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育系统职工大病互助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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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来源于网络,如有重复请自行下载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育系统职工大病互助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饶县教育系统职工大病互助会。第二条 互助会是教职工自愿参与的群众性的互助互济组织,是教职工现行医疗保险之外的补充。互助会旨在发扬教职工的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依靠组织和职工群众的集体力量,解决少数职工因大病导致的特殊困难,为特困职工解困救急,增强教职工的凝聚力,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健康发展。第三条 互助会采取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针。对本会会员因大病造成特殊困难的按本办法予以补助援助。第四条 互助会资金根据当年会员缴费总额和申请援助金额的情况,原则上将资金

2、总额的95%用于当年援助,多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互助会设名誉会长一人,由教体局局长担任,会长一人,由教育工会主席担任,理事四人,由教育工会副主席、办公室主任、人事股股长、教育股股长担任。机构设在县教育工会办公室;各中小学的基层工会委员会为互助会的分设机构。第六条 互助会及其分设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发动职工入会、管理会员、转接会员关系、筹集资金、接收职工申请及调查核实、确定援助方案等。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凡承认互助会实施办法,执行互助会决议,并在每年的3月30日前按时缴纳会费的本县教育系统的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含退休教师)均可自愿申请加入。第八条 本会会员没有按时向互助会缴纳会

3、费者,视其为自动离会处理,当年的中途不补办缴纳会费手续,不享受当年的大病援助。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九条,资金来源:、会员每人每年向互助会缴纳人民币50元;、教体局每年为每位会员补助人民币20元;3、争取社会捐助资金。会员缴费由所在单位基层教育工会代收,并提供人员花名册。各学校上交县互助会专户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30日前。第十条 根据本互助会的宗旨和相关规定使用互助会资金。第十一条 互助会每年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基层工会主席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工作汇报。第十二条 运作形式:互助会采取零费用模式。互助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设专门帐户,账号是:100326267610010001。互助会帐户每年支出只启用一次

4、。每年年末召开大病医疗互助审批会议,审批该年度需援助对象及比例。审批形式采用名誉会长、会长、理事集体会签的办法执行。每年年末召开上饶县教育工会工作会议,审查当年度大病医疗互助会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特殊情况下召开临时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第五章 援助办法第十三条会员患大病享受互助会援助。大病医疗累计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当年在人民币0.5万元以上,每年只援助一次。援助总额每人当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第十四条 申请人将原始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住院医疗发票原件(符合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交医保局前交学校互助分会复印,加盖学校公章,由所在学校提供

5、有关病情证明后一并报送县互助会(教育工会)存档。第十五条每年的12月30日为申请援助截止日期(当年由于种种原因未享受援助的部分药费可列入下一年度,总药费按年度统计),审批后的援助方案,在县教育信息网上公布5日,没有疑义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援助资金。第十六条援助标准1、一次性定额特大病援助标准:脏器移植:肝脏、心脏移植手术当年一次性补助人民币3万元;肾脏移植、骨髓移植手术当年一次性补助人民币2万元;其它脏器移植手术当年一次性补助人民币1万元;肢体再植手术当年一次性补助人民币0.8万元(不含假肢)。脏器移植需省级以上医院证明。癌症:手术费当年一次性补助人民币0.6万元;放疗、化疗当年一次性补助人民币

6、0.3万元。心脏病:搭桥、支架手术当年一次性补助人民币0.6万元;射频手术当年一次性补助人民币0.2万元。在职在岗会员因意外原因造成突然死亡的,当年一次性补助人民币0.5万元。2、一次性不定额大病援助:其它大病援助每年援助一次,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3、意外伤害医疗援助:按第二款一次性不定额大病援助执行,如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的不于援助(提供交警部门事故调解书)。4、申请大病援助需提供以下材料:“单位证明”(证明病人的病情和入会情况)、住院患者原始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县医保局的“报销结算单”和县人寿保险的团体健康险的“理赔单”。5、申请大病援助须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上饶县人民医院、上饶县红十字会医院、上饶县中医院(不含分院、分部)和县级以上其它医院。第十七条除外责任1、因打架斗殴、醉酒滋事、自杀、故意自伤、注射毒品等所产生的医疗费用;2、因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等所产生的医疗费用;3、流产、分娩(含难产、剖腹产)及日常的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4、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药品和自费项目的费用以及出院带药等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需修改或增减有关条款时,须经互助会讨论通过后有效,解释权归互助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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