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员培训教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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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篇:工程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及规定所有关要求第二篇:监理业务知识第三篇:监理日常工作和实例第四篇:监理的法律责任第一篇工程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及规定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要点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建设战绩1997 年月 11 月 1 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第 28 次会议通过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建筑法的篇章结构按我国现行法律常规体例编写,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章)第二部分一一具体法律规定 (第二、三、四、五、六章)第三部分法律责任(第七章,即罚则 )第四部分附则 (第八章)全部共八章八十五条内容简洁,文字精炼,法律规定较原则,具体执行时尚需制订一批配套法规。二、立法背景 1

2、、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党的工作重心从过去的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过度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过度到市场经济。经多年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我国的经济建设迅速发展。2、改革开放以来,建设战线取得很大成绩,建成了一大批工程项目,带动其他行业迅速发展。3、建设战线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一些问题。 参建各方立体行为不规范如:无证设计、无证施工、越级设计、越级施工、不报建开工、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等。 发生了一些较大或重、特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4、客观上很有必要通过立法,以引导、规范参建各方立体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

3、质量和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确保施工生产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立法阶段漫长的过程,历时 14 年1、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起草1984 年建薄争成立起草小组,1985 年 1 月完成初稿1994 年初建设部成立起草领导小组到各省市进行专题调研,听即 30 个省、市、自治区的意见进行专家论证。1994 年月 12 月 31 日形成送审稿2、国务院审查送审稿 国务院法制局征求 33 个部门和 25 个地方政府的意见 赴海南、福建、上海等地调研 1996 午 8 月 13 日国务院常委会议通过1996 年 8 月 17 日报全国人大审议3、全国人大常委审议通过八届全国人大常委第 21 次会议审议

4、建筑法 ,至 28 次会议通过(1997 年 10 月 2711 月 1日)4、91 号主席令颁布四、立法宗旨 (第一条)工、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2、维扩建筑市场秩序3、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五、调整范围1、适用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调整对象: 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 (市场行为) 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政府行为)3、调整的工程范围适用范围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条) 线路、管道、设备安装 (第二条) 其他专业工程 (第八十一条 ) 小型房屋,参照执行 (第八十二条)不适用范围 纪念性建筑,古建筑 (第八十三条) 抢险救灾、农宅 (第八十三条

5、) 军用房屋 (第八十四条 )六、建筑许可1、 工程施工许可 开工报告 (注意有效期) 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意有效期)2、从业资格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七、建筑工程发包1、书面合同制明确双方权、责、义2、招标投标制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公开、公平、公正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3、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邀请招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采用4、直接发包5、禁止肢解发包6、发包人不得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八、建筑工程承包1、持证承包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2、禁止无证承包和越级承包 3、联合承包的范围在资质等级较低的

6、联合方的业务许可范围内4、禁止转包 整体转包 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5、合法分包九、建设工程监理l、符合国际惯例的工程管理模式业主、工程师、承包商三方合作的模式第三方(中介方)服务的模式2、监理内容代表业主进行三控二管一协调3、监理阶段建设全过程分建设阶段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1、 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模式“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3、 建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群防群治制4、设计保证工程安全可靠5、施工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保护地下管线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及三废处理 安全教育培训 对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商业

7、保险6、对涉及主体和承重构件的装修7、拆除工程8、事故报告及处理十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1、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2、质量体系认证自愿原则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负其责4、工程竣工验收条件5、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围、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十二、法律责任(罚则)违法处罚1、行政责任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降低资质等级 没收违法所得2、民事责任 返工、处理 赔偿损失3、刑事责任依法追究(非本法调整范围)4、本法处罚规定属原则性规则,不具体,在一般情况下难以直接运用本法执罚,须制订行政法规序以细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点一、 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1、与建筑

8、法相关的主要章节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2、是对相关条文的细化,对相关内容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二、 条例的特点1、 条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明确规定建筑市场互方主体的具体质量责任与义务2、各项规定较为详尽,可操作性强3、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处罚严厉,处罚额度大,具体,详细,明确三、 条例的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 条例的立法目的1、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2、保证建设工程质量3、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五、 条例发布的意义1、建设工程质量不但关系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也关系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2、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总体是好的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大

