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中的广电财务制度-中房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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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修 订 稿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上 海 广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财 务 行 为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和 经 济 核 算 , 根 据 国 家 财 政 部 颁 发 的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和 工业 企 业 财 务 制 度 ,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 修 订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公 司 一 切 财 务 、 会 计 活 动 均 应 符 合 会 计 法 的 要 求 , 符 合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 具 体 会 计 核 算 制

2、 度 遵 照 股份 有 限 公 司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第 三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本 部 及 非 独 立 核 算 的 二 级 单 位 的 财 务 管 理 工作 , 同 时 也 是控股、参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参考依据。各 子 公 司 为 独 立 核算 的 法 人 单 位 , 应 根 据 相 关 法 规 和 制 度 , 参 照 本 制 度 自 行 制 订 具 体 的 财 务 管 理制 度 。 对 于 本 制 度 中 已 作 出 的 对 子 公 司 的 管 理 办 法 , 各 子 公 司 应 严 格 遵 照 执 行 。第 二 章 资 金 管 理第 四 条 公 司 资 金 管

3、 理 的 原 则 是 : 合 理 使 用 , 减 少 占 压 , 降 低 风 险 , 加速 周 转 , 提 高 效 益 。第 五 条 公 司 的 财 务 实 行 预 算 管 理 。 预 算 管 理 就 是 对 有 关 财 务 计 划 的 制订 、 审 批 、 实 施 、 检 查 和 分 析 进 行 全 面 的 管 理 , 从 而 使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有 序 、 稳定 地 进 行 。2第 六 条 为 保 证 库 存 的 现 金 安 全 合 理 , 公 司 各 部 应 按 规 定 限 额 提 取 备 用金 。 支 取 现 金 先 填 写 借 款 单 , 并 注 明 用 途 、 金 额 、

4、期 限 等 , 按 规 定 批 准 方 可 支取 。 预 支 现 金 一 般 不 超 过 2000 元 , 超 过 支 票 结 算 起 点 的 付 款 应 通 过 转 帐 支 票结 算 。 任 何 人 不 得 从 营 业 收 入 中 坐 支 现 金 。 库 存 现 金 必 须 日 清 月 结 , 不 准 白 条抵 现 。第 七 条 支 票 的 领 取 及 管 理1、 支 票 领 取 :(1) 凡 领 取 支 票 , 先 填 制 支 票 申 领 单 , 写 明 用 途 、 金 额 、 使 用 人 等 项 , 经由 有 权 审 批 人 批 准 方 可 领 取 。(2) 签 发 支 票 的 金 额

5、超 过 10000 元 , 在 填 写 申 领 单 时 , 须 提 交 符 合 审 批 程序 的 用 款 报 告 及 附 件 ( 合 同 、 采 购 单 、 计 划 书 等 ) 。(3) 领 取 人 应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于 使 用 后 三 日 内 报 帐 。(4) 未 及 时 报 帐 者 财 务 人 员 及 时 督 促 , 并 有 权 不 予 签 发 新 支 票 。(5) 持 票 人 应 对 支 票 妥 善 保 管 , 如 丢 失 将 由 个 人 承 担 经 济 责 任 。2、 支 票 管 理 :(1) 所 签 发 支 票 应 填 写 日 期 、 金 额 ( 限 额 ) 、 用 途

6、 , 不 准 签 发 空 白 支 票 。(2) 准 确 掌 握 帐 户 余 额 , 不 准 发 生 空 头 、 透 支 。(3) 出 纳 人 员 应 每 日 编 制 库 存 现 金 与 银 行 存 款 变 动 表 。(4) 出 纳 人 员 应 于 月 末 填 制 “银 行 帐 户 余 额 表 ”, 送 交 财 务 经 理 批 准 后 呈报 总 会 计 师 。(5) 按 时 于 月 末 填 制 “银 行 余 额 调 节 表 ”交 财 务 经 理 审 核 , 对 未 达 帐 项 要认 真 查 对 , 及 时 入 帐 。(6) 支 票 和 公 司 印 鉴 分 人 妥 善 保 管 。第 八 条 预 付

