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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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取消和调整部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核准(一)取消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保证金账户的开户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开户手续。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与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各类前期费用。

2、取消该账户结汇核准,由银行参照资本金结汇相关规定办理。取消原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保证类、投资类、费用类)。保证金账户包括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内主体确有收取与直接投资相关保证金需求的,可以开立上述账户分别存放从境外汇入的外汇保证金和境内划入的外汇保证金。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取消原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包括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分别存放境内主体出售境内或境外资产权益所得外汇。(二)取消资产变现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入账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

3、户主体办理资金入账手续。(三)取消异地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的限制。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资本金流入限额,取消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数量的限制,取消单个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流入限额。二、取消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一)取消外商投资企业以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合法所得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转增企业注册资本核准,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被投资企业相关外汇登记信息为其办理验资询证手续。(二)取消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利润、股权转让、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被投资企业相关外汇登记信息为其办理验资询证手续。三、简化外

4、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外汇管理(一)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手续。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仍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二)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款划拨核准及外商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将其外汇利润、股息及红利境内划转给外商投资性公司核准,银行按规定审核企业提交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后,为其办理资金境内划转手续,并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及时备案。(三)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出资的外汇局验资询证手续。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仍需在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手续。(四)境内企业接收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及其他境内主体的外

5、汇出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手续,银行根据外汇局登记信息为其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管理。(五)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上述业务参照外商投资性公司管理。四、简化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手续(一)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验资询证时提交纸质材料的要求,调整为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确认回函作为验资询证的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应就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登记的各类外国投资者出资全额办理验资询证手续。(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验资

6、询证,会计师事务所以外汇局减资外汇登记信息作为出资确认信息。五、简化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手续外国投资者采取从境外汇入形式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银行办理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入账备案后,外汇局通过相关业务系统自动完成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外国投资者采取其他非货币形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转让对价的,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应至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六、取消直接投资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一)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支付给外国投资者的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

7、续。(二)取消境内机构或个人购买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对外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三)取消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核准,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四)取消境外机构设立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的外汇局购付汇核准,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后,可为其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五)取消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汇出核准,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六)取消上述业务的异地购汇及对外

8、支付限制。七、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核准(一)取消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因直接投资而发生的境内外汇划转核准;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境内外汇资金因投资、交易、运作等资本项目交易目的所发生的其他境内外汇划转核准。(二)发生涉及以下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境内资金划转的,银行应按本通知附件2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划转手续。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2、外汇资本金账户;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4、境外资产变现账户;5、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6、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7、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八、进一步放宽境外放款管理(一)扩大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二)放宽境外放款条件限制,允许外商

9、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放款额度不得超过该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以及按比例享有的未分配利润之和。九、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实施资本金结汇发票核查的地区,银行可不再按月上报提供收据、缴款通知书等相关凭证办理资本金结汇月报表、提供税务机关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资本金结汇月报表、结汇后退货、撤销交易、作废发票等情况月报表,改由银行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逐笔备案。(二)取消特殊结汇事项的外汇局事前备案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但

10、符合经营范围内真实、自用原则的支付需求,银行审查后可以为其办理结汇及支付手续,并应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逐笔专项备案。 十、提高银行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的合规意识(一)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所附操作指引的要求,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各项业务。(二)银行应在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各类外汇账户的开立和关闭、资金的入账、结汇、购付汇、划转等各项业务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即时备案。对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的银行,外汇局可将其上述业务办理方式由事后备案调整为事前核准。(三)银行违反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

11、处罚。十一、其他事项(一)取消本通知发布前银行、企业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以及外汇局各分局需向总局报送的所有直接投资项下各类报表。(二)本通知实施后,现有直接投资项下各类业务衔接及账户数据迁移等问题应按照附件4的原则办理。(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的通知(汇综发200977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043号)中直接投资项下具体业务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期限、实施机关、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等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7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分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中资银行尽快将本通

12、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2.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3.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4.历史业务和直接投资系统数据的过渡和迁移方案5.废止法规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2年11月19日附件2: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目 录一、外商直接投资项下1.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21.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41.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61.4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81.5保证金专用外汇

13、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10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12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14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结汇151.9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161.1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17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划转19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境内原币划转21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231.14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251.15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所得资金汇出261.16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271.17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281.1

14、8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291.19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301.20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31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2.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322.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回33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342.4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352.5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362.6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372.7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382.8境外放款资金汇出392.9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402.10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41资本项

15、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1、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要求为申请主体办理相关业务,并将业务办理相关资料完整保留,备外汇局现场和非现场核查。2、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规定不明确的,应及时请示所在地外汇局。3、银行应以申请人通过上年度外汇年检作为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的前提。4、银行为企业办理境内划转时,如划出资金存在划回可能性的,银行不得将划出账户关户。5、银行于外汇局系统中已经登记备案信息需冲销备案记录的,应说明并记录原因。6、本规程中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或相关产品收益,可区分归属开立经常项目账户保留或凭利息、收益清单直接结汇。1.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2号令)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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