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论文范文49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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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学论文范文4900字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整个过程,是对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根本准则.当前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较为多元化,下面是为您整理的经济法学论文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经济法学论文范文1摘 要 从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发展历史来看,经济法学以往的成就、突破、纷争和遗憾,都可以在其研究方法的得失上觅求原因,所以经济法学未来的发展,关键在于如何选择和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从而对其发展产生重要和深远的影响.关 键 词经济法研究方法新制度经济学一、经济法中问题与主义的相关争议在中国,学者们对于经济法学的肇端尚有不同的认识,但经济法学界大体倾向于以1

2、978年为学科发展的起点,并在每个十年前后,推出一些回顾性、反思性的研究成果.对于经济法学这个新兴的学科,各类理论观点纷出,不同声音混响.而在其研究方法上,学者主要侧重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的争论上,即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的分析.一些学者把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比做“鸡肋”,认为其食之无味.他们认为中国经济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遭遇了方法论上的“意识形态”化、“概念法学”化和“半殖民地”化的巨大冲击,树立经济法学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增强其自足性和开放性,成为经济法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同时,他们也指出其无意否定那些研究主义的学者所进行的研究价值,只是认为这样的研究偏离了法学本来的研究目的.法

3、律就其作用而言是一种游戏规则,是为了处理人类社会的各种纠纷,法学的任务就是发现以及创新更好的游戏和裁判规则,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因此,法学研究不只是书斋中的学问,不是为了研究而研究,而是要解决现实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进行的经济法研究与中国活生生的经济现实、经济改革与立法司法实践不联系,只是热衷于构建抽象的理论框架,将经济法理论变成了高深莫侧的玄学,其研究结果是不仅不能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和指导,而且会偏离法学研究的初衷和实质.但对于那些有“爪牙之利、筋骨之强”的人来说,“鸡肋”同样可以咀嚼、消化和吸收,同样可以“食之有味”.他们认为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坚实的理论

4、基础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人们的聪明才智,去探求、发现、形成一套科学的经济法范畴体系,这套范畴具有确切的内涵,准确地概括了事物的本质,并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要素,从而构建一套科学的经济法基本理论原理,只有具备丰厚的理论基础,才能进行有关制度建设的研究.严重冷落法解释学等传统的研究方法,会直接导致经济法理论解释力的削弱和经济法研究法学特质的减损,而未来经济法研究方法必定是多元的,研究手段必然是综合的,研究体系也一定是动态的、开放的,但其核心却应该是恒定的,即传统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不应被动摇、更不应该被抛弃.二、关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从第十五、十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来看,目前学者

5、普遍达成了关于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这也验证了“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这句古话.现在学界的主流观点是,既要研究“问题”,也要研究“主义”,同时更要注重两者的并重研究.张守文教授用“顶天立地”四个字,对这种研究方法进行了高度的概括.“顶天”指在研究经济法理论的基础上,更注重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强调研究必须能够真正的拔高,要真正体现出一种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提炼和萃取.因为理论的高度不够,就很难有较为广泛的指导意义,就极易被等同于一般.但是,我们所强调的研究并非只是“形而上”,只是“空对空”或者“空中接力”,而恰恰要强调一定要“立地”即要立足于现实,脚踏实地,而不能使其成为海市蜃楼.“立地”

6、强调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要同经济法的实践相结合,形成具体的制度,以回应和解决法制建设中存在的大量现实问题.因为对于现实问题的关注和解决是经济法理论研究极其重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经济法研究能否纵深发展的基础.三、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未来发展趋势在我看来,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正处于库恩所说的科学发展的四个阶段中的“前科学阶段”,突出问题是没有统一的概念体系,缺乏共同的理论假设与方法论原则,理论尚未成熟,只有理论与实践统一,经济法学才能进入成熟的“常规科学阶段”.所以,目前经济法学界所追求的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并重研究,是经济法发展一个必经的阶段.在未来的研究中,应该相对比较注重有关“问

7、题”的研究,即关于经济法制度建设的研究.因为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态势来看,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还是比较倾向经济法理论的研究,需要适度的制度建设来“中和”这种非正常的现象.而在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上,我们可以借鉴经济学中关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研究.由科斯提出的“新制度经济学”是近几十年来兴起的西方现代经济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运用企业组织理论、产权制度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全新的思路和方法,分析和重新解释许多新古典经济学所无法解决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成功之处,结合经济法本身的实际,来为经济法学的研究注入新鲜的血液,达到创新的目的.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过分注重问