7、 货 款 和 定 金 , 必 须 根 据 合 同 办 理 , 经 由 审 批 权 限 的 领 导 批准 ,方 可 执 行 。3第 九 条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支 付 购 货 款 或 工 程 进 度 款 ,经 由 审 批 权 限的 领 导 批 准 ,方 可 执 行 。第 十 条 对 外 投 资 等 资 本 性 开 支 的 审 批 、 使 用 、 实 施 顺 序1、 对 外 投 资 的 拨 付 , 由 规 划 部 根 据 项 目 可 行 性 报 告 实 施 步 骤 提 出 股本 金 使 用 申 请 ,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和 总 会 计 师 会 签 , 由 总 经 理 批 准

8、后 支 付 。2、 固 定 资 产 更 新 、 添 置 、 报 废 , 由 使 用 部 门 或 者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 规划 部 和 财 务 部 审 核 ,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 总 会 计 师 会 签 ,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实施 。3、 新 筹 建 单 位 的 前 期 开 办 费 如 在 公 司 核 算 , 由 总 经 理 授 权 给 新 设 单位 负 责 人 后 , 各 项 费 用 由 被 授 权 单 位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单 , 财 务 部 门 在 核定 的 限 额 内 支 付 , 并 进 行 单 独 记 帐 、 结 算 。第 十 一 条 对 外 收 、 付 款

9、 的 规 定1、 对 外 付 款 必 须 要 填 制 对 外 付 款 审 批 单 , 由 项 目 经 办 人 具 体 办 理 。2、 有 合 同 ( 或 协 议 ) 的 付 款 , 在 第 一 次 付 款 时 应 附 上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 或协 议 ) 。 实 行 分 次 付 款 的 , 在 未 结 帐 前 的 付 款 , 应 由 收 款 方 开 具 收 据 。3、 收 款 方 必 须 提 供 符 合 公 司 规 定 的 发 票 或 收 据 。4、 广 告 宣 传 由 代 理 商 垫 支 的 , 必 须 要 由 代 理 商 提 供 付 款 凭 证 。5、 特 殊 情 况 先 付 款

10、, 收 款 方 再 提 供 发 票 或 收 据 的 , 由 经 办 人 向 财 务 办 理暂 支 手 续 ,并 负 责 将 发 票 或 收 据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交 回 财 务 。 6、 对 外 付 款 有 合 同 的 , 必 须 要 按 照 约 定 的 帐 号 办 理 ; 付 款 、 收 款 要 求 改变 帐 号 的 , 必 须 要 由 收 、 付 款 方 提 供 盖 有 公 章 的 证 明 , 没 有 合 同 或 合 同 没 有约 定 帐 号 的 , 由 收 款 方 提 供 后 办 理 。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与 非 独 立 二 级 核 算 单 位 往 来 结 算 款 项 , 按

11、 实 际 发 生 的 债权 , 债 务 金 额 入 帐 , 并 以 往 来 单 位 、 部 门 、 个 人 为 对 象 分 别 设 置 的 明 细 帐 , 及时 登 记 帐 薄 , 准 确 无 误 地 反 映 其 形 成 , 回 收 及 增 减 变 化 。4第 三 章 应 收 款 项 的 管 理第 十 三 条 应 收 帐 款 的 管 理 规 定 如 下 :1. 应 收 款 的 发 生 : 各 子 公 司 及 非 独 立 核 算 的 二 级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各 单 位 )在 决 定 提 供 信 用 于 客 户 之 前 , 应 对 该 客 户 的 资 信 情 况 进 行 详 细 调 查

