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册名称与同行相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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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场景2002 年 4 月 24 日,香港利郎国际有限公司(简称香港利郎)在福建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了一家独资公司,注册资金 200 万港元,经营的主要业务有服装、鞋、领带的生产。2008 年 3 月 25 日,利郎中国又在福建泉州注册了一家独资公司,注册资金为 1 亿港元,经营的主要业务有服装、服饰、鞋的生产,还有家私、五金、塑料制品的生产。两家独资公司成立后,公司不断加大广告投入力度,前后花费了几千万元的广告费支出,同时公司的商标获得多项奖项和多种荣誉,产品知名度深入人心,广受好评。2009 年 3 月 9 日,北京利郎公司在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 50万元,经营的主要

2、业务包括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工艺品、日用品等。香港利郎认为北京利郎公司的名称与它重名,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于是将北京利郎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法律智慧本案涉及的是使用同行相同的企业名称所构成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利郎”二字在中国有很高的知名度,这与他们的产品质量和自我宣传是分不开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同行竞争者的北京利郎公司,在注册的时候用了“利郎”二字,有共享“利郎”知名度的嫌疑,这样很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北京利郎公司和香港利郎的商品来源以及两者的关系存在错误的认识。因此,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侵犯了香港利郎的字号权。法院在判处这个案件时认为,北京利郎公司在注册企业名称时,明知同行业中已经存在一个知名度较高的企业,本应主动避免与之字号相同或相似,但是它却没有这样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香港利郎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北京利郎公司承担更改字号、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温馨提示 1)在注册企业名称、字号时,如果同行业已经有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则应主动避免与其字号相同或相似,以免构成不正当竞争。2)作为企业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先权利原则和知名度原则。这既是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表现,也是避免惹上官司、顺利经营自己公司的举措。来源:法律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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