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XXXX基层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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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中法2010188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现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九月十九日2010年度基层法院工作绩效考核规定实 施 细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10年度基层法院工作绩效考核规定(以下简称考核规定),切实做好绩效考核工作,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考核工作在市中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中院绩效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市中院各部门按照绩效考核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做好对口业务工作的考核;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录入、汇总和统计工作,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核办公室。第二章 审判业务和综合管理指标考核第三条 各基层法院案件流程管理

2、信息表、日常司法统计报表、绩效考核统计报表和裁判文书应准确无误,且能相互印证。如不能相互印证,以日常司法统计报表为准进行核查。市中院研究室对绩效考核工作所需司法统计数据每年组织两次以上检查,发现确属弄虚作假的,除了扣除司法统计工作相关分值外,按考核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第四条 市中院研究室于每月25日前向绩效考核办公室报送各基层法院上月如下数据:一审(含再审)案件旧存数、新收数、结案数、一审判决结案数(分刑事、民事、行政);民事案件可调案件数、撤诉结案数、调解结案数。第五条 市中院业务庭于每月25日前分别向绩效考核办公室报送上月如下数据:立案庭:各基层法院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案件数;立案二庭:

3、各基层法院申诉、申请再审立案数、来访纯案件数;刑庭:各基层法院刑事案件上诉案件数及二审改判、发还案件数;民庭、行政庭:各基层法院案件的二审改判、发还案件数;审监庭:各基层法院再审(含提审)案件的发还、改判数。第六条 考核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由市中院相关部门按绩效考核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工作。一、立案二庭:(一)考核规定第十五条,案访比,40分。1.案访比是指各基层法院来访纯案件数(重复来访只做一次计)与本年度收案数(包括:旧存案件数+新收案件数)的比值。2.对16个基层法院的案访比从低到高排序,排序第一的基层法院得4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扣1分。3.案访比与上

4、年度相比,每上升一个位次扣1分;每下降一个位次加1分。(二)考核规定第十六条,涉法涉诉信访工作,100分。1.信访基本工作(50分)(1)专项治理活动中交办案件,未能按规定期限和结案标准办结的,每件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督查、督办或领导正常交办案件,不能按时办结的,每件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2)赴京涉诉上访量前三名的基层法院,分别扣3分、2分、1分。赴京越级涉诉上访量在全国前50名的基层法院,扣5分。(3)不能完成上级法院交办任务并引发集体访、越级访或恶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每件(次)扣1-3分。(4)不能按市中院通知要求及时赴京、到省、进市处理涉诉信访事项的,每发生一起扣1

5、分。(5)发生进市、到省、赴京集体上访或影响恶劣的恶性上访事件的,每件(次)分别扣1分、3分、5分。 (6)在涉诉信访工作中,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级、省级、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分、3分、5分;被市级机关、省级机关、国家级机关通报批评的,分别扣1分、3分、5分。(7)赴京、到省、进市访10人以下的,由基层法院党组成员接访;10人(含10人)以上的,由院长接访,拒不接访的每次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2分。(8)通过调解、和解等方法使上访老户(由市中院界定)、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彻底息诉罢访的,每名加1分;协助上级法院较好完成涉诉信访相关工作任务的,酌情加1-3分。2.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

6、活动和百万案件评查活动(30分)(1)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中,在排查化解阶段因漏登、错登积案造成严重后果(由市中院界定)的,每件(次)扣0.5分。2010年10月底未达到化解60%以上目标的,扣3分;2010年12月底未达到化解80%以上目标的,扣3分;2011年3月底未达到化解85%以上目标的,扣3分;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结束时未达到化解90%以上目标的,扣3分。(2)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期间,受到通报批评的,每件(次)扣1分。发生进市、到省、赴京集体上访或影响恶劣的恶性上访事件的,每起分别扣1分、3分、 5分。在积案验收阶段出现3起及以上案件不合格(标准由市中院界定)的,扣3分

7、。(3)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中,通过调解、和解等方法使上访老户(由市中院界定)、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彻底息诉罢访的,每名加1分。(4)百万案件评查活动期间,未按照市中院要求书面报送阶段活动报告的,每次扣1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件(次)扣1分;未完成100起案件评查任务的,每少1件扣1分;因法官个人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每起扣3分。通过调解、和解等方法使上访老户(由市中院界定)、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彻底息诉罢访的,每名加1分。(5)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和百万案件评查活动中,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级、省级、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分、3分、5分;受到市级、省级、国家级通报批评的,分别

8、扣1分、3分、5分。3.社会矛盾化解百日竞赛活动(20分)(1)矛盾化解百日竞赛活动期间,未按照规定向市中院书面报告阶段活动开展情况及活动总结的,每少一次扣1分;活动结束时,要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突出问题的化解和预防工作提交一篇可行性调研报告,未按照要求提交报告的扣1分。(2)矛盾化解百日竞赛活动期间,发生赴京、到省、进市集体上访或影响恶劣的恶性上访事件的,每起扣1分;每受到1次通报批评的,扣1分。(3)通过调解、和解等方法使上访老户(由市中院界定)、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彻底息诉罢访的,每名加1分。(4)在矛盾化解百日竞赛活动中,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级、省级、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分、3分、

