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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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本办法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1 医 疗 费实际发生医疗费发票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 30 元( 单位支付) 3 交通、食宿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单位支付 ) 4 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 停工留薪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6 生活护理费实际护理人员误工收入 7 工伤复发费用 一次性 8、一次性伤残补助(基金) 9、一次性医疗补助(基金) 10、一次性就业补助(单位) 一级 27 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90%二级

2、 25 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85%三级 23 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80%四级 21 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75% 五级 18 个月本人工资、20 万、9.5 万六级 16 个月本人工资、16 万、8.5 万七级 13 个月本人工资、12 万、4.5 万八级 11 个月本人工资、8 万、3.5 万九级 9 个月本人工资、5 万、2.5 万十级 7 个月本人工资 、3 万 、1.5 万 工伤医疗就业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不足 5 年的,按照全额的 80%支付;不足 4 年的,按照全额的 60%支付;

3、不足 3 年的,按照全额的 40%支付;不足 2 年的,按照全额的 20%支付;不足 1 年的,按照全额的 10%支付 工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4 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8844 元)的 20 倍为 576880 元。 职业病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本人工资 不足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 1 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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