为此,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力求攻克该道难题。而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研究,建章立制、健全机制,逐步规范领导干部的免职、辞职、降职行为,不失为一帖“良药”。 一、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研究动因 1、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是深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

2、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需要。新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将先前的暂行条例作出了许多变动和修改,首次将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纳入到条例范围,并对领导干部“下”和“出”的问题作出了若干规定,对整项制度作了原则性修订。由此可见,中央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的免职、辞职、降职工作放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范形式提出了指导性规定,同时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了要求,力求在该领域作出实质性的探索与研究。 2、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是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任用制度的需要。党政领导干部任用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的一个中心环节。干部的任用必然牵涉到各级领导干部

3、的“上”、“下”和“进”、“出”,就必须有相应的干部“进入机制”与“退出机制”。如果领导干部只有上、没有下,领导班子中只有进、没有出,整个领导干部队伍就会浮浊臃肿、人满为患。当然,如果光有领导干部选拔进入机制,而缺乏相应的领导干部退出机制的话,同样对于干部任用制度本身来说也是不全面的,不符合我们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领导班子建设以及新形势下干部队伍功能优化的内在要求。 3、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是逐步构建干部正常退出机制、促进干部能上能下,形成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的需要。加强干部队伍的活力建设,是形成一支现代化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构建正常有序的领导干部退出机制、促进干部能上能

4、下是使干部队伍充满生机活力的关键,也是一个难点。干部正常退出机制是按照干部退出规则办事的制度、方法的总和,包括有退休制、任期制、辞职制、聘任制等诸多制度,而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是其中重要内容。通过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行为是促进领导干部正常退出、形成完善机制的不可获缺的方面,非常有必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和程序 (一)“三制”的基本概念和形式 研究和完善“三制”,合理运用“三制”来推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就必须明确“三制”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以便操作和应用。从党政领导干部

5、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和实际应用来看,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应作如下界定。 1、领导干部免职制度。这一制度主要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一定的组织程序,在任免权限范围内,免除有关人员所任领导职务的制度。 2、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主要是指领导干部本人根据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程序,主动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所担任领导职务以及任免机关责令干部辞去所担任领导职务的一种干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辞职分四类。一是因公辞职。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二是自愿辞职。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

6、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三是引咎辞职。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四是责令辞职。指市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3、领导干部降职制度。主要是指任免机关对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予以降低职务使用的一种干部管理制度。 (二)“三制”的适用范围 从条例来看,虽对“三制”作了原则性的界定,但未作具体的规定,致使操作起来难度增大,或存在人为因素。因此,明确“三制”的适用范围,界定“三制”应用对象的标准,

7、就显得非常重要。从一些地方的初步探索和我们的工作实际来说,我们认为,“三制”主要适用于以下范围。 1、领导干部免职制的适用范围。 党政领导干部免职的对象主要分三类:一类是因年龄关系而免职的。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免去现职。第二类是因工作关系而免职的。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或是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第三类是因自身原因关系而免职的。是在年度、届中、届末考核或干部考察中,在一定范围内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或是因自身原因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或是应当辞职而拒不辞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有上述

8、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职。 2、领导干部辞职、降职制的适用范围。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降职的对象,主要分六类:第一类,因违反组织纪律或决策程序的。主要有六种情形:一是组织观念不强,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应承担主要责任,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二是执行上级决定不力,致使一些正确的决策在规定期限内得不到落实,给全局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三是不能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对重大事项未经科学论证,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而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应负直接或主要领导责任的;四是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应负直接或主要领导

9、责任的;五是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脱岗的或借故推托,畏缩不前,临阵脱逃的;拒不服从上级命令或故意为上级命令的实施设置障碍的;六是组织纪律性差,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比较严重问题,在群众中反映较差的。第二类因工作能力偏弱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本地区本单位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应负直接或主要领导责任的;二是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或工作任务,群众反映较差的;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致使管辖区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第三类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有八种情形:一是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连续两年满意率

