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质量检验管理规定GZ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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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神华国华寿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GHSD-GZ002-2013 施工质量检验管理规定 2013-10-10 发布 2013-10-10实施 神华国华寿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施工质量检验管理规定 2 制度控制表 版本 编号 编写日期 签发日期 编写人 初审人 复审人 审定人 批准人 有否 修订 A 2011.3 2011.3 王国栋 杨杨 胡殿儒 姜柏卿 谢林 B 2013.10 2013.10 樊世宝 郭恩山 胡殿儒 姜柏卿 谢林 编写内容 1 目 的 2 适用范围 3 引用标准 4 专业术语 5 管理规定 6 职责 7 附录 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2、职务:工程技术部经理 职务:工程部专业主管 签字: 签字: 施工质量检验管理规定 3 1 目的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质量检验和试验及过程质量控制,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原则,保证土建、安装、调试过程质量检查和验收活动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神华国华寿光发电厂一期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土建、安装、调试过程检验和试验的质量控制。 3 引用标准 3.1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DL/T5210-2009) 3.2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2) 3.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 第279号令 3.4 火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程DL

3、T 1144-2012 4 专业术语 4.1 验收:工程在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自行检查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4.2 检验批:指按同一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引入检验批的概念有利于电力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接轨。 4.3 主控项目:工程中对工程质量、功能、性能、可靠性、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4.4 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4.5 返工: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4.6 返

4、修: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4.7 让步:对使用或放行不符合规定要求过程结果的许可。 4.8 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为确保施工过程各项活动的有效开展和达到预定的质 施工质量检验管理规定 4 量目标,所需要的控制准则和方法,使每个过程符合规定的要求和过程标准,以达到每个过程期望的结果或为实现这些过程策划的结果和对这些过程持续改进实施必要措施的文件、物资及环境。 4.9 性能检测:对检验项目中的各项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检测结果与设计要求或标准规定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所进行的活动。 4.10 质量记录:参与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和检测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

5、中,为证明工程质量的状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参与工程建设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材质证明、施工记录、检测检验报告及所做工作的成果记录等文字及音像文件。 4.11 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对一些主要的允许偏差项目及有关尺寸限值项目进行量测,并将量测结果与规范规定值进行比较,以表明每项偏差值是否满足规定,以及满足规定的程度所进行的活动。 4.12 观感质量:对一些不便用数据表示的布局、表面、色泽、整体协调性、局部做法及使用的方便性等质量项目,由有资格的人员通过目测、体验或辅以必要的量测,根据检查项目的总体情况,综合对其质量项目给出的评价。 4.13 单项工程:建设

6、项目中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4.14 隐蔽工程: 是指上一道工序的结果,将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正常情况下无法进行复查的项目。例如:地基验槽、钢筋工程、地下砼结构工程、地下防水、防腐工程、设备地埋以及设备封闭前的内部质量验收等。 4.15 关键过程:对施工最终质量特性有重要影响的过程或工艺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过程或成本高、周期长的施工过程。 4.16 质量控制点 4.16.1 W点(Witness Point):见证待验点,是指在约定的时间,检验人员应到现场进行见证检查的控制点。 施工质量检验管理规定 5 4.16.2 H点(Hold Po

7、int):停工待检点,是指对施工过程中有特殊要求,未经检验人员检验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控制点。 4.16.3 R点(Record Point):记录见证点,是指通过记录进行见证的控制点。 4.16.4 S点(Stand by Point):旁站点,是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对施工的重要部位和工序设置的旁站见证的全过程连续监控点。 4.17 例外放行:指因工程急需对不合格或来不及检验和试验的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放行申请表”, 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工程技术部批准进行下道工序。 5 管理规定 5.1 神华国华寿光发电厂一期工程所有施工项目的施工质量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办理验收签证。

8、 5.2 施工质量验收的依据: 5.2.1 国家或行业颁发的规程、规范、标准及本企业标准,后者标准水平不应低于前者。 5.2.2 有效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 5.2.3 制造厂提供的设备图纸和技术说明书中的技术条件和标准。 5.2.4 与有关单位议定或会议决定并经批准的补充规定。 5.2.5 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5.2.6 进口设备的合同中无规定者,各参建单位商定后可参照国内相关标准执行。 5.2.7 材料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技术资料。 5.3 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根据所承担的工程范围,编制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监理单位进行审核,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由施

9、工、监理及建设单位三方签字、盖章批准执行。 5.4 “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所列检验项目与工程实际检验项目不符合的部分可进行增加或删减。增加或删减的项目在施工质量验收范围中的工程编号可续编、缺号,但不得变更原编号。 施工质量检验管理规定 6 5.5 工程施工质量应由“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规定的验收单位进行验收。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参加;单位工程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参加;勘察、设计单位和制造单位应按“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 的规定参加相关项目验收。各级质检人员应持有与所验收专业一致的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5.6 各级质检人员进

10、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除应严格执行规定外,尚应按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及制造技术文件执行,并应对验收结果负责。 5.7 工程建设应根据需要建立土建、金属、电气试验及热工校验室。试验室应具有相应资质,试验人员应持证上岗。 5.8 第三方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第三方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应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 b) 检测单位必须有相应的检测资质,不得与所检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 c) 工程规模较大、试验检测工作量较大时,检测单位宜在项目现场分设现场检测站,配备必要试验人员、设备、仪器、设施及相关试验检测标准。 5.

11、9 施工项目必须施工完毕方可进行质量验收。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应自检合格,自检记录齐全,方可报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进行质量验收。 5.10 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及有关单位进行见证验收,并应完成验收记录及签证。 5.11 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质检人员通过目测、体验或辅以必要的量测,并根据检验项目的总体情况进行验收签证。 5.12 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中的规定,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一个单位工程由多个施工单 施工质量检验管理规定 7 位分段施工时,可设子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编号在原单位工程编号后加英文字母区分。

12、5.13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3.1 检验批项目验收合格方可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5.13.2 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方可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5.13.3 分部工程验收合格方可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5.13.4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应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5.13.5 单位工程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5.13.6 设计单位和制造单位应按“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的规定参加相关项目验收。 5.14 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5.14.1 按各检验批的规定,对其检验项目进行全部检查,检查结果符合质量标准, 该

13、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 5.14.2 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的验收全部合格、分项工程资料齐全,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5.14.3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全部合格、分部工程资料齐全,该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5.14.4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全部合格、单位工程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规定,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5.15 当工程施工质量出现不符合时,应进行登记备案,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5.15.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项目,应重新进行验收。 5.15.2 对于存在于检验批中发生的外形尺寸改变,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15.3

14、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5.15.4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施工质量检验管理规定 8 5.15.5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5.16 检验批、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验收: 5.16.1 主控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没有达到质量标准。 5.16.2 设计及制造厂对质量标准有数据要求,而检验结果栏中没填实测数据。 5.16.3 质量验收文件不符合档案管理规范。 5.17 因设计或设备制造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或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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