8、题的相关研究,要做到经济法所追求的“适度”.我们可以在着重研究具体的、有代表性的经济法文本所构建的制度、规则和经济执法的过程中,从中抽象出经济法的范畴原理、语言符号和思维方式,进而达到经济法理论与制度的互动研究.参考文献:1应飞虎.问题及其主义经济法学研究非传统性之探析.法律科学.2007(2).2张守文.经济法研究的“合”与“同”.政法论坛.2006(5).经济法学论文范文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整个过程,是对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根本准则.当前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较为多元化,至今未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炼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必须

9、立足于经济法的特征、本质以及价值理念,体现其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根本任务和追求实质公平的价值观,在表述上,应当符合经济法的语境.根据这些标准,文章将经济法经济法基本原则确定标准基本原则构成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由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经济法的原则,则是指由经济法所确立,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法的原则有基本原则和局部性原则之分,经济法的原则同样分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经济法的局部性原则,我们探讨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要贯彻的经

10、济法原则.(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状况评析自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未达成基本共识.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安全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正原则、经济安全原则.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在提炼经济法基本原则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否则基本原则的确立就会形成上述混乱的状态,失

11、去其应有的本原性和准则性.总体来讲,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具备一般法律原则的规范性,又要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具体而言,应当有以下几条标准.法律规范性标准.所谓法律规范性标准,主要是针对当前一些学说把经济学中的基本概念、原理照搬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现象而提出.法的原则作为法的三大要素之一,本质上是法律规范,是法言法语.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如此,即首先必须先具备法的规范性,然后再反映其调整经济领域的立法特性.高度抽象性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要有一定的高度性,要在经济法的体系中起到一种提纲挈领的作用.法的基本原则往往体现着一个部门法的基本的精神、价值与本质,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则,而是具

12、有一定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高度.特定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体现经济法本质,经济法本质上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要能够从理论上强调经济法的这一本质属性.这一方面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适用于经济法,另一方面也表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也不适用于经济法.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经济法是一种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的新制度,经济法旗帜鲜明地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即所谓的“社会本位”.同时,鉴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对于社会利益的维护主要是指社会的经济效益,而对于其他社会利益的维护则由社会法等其他法的部门承担.国家适

13、度干预原则经济法本质上即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既强调国家应对进行干预,又强调国家的干预应当适度.国家的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以及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方法和手段,国家适度干预包含以下两点.首先,适度干预应当合法.任何类型的国家干预必须在主体、内容以及程序方面具有法律依据,具体来讲,合法干预的内容包括:干预主体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除此之外,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得为国家干预行为;干预行为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依据宪法、法律规定或者授权为国家干预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干预主体不得为自己或者特定机构创设无法律依据之干预行为;干预程序合法,即国家干预行为必须符合程序

14、法规范的要求,使干预行为具有程序性,它是正确行使干预行为的根本保证.其次,适度干预应当合理.所谓合理干预,是指国家干预行为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凡是市场自身能够调节的就无需进行干预,否则,必然会破坏市场经济的基础性作用.这是在合法干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要求.合理干预主要包括干预范围合理以及干预力度合理.干预范围合理是指国家干预的范围不应超出市场失灵的领域,包括信息失灵、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供应等问题.干预力度是决定干预绩效的关键,力度不足必然导致预期的干预效果无法达到,力度过大则会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这就需要政府根据市场失灵的程度,从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权衡考量.(三)经济法主

15、体利益协调原则由于社会经济总体由全部经济主体即企业和个人构成,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必须注重维护而不是妨害广大经济主体的利益,否则维护社会总体效益便是一句空话.但是二者之间毕竟存在着矛盾冲突,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起到一种“衡平”的作用,在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和经济法主体利益之间、在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之间进行衡平,以最终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因此,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的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总和之中占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以实现经济法主体之间、经济法主体与社会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配合适宜.上述三条原则具有各自特定的内涵,相互之间也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理念,强调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是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反映了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本质,认为国家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和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根本方法.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实质公平的价值追求,在经济法主体之间以及经济法主体与社会整体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经济法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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