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同的采购方式要有不同的规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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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不同的采购方式要有不同的规范思路 大家都知道,政府采购方式有很多种,并且,每种采购方式又都有其各具特色的核心操作环节,而大量的腐败行为也正是滋生在这操作环节之中的,特别是以下几种采购行为,大量的都是“自制”凭据资料,内部牵制力度较为脆弱,给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对不同的采购操作方式除了要遵循各自“法定”的操作程序之外,还必须要施以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加以约束,才能有效地规范好政府采购行为。 【正文】大家都知道,政府采购方式有很多种,并且,每种采购方式又都有其各具特色的核心操作环节,而大量的腐败行为也正是滋生在这操作环节之中的,特别是以下几种采购行为,大量的都是“自制”凭

2、据资料,内部牵制力度较为脆弱,给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对不同的采购操作方式除了要遵循各自“法定”的操作程序之外,还必须要施以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加以约束,才能有效地规范好政府采购行为。 一、对“公开招标”行为要注意“两核实” 一是要注意核实公开招标项目的整体性,看其是否存在着肢解采购项目逃避公开招标的不法行为。由于一般的公开招标项目,其金额大,相关的小项目又多,为此,有些采购人,为了逃避采购的监督与管理,或出于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有时会采取“化整为零”等办法分解采购项目,如,有的将一个大项目人为“肢解”成若干个小项目采购,有的将主体项目实施公开招标,而将其他辅助项目等“隐

3、匿”起来,另行进行采购等等,所有这些都是有意规避公开招标的不法行径。因此,在实施公开招标采购之前,必须要对项目的整体性进行核查,以防这种规避公开招标行为蒙混过关,损害了国家等有关方面的利益和权益。二是要注意核实公开招标信息的发布范围,看其公开招标行为是否“融入”了全国性的政府采购大市场。有些地方,有些单位,有些人员等对其应当实施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发布招标采购信息时,往往仅仅是在当地的“小”媒体上公布了采购信息,而没有按规定将采购信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开发布,这种在一个“窄小”的范围内发布采购信息的行为,不能算是“对外”公开发布行为,其实质上还是一种变相对外封锁采购信息以排斥外地供应商的行为,或

4、是一种地方保护甚至于就是一种暗箱操作行为。因此,对采购信息的发布必须要注意其“公开”的程度,必须要面对全国性的政府采购大市场,而不是一种“区域”性的内部公开。 二、对“邀请招标”行为要注意“三提防” 一是要注意防范邀请招标的工作人员暗助供应商的不法行为。实际工作中,在选择被邀请的对象时,有些招标工作人员,为了“协助”某个供应商中标,就采取暗地里安插几个无资质或低资质供应商参加“凑数”投标等办法,或串通几个供应商参加“陪”标,以蒙混大家的视线,“确保”某个供应商能中标。 二是要注意防范邀请的都是相互之间比较熟悉的供应商。相互之间有往来、关系密切的供应商也很容易通谋作弊,搞虚假竞争,暗地里却大搞“

5、轮流做庄”,或私下“分标”平均供应采购项目等舞弊行为。 三是要注意防范地方保守主义。有不少的采购机构及工作人员为了保护其地方利益,在采购工作中,有意缩小招标范围,不向外地高资质的、竞争力强的供应商发出邀请投标通知,有意排斥外界竞争市场的介入。 三、对“定点采购”行为要“四注意” 一是要注意定点期限不能太长。只要是企业,盈利赚钱就是他们的目的,政府采购的定点单位也不例外,一旦定点的期限过长,他们就会为追求较高的盈利水平而放松或降低其原有的服务承诺标准等,进而侵犯了其他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利益。 二是要注意定点的单位数不能过少。定点单位越少,不但不利于引起互相之间的竟争意识,反而会形成变相的垄断

6、经营,从而变相地排斥了竞争机制的引入,难以发挥出政府采购的活力,同时,定点的单位数少了,也会导致定点单位为了“保持”其变相垄断经营的现状,而拉拢和腐蚀有关采购管理工作人员,从而滋生出各种各样的腐败问题等等。 三是要注意激发定点单位的竞争意识。对小量的定点项目,可由采购单位自由选择定点的供应商,但对一次结算金额比较大的项目,则可以由政府采购机构出面,组织各个定点供应商,再通过竞价的办法,择优确定最终承办的供应商,这样就能增强定点供应商的忧患意识,促使其增强再竞争的意识,从而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是要注意对定点单位的监督不能弱化。定点单位的各项承诺措施是否能够及时兑现到位,关系到采

7、购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为此,政府采购机构就必须做到事中有监督,事后有检查,对定点单位的业务素质和诚实守信等情况进行动态的监督和管理,凡不能严格履行承诺,存在欺骗采购人的定点单位,必须要取缔其定点单位资格。 四、对“询价采购”行为要“五规范” 一是对选用询价采购方式的理由必须要陈述清楚,以增强采购工作的透明度。按照规定,要实施“询价采购”,就必须事前报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以防有人把应实施“公开招标”的采购业务,进行了“询价采购”操作,为暗箱操作打开了方便之门。 二是对询价对象的确定必须要“随机”产生,以增强采购工作的公平性。对挑选拟询价的供应商,不能由少数人指定或进行“内线”

8、式的单方联系,事前必须严格做好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关,对人情介绍商、关系商等必须毫不留情地回避,对无资质商、甚至于不法商等必须毫不客气地将其拒之于政府采购的大门之外,谨防有人变相地暗助某个供应商,具体的操作措施可以在有合格资格的供应商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三是对供应商的报价及其服务承诺情况必须记录在案,以增强采购工作的公开性。询价采购业务基本上多数是通过电话或微机网络等进行的,供应商通过口头等手段表述的情况就是他们参与竞争的原始资料,而如果不进行详细地记录,就会导致无据可查,使竞争失去了公平性,同时,也容易被人钻空子,造成事后查无实据的被动局面等等。 四是对中标供应商的确定过程要公示在案,以增强采购工作的公正性。对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及其服务承诺措施等,都要进行综合性的评审,至少要具体地明确出中标供应商的优势何在,使询价采购工作能有一个横向比较及评估的尺度,而不是凭某个人的意愿或指使。 五是对询价采购工作的内部牵制制度要完善,以明确采购操作的法律责任。所有参与询价、评审、公证、监督等等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要在询价采购记录上签字认可,以进一步增强内部监督和牵制力度,同时,这样做也能有效遏制各种私自违规采购或其他暗箱操作行为的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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