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级现场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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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 司 级 现 场 安 全 教 育编制:公司级现场安全教育内容地 点: 时 间: 教育人: 受教育人:项目全体一、教育目的:1、今天把大家召集在一起进行入场教育,就是为了让大家更多的了解和遵守国家和 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与安全的法规、政策文件、安全生产方针及我宏翔建筑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及管理办法,促使大家能正确理解和全面认真的做好劳动 保护工作。2、 我国现行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解释为 在任何情况下安全始终必须摆在第一位,在我们生产施工过程中时时刻刻注意以预防和消 除事故为主导理念;同时我公司也确立了 “安全必须以人为本,生产必须保证

2、安全”的安全宗旨,具体解释为:人是第一位的,任何安全保证措施都是为人而设置的,如果人的生 命都没有保障了,生产也就无法顺利进行,因此说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让 位于安全,在工作中如果大家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在没有排除,可能危及自身生命时,有 权拒绝施工。所以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 本”的方针,在这里第一首先要求施工项目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 办法和群防群治制度,管理人员更要以身作则、带领大家从思想上要重视安全;我们要认 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和不重视安全的危害性,所有施工人员思想意识中都应记住“一人安全, 全家幸福”,一切按安全操作规

3、程去做,按规章制度去做,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野蛮 施工、不违反劳动纪律,听从公司安全监督人员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正确指挥和安排, 时时刻刻记住以安全为主的思想理念。3、通过历年来的施工调查及总结得出,工伤事故发生的根源与人的不安全思想行为以及物的不安全状态和施工作业环境多变等不安全因素息息相关,正因为存在人的不安全 思想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及复杂多变的施工作业环境,最终就可能造成事故的发生;进 场安全教育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大家提高自身安全保护意识,并增强自我保护概念,提高大 家的安全意识水平和思想素质,大家人人重视安全,不违章作业,不违章指挥,不违反劳动 纪律,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人人相互

4、监督;切实把握和牢记三不伤害既:不伤害自已、 不伤害他人、同时不被他人伤害,从根本上消除可能发生事故的隐患,最大限度的减少伤亡事故,最终确保提高安全生产效率。二、相关法规教育:目的大家一起来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大家能够学法、 懂法、守法,知道自已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 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 社会主义制度。第12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集体和个 人的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的、集体和个人

5、的合法财产。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 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 待遇。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兴建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 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就业前必须接受必要 的就业培训和各项相关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 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

6、和福利 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 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12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人。第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 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要求进行健康检查。第7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 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

7、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6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13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15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 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1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 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 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

8、承担责任。第19条: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 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 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

9、的安全作业培 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2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33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36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44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应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 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

10、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第45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46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47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 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49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11、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50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 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51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解决。第57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 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6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得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报告或者举报。第70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后,

12、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按有关规定如 实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 有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和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90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 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任何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3

13、5条:对单位的劳动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 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 任人,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36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蠹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 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36条: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38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

14、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指定响应 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 全技术措施。第39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 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第46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 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47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 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15、。作业人员对 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48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51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 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9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相 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13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相关单位、相关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和 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17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

16、或发现安全事故隐患、 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18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 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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