9、5分;被市级、省级、国家级批评通报的,分别扣1分、3分、5分。 二、执行局:考核规定第十七条,执行工作,80分(该项目按满分160分考核折算)。1.执行案件(40分)(1)执结率全年累计低于70%的,每低0.5%扣0.1分;执行到位率全年累计低于65%的,每低0.5%扣0.1分。(2)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财产调查措施,导致案件不能执结的,每件扣2分。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导致案件不能执结,没有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每件扣1分。(3)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每件扣1分。需评估、拍卖的未按规定移

10、交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办理的,每件扣1分。多个债权人参与执行款物分配的案件,未经合议庭合议并履行告知程序的,每件扣1分。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案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每件扣1分;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或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每件扣1分。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公开执行信息的,每件扣1分。无正当理由超执限案件的,每件扣1分。因不当执行引发暴力抗法事件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每次扣2分。(4)受托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低于本院执行案件执结率的,每低0.5%扣0.1分。(5)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没有恢复执行的,每件扣1分。(6)执行法律文书的签发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文书格式不规

11、范、引用条款不准确的,每件扣0.5分。对执行中罚款、拘留、拍卖、变卖、以物抵债、解除查封、扣押、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搜查、提请追究拒执罪等重大事项,应当采取合议制而未采取的,每件扣2分。2.执行工作管理(30分)(1)院党组每年专题研究执行工作应当不少于两次,少1次扣1分;未向当地党委专题报告执行工作的,扣1分;未向当地人大专题报告执行工作的,扣1分。对上级法院规范性文件、重大举措、规章制度,贯彻不力、落实不够的,每次(项)扣3分;未按市中院书面通知要求,及时上报协调案件报告、材料的,每件扣1分;不执行市中院协调意见,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仍不执行的,每件扣3分,并通报全市法院。(2)执行案件未实行流

12、程管理的,扣1分。每年未对本院执行案件质量进行评查的,扣1分;评查结果未向市中院执行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的,扣1分。(3)执行卷宗归档率全年累计低于95%的,每低0.5%扣0.2分;归档卷宗未区分正、副卷或缺少法律文书、重要证据材料、立案结案审批手续的,每项扣0.2分。(4)未建立执行款项收支一览表、执行案件汇款审批表制度的,扣3分。执行款底数不清的,每件扣1分;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收取、支付执行款的,每件扣1分。因管理不善导致扣押物灭失、毁损、贬值的,每件扣2分。(5)未按督办、转办期限报告办理结果的,每件扣1分。不接受市中院对人员、装备的统一调度的,每

13、次扣2分;未经市中院批准擅自出省执行的,每次扣2分;协助外地法院执行不力的,每次扣1分。(6)原执行法院或受指定执行法院收到市中院提级、指定执行裁定后,不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或接收卷宗的,每件案件扣1分。(7)对暴力抗拒执行等重大事项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每次扣3分。(8)各类综合性材料、报表等未按要求上报的,每次扣1分。(9)未实行执行分权运行机制的,扣2分。3.执行队伍建设(20分)(1)执行人员中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所占比例低于所在法院平均比例的,每低0.5%扣0.2分;未组织执行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的,扣2分;执行人员不按要求参加上级法院培训的,每人次扣0.2分。(2)

14、执行局长任免前未以书面形式征得市中院同意的,扣3分。(3)执行人员调出、调入在接到调令30日内未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中院执行局备案的,每人次扣0.2分;未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登记、修改人员信息的,每人次扣0.2分。(4)每年分析一次执行队伍建设情况并报市中院执行局,未报告分析情况的,扣1分;未建立执行人员外出执行公务行为规范、汇报、登记制度的,扣1分。(5)发生执行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况每人扣1至5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况每人扣6至20分。4.执行保障(10分)执行经费保障不力,影响执行任务完成的,扣2分。没有配备专用车辆或车辆严重老化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扣2分

15、。没有给执行人员配备电脑的,扣1分。没有配备照相机、摄像机、传真机等装备的,扣1分。没有给分管执行的院领导、执行局长及执行案件信息系统管理员各配备1台外网专用电脑的,扣1分。未建立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制度的,扣1分。5.执行威慑机制建设(10分)未制定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制度的,扣1分;未配备专门系统管理员的,扣1分;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执行案件总数与上报的司法统计数据不相符的,每差1件案件扣0.1分;执行案件信息录入不全面、不准确的,每件扣0.1分。6.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建设(5分)未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的,扣1分;未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的,扣1分;未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扣1分;未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动机制未发挥应有作用的,扣1分;未建立执行救助制度的,扣1分。7.涉执信访(20分)(1)当事人上访反映执行不力、不公等问题,经查属实,进市上访的,每人次扣0.5分;到省上访的,每人次扣1分;赴京上访的,每人次扣2分。(2)发生群体性进市上访的,每次扣0.5分;到省上访的,每次扣1分;赴京上访的,每次扣3分。(3)领导机关和市中院批转的来访、来信案件,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及时办结的,每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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