10、在70%以下或在两年内受到纪检、监察等部门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二是因自身原因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三是因教育管理不严或因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家属、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谋私利,导致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的;四是对自身要求不严,个人品行不端,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查实的;五是不依法行政,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性质严重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六是违反财经法规、纪律性质严重,经领导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认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七是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贪图私利,在群众中造成较大影响的;八是

11、被诫勉的干部,诫勉期满无明显改进或一年内两次被诫勉的。第四类因群众评议不过关的,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在年度、届中、届末考核或干部考察中,在一定范围内民主测评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票之和超过三分之一,并经组织考核认定存在问题确实的;二是人大代表提出质询,经组织认定存在问题确实,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三是届末人事调整,领导职位全额定向推荐票少于三分之一的。第五类因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差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思想政治素质偏低;二是参加上级组织统一安排的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学习或业务知识进修,考核或考试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第六类因健康或其他原因的。一是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身体状况差、工作力不从

12、心,难以胜任现任职务的;二是担任由法定程序产生的领导职务,因异地交流或内部职务变动的。 另外,对领导干部在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水平、党风廉政建设、群众公认度等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轻微,屡次发生又不够辞职、降职、条件的,实行领导干部辞职、降职记分卡制度,对此类情形按规定进行扣分,三年内累计达到七分的,也应辞职或降职。 (三)辞职、降职的程序 (1)因公辞职的程序。首先,领导干部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然后由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其中担任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政协中的职务的,应书面向政协常委会提出辞职申请,经政协常委会同意接

13、受辞职后,报告政协全会备案。 (2)自愿辞职和引咎辞职程序。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辞职者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市管领导干部辞职审批表,报任免机关审批。其次受理申请。任免机关通过组织调查、核实辞职对象的有关情况,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自愿辞职的,在组织调查之前,先由市委组织部对辞职对象进行谈话。引咎辞职的,应根据本人申请书及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书面意见,经组织调查,明确辞职对象应承担的责任。第三,讨论决定。根据组织部门调查、核实的情况,由市委常委会决定是否准予辞职。最后,由任免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手续。 (3)责令辞职程序。一是调查核实。对拟责令辞职对象,任免机关对其存在问题

14、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与干部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二是讨论决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由市委常委会决定是否给予责令辞职。三是下达责令辞职通知书。被责令辞职的干部,由任免机关向所在单位和本人下达责令辞职通知书,办理辞职手续。 (4)降职的程序。对拟降职的领导干部,首先,由组织人事部门认定降职条件并提出被降职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降职理由以及降职后的使用建议。然后,对降职理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干部的陈述意见。最后,由市委常委会投票表决确定,并依法任免。 (四)免职、辞职、降职后的待遇 为使领导干部“三制”顺利实施,解决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后的待遇,也是一个关键性问题。要按照“能者保留待遇,庸

15、者降下待遇”的要求,合理界定各种待遇,真正使“三制”发挥效果。从实际操作来看,应分类管理,分别对待。一是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而免去职务的,可保留原职级待遇。二是因其他原因而免去职务的,除明确新的职级待遇外,不再保留原职级待遇。三是自愿辞职的领导干部,任职时间满四年,或引咎辞职的领导干部,任职时间满六年的,可视情保留原职级待遇。四是降职使用和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五是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降职使用的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三、领导

16、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推行过程中容易遇到的难点问题及障碍性因素 根据深圳、温岭等各地关于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方面的实际探索,结合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一段时间的执行情况来看,在该项制度的推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障碍性因素,归纳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由于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制度推行思想障碍较多,领导干部能下的环境较难形成。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归结到底就要促进干部下,激活干部队伍活力,实现干部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此项制度又直接涉及到我们广大领导干部的切身利益和政治前途,尽管对此项工作的积极作用和发展趋势都已有了一定的认识,但当真正落到干部个体和具体对象时,难免会产生这样那样的思想障碍,影响了制度的较好执行。因此,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格局尚未真正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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