9、中型基础设施项目质量稳步提高建成了一批高难度、高水平、高质量的项目,如:上海杨浦大桥、金茂大厦、深圳地王大厦、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京九铁路、京郑铁路电气化工程一般民用建筑合格率逐步提高建成了一大批高质量的住宅示范小区3、工程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且相当突出 工程垮塌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 民用建筑的质量通病很普遍,如墙体开裂,跑、滴、漏等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 有的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重大隐患4、 建筑法仅对质量管理作了原则规定,仍须具体化 对确立的一些制度和法律责任须作出进一步规定 建筑市场的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应予明确 处罚额度应予以明确综上所述, 条例的意

10、义可以更简要地归纳为:(1) 便于实际执行建筑法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2) 标志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走向法制化的轨道六、 条例的适用范围1、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调整的行为方: 市场方从事建筑活动(新建、扩建、改建) 监管方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3、调整的行为对象 土木工程矿山、公路、铁路、桥梁、遂道、堤坝、电站、码头、机场、运动场、海上钻井平台等 建筑工程房屋(工业与民用建筑 ) 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电力、通信、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机电设备安装 装修工程对建筑物内外美化,舒适化,以增加使用功能为主的工程4、不适用的工程 抢修救灾 临时建筑 低层自建农房 军事工程七、建设单位的

11、质量责任与义务1、建设单位指投资人,又称发包人、业主等2、工程的总负责方,具有主要决策权 3、在建设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4、规范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具有重要意义5、规范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制度 招标投标制度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制度(第十二条)施工许可证制度(第十三条 )条例中对规范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的内容最多,意义最大6、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十条)八、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勘察、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 勘察、设计单位 注册执业人员2、市场准入条件和市场行为规范 持证经营(第十八条

12、) 不得“卖牌”和“买牌”(第十八条) 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对设计文件负责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制度 勘察、设计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第二十条) 设计深度应符合要求,并注明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十九条) 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推销产品(第二十二条) 配合施工,参与事故处理(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九、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二十六条) 施工阶段是实现勘察、设计成果的重要阶段 施工阶段是形成工程实体质量的重要阶段起关键作用工期长情况复杂2、施工依据 (第二十八条) 设计要求 (发现设计文件差错,应及时指出 ) 工程

13、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合同的约定3、市场准入制和市场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 持证经营 不得“卖牌” 、 “买脾” 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4、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的检验责任“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5、质量责任(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责任人、施工管理负责人6、总分包制 (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7、质量问题返修责任 (第三十二条 )8、教育培训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及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十、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工作质量责任)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理 (第三方服务)2、市场准入

14、和市场持为规范 持证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不得“卖牌” 、 “买牌”(第三十四条 ) 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利益回避制度 (第三十五条 )3、总监负责制4、权限 监理工程师材料、构配件、设备认可、工程认可 总监理工程师拨付工程款认可,竣工验收十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1、保修书的形式合同书形成,是施工合同的附合同2、保修书的内容保修范围、保修内容、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3、最低保修期 基础设施、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防水工程(屋面、卫生间、外墙面 )5 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二期 管线、设备安装、装修2 年 其他工程双方约定4、合理使用年限=设计使用年限在正常维护条件下,不需

15、大修即可按其设计预定目的正常使用的时间类别 设计使用年限(年) 示例1 15 临时性结构2 25 易替换的结构、构件3 50 普通房屋和构筑物4 100 年以上 纪念性建筑、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资料来源: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十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1、 “国家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2、总管国家建设部分管 专业工程由国家院铁路、交通、水利等部门分管 县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本辖区3、重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4、质量监督制度 (第四十六条 ) 由政府委托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须经考核合格习才能实施监督5、对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监督检查6、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第四十九条, 78 号令)7、特殊行!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的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指定器材的生产厂、供气商(第五十一条)8、事故报告与处理(第五十二条,3 号令)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按建设部规定 ) 特别重大事故 (按国务院规定 )十三、罚则 (第八章)l、处罚规定具体、明确2、处罚力度重3、行政责任 责令改正 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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