12、 ,并 按 相 应 的 权 限 批 准 信 用 额 度 , 最 终 由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决 定 是 否 对 客 户提 供 商 业 信 用 。2. 所 有 应 收 营 业 帐 项 均 按 帐 龄 基 准 记 存 。 各 单 位 财 务 经 理 必 须 经 常 核 查所 有 应 收 营 业 帐 项 ( 至 少 每 月 一 次 ) , 确 定 每 项 帐 款 的 可 收 性 , 并 每半 年 编 制 帐 龄 帐 目 分 析 , 交 公 司 财 务 部 审 核 。 此 分 析 将 作 为 设 立 坏 帐准 备 及 坏 帐 确 认 的 基 准 。3. 各 单 位 应 根 据 经 验 确 定 其

13、本 年 度 每 月 坏 帐 应 计 项 目 。 该 应 计 项 目 将 作为 坏 帐 准 备 , 并 每 半 年 进 行 调 整 , 以 反 映 目 前 状 况 。 该 项 准 备 由 股 份公 司 财 务 部 每 年 审 核 一 次 , 以 确 定 是 否 恰 当 。4. 各 单 位 销 售 部 门 应 经 常 与 信 用 客 户 保 持 联 系 , 按 期 进 行 帐 款 的 催 收 ,财 务 部 门 予 以 监 督 。5. 所 有 被 视 为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收 帐 款 将 根 据 实 际 金 额 计 入 坏 帐 损 失 。 坏 帐确 认 还 应 考 虑 以 下 条 件 :(1)

14、债 务 人 破 产 或 死 亡 , 以 其 破 产 或 遗 产 清 偿 后 , 仍 然 不 能 收 回 的 应 收款 项 。(2)债 务 人 逾 期 末 履 行 偿 债 义 务 超 过 三 年 仍 不 能 收 回 , 且 具 有 明 显 特 征表 明 不 能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涉 及 坏 帐 核 销 , 各 单 位 应 将 核 销 情 况 书 面 上 报 公 司 财 务 部 , 根 据 公 司 管理 权 限 经 审 批 后 方 可 核 销第 四 章 存 货 管 理第 十 四 条 存 货 是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为 销 售 或 者 耗 用 而 储 备 的 物 资 ,5

15、包 括 原 材 料 、 包 装 物 、 低 值 易 耗 品 、 库 存 商 品 、 委 托 加 工 物 资 、 委 托 代 销 商 品 、受 托 代 销 商 品 等 。第 十 五 条 存 货 入 库 时 , 应 填 制 入 库 单 , 出 库 时 应 填 制 出 库 单 , 其 存 货数 量 及 金 额 要 与 财 务 核 算 相 符 。第 十 六 条 低 值 易 耗 品1. 根 据 公 司 的 情 况 , 特 规 定 2000 以 下 、 50 元 以 上 , 使 用 年 限 较 短 ,不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的 各 种 用 具 、 物 品 以 及 在 经 营 中 使 用 的 包

16、 装 物 、周 转 容 器 等 , 为 低 值 易 耗 品 。2. 低 值 易 耗 品 在 购 买 之 前 应 按 规 定 申 购 , 经 有 关 部 门 审 核 , 领 导 批 准 ,方 能 选 购 。3. 为 了 加 强 对 在 用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管 理 , 各 单 位 应 按 使 用 单 位 和 部 门 设置 低 值 易 耗 品 登 记 簿 。4. 使 用 部 门 向 仓 库 领 用 低 值 易 耗 品 , 应 填 制 一 式 三 份 的 领 用 凭 证 , 一份 留 存 仓 库 , 作 为 登 记 “库 存 低 值 易 耗 品 卡 片 ”的 依 据 ; 一 份 交 给使 用 部 门 作 为 实 物 管 理 的 依 据 ; 一 份 交 给 会 计 部 门 作 为 记 帐 的 依 据 。除 此 以 外 , 各 单 位 应 建 立 “低 值 易 耗 品 卡 片 ”由 有 关 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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