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案对商业银行的主要影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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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修订案对商业银行的主要影响内容提要: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表决通过了公司法修订案,该修订案已于今 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次修订是该法自 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 的第三次修订,也是迄今为止修改幅度最大 的一次修订。在公司制企业中商业银行是最 为重要的主体之一,这次公司法修订必将对 商业银行产生重要影响。本文作者详细论述了公司法新修订案对商业银行的治理结 构、经营管理、各级人员、投资者关系等方 面的影响,对商业银行的依法经营管理和风 险防范是很好的参考和警不。关键词:公司法修订案 商

2、业银行管理 影响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法修订案,该修订案已于今年 1月1日 起开始施行。这次修订是该法自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的第三次 修订,也是迄今为止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修 订。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最重要的企业 形式,虽然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 不高,但是其对整个经济的贡献和影响力却 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企业。 而在公司制企业 中商业银行又是最为重要的主体之一,这次公司法修订必将对商业银行产生重要影响。一、对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 公司法修订案完善了股东会、董事会

3、制 度,充实并细化了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和 议事程序,使得商业银行股东会、董事会的 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避免由于董事会、董 事会成员怠于或者不能行使职权,不能或者 不及时参与决策给商业银行、股东和债权人 造成更大损害的情形出现,强化了商业银行的运行秩序,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运行效率, 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商业银行、股东和债权人 等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1、公司法修订案将提议召开临 时会议的情形从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修改为“代表十 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的 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4、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这一修改既降低了召开临时会议的条件,又将召开符合条件临时会议规定为法定义务, 必须依法履行。2、将股东会召集、主持的 情形从“设立董事会的,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 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 者其他董事主持”,修改为“设立董事会的,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 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 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

5、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 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这些修改完善了股东会 召集、主持的规则,确保了公司的经营管理 决策能够及时进行。3、为了防止公司股东 或者董事会成员利用股东会、董事会做出损 害社会、债权人等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法修订案还增加了如下规定:“公司股 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 一规定,对于促使商业

6、银行股东会、董事会 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商业银行自身的 公司章程将起到“刚性”的引导、规范与制约作用。公司法修订案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 完 善了监事会会议制度, 树立了监事会的权威, 使商业银行的监事会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 之间的制衡机制具备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为商业银行监事会有效开展工作提 供了明确具体的支持措施。如,公司法修订 案在监事会职权中增加了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对违反公司法规定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7、诉讼等。这些规定 都应当体现在商业银行监事会的工作职责 中,使其成为商业银行科学决策的可靠保证。二、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当重视对公司章程的制定、 修改与完善工作,充分运用公司章程的“自 治功能”来规范、约束、指导自身的经营管 理活动。修订后的公司法还原了公司章程对 公司自治的本质属性, 体现了公司章程在公 司经营管理中的“宪法”地位。如,增加规 定了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 依法登记”,改变了公司法原来规定的“董 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8、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m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股东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 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投资、担保的额度都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这些规定,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商业银行的内部治 理规则,给股东、董事、高级管理层运用公 司章程依法治理公司提供了广阔的法律空 间,也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商业银行及其从 业人员的行为方式,树立其为银行合法利益 有力保护者的形象。商业银行的公司客户数量将大幅增加, 客户的融资渠道更加多元化、复杂化,甄别 公司企业良莠的难度加大, 商

9、业银行业务经 营面临着巨大发展机遇与严峻挑战。1、公司法修订案大幅下调了公司注册 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的成立较以前容易, 投资创业成本降低。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原来分门别类的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统一下调到人民币 3万元; 从原来应当一次性缴足注册资金修改为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投资公司则可 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从原来的1000万元下调到500万元;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从一次性 缴足注册资金修改为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 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投资公司则可以在五 年内缴足。2、减少了设立公司

10、股东的数量限制,进一步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为一人公司的出台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从原来的2个以上50个以下修改为 50个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从 5人以 上修改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这一修改是 我国公司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将实践中业已 存在的一人公司纳入了公司法的调整、规范范围。公司法修订案在为一人公司的出台提 供法律依据的同时,也对其提出了较一般有 限责任公司较高的要求。如,要求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万元,应当一次 性缴足;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中注 明是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一人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 的,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11、带责任。这些 新规定,为商业银行如何与一人公司开展业 务提供了指南,也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指明 了方向。例如,商业银行在与公司开展业务 时,应当分清是否是一人公司、该公司的财 产是否与其股东财产相分离、是否存在利用 一人公司的法人资格来逃避债务等问题。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重视财务风险、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分析的同时,还 应当对法律风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风险、 法定代表人品德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与评 估。3、扩大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向公 司出资的财产范围,提高了非货币出资的比 例,增加了公司、公司股东质押融资的渠道, 使公司、公司股东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多 元化、复杂化。公司法原来规

12、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 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以工业 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 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 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并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商业银行应尽快适应公司法修订案对 市场担保规则的变化,建立、修改、废止相 关规章制度,以防范制度风险与法律风险。 此次修订前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 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 债务提供担保。”由

13、于这一规定比较模糊, 造成理解上的歧义,实践中的各式各样,司 法判决的尺度不一。公司法修订案对此做出 了彻底修订,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 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 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 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上述规定,改变了以往公司担保方式“合法 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两难困境,为 公司开展形式多样的担保业务提供了法律 支持,为公司股东合理、合法追逐利益和拓 展业务空间提供了法律依据。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公司法人人格 否认”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

14、定,防范滥用公司制度风险,保障债权安全。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公司股东或利益相关者 利用公司法人资格损害商业银行等债权人 利益的情况,公司法修订案在为公司的设立 和经营活动提供宽松环境和条件的同时,突破性地增加规定了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制度,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 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 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

15、连带责任。”这些规定,是这次公司 法修订的重大突破之一,解决了多年来困扰 司法理论与实践、公司理论与实务中的重大 难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创新价值和社会实践 意义。这些规定,对于商业银行同样具有十 分重大的意义。例如:在授信调查时,不仅 要调查申请人、担保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是否有偿还能力,还必须调查申请人、担保 人的经营管理行为是否存在被其股东所滥 用、是否存在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而对授信申请人、 担保人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在以前授信调 查中没有作出要求,也没有要求授信调查人 员具有这方面的知识储备与经验积累。因此,根据公司法修订案的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 授信调查制

16、度,及时对授信调查人员进行民 商法方面的知识培训,吸收或引进有一定从 业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员,以改善信贷人员队 伍的知识结构和从业经历, 避免陷于“法人 人格否认”陷阱之中, 是商业银行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三、对商业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影响充实了商业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法定义务,对他们的行为规范提出了 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为股东、债权人和其 他相关当事人依法监督他们的行为提供了 行动指南。例如:1、规定“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董事、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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