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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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烟草总公司文件 中烟办 2012313 号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 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烟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对物资、 工程和服务采购的 管理与监督,现将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执行。 中国烟草总公司 2012年 12 月 31 日 (可公开)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中国烟草总公司办公室 2013年 1 月 4 日印发 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对物资、 工程和服务 采购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

2、。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行业各独立法人单位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采购,是指行业各单位以合同方式有偿 取得物资、工程(含信息化项目)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 赁、委托、雇用等; 所称物资, 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分为烟用物资和非 烟用物资。烟用物资主要包括卷烟材料、烟叶配套物资、烟草物 流配送物资、 烟机及烟机零配件等; 非烟用物资主要包括原材料、 燃料、运输工具、办公、劳保、生活、五金、设备等其它产品。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 建、扩建及其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信息化项目还包括软件、硬件及信息系统 采购。 所

3、称服务, 是指除物资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包括宣 传促销服务、 管理咨询服务、 科研开发服务、 信息网络开发服务、 金融保险服务、 运输服务、 维修与维护服务及其他各类专业服务 等。 第四条采购工作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 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采购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并依法接受 监督。 第二章采购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各单位要成立“三项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三项工作”管委会) ,其人员由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相关部门 主要负责人以及职工代表组成。各级“三项工作”管委会要建立 相应的议事规则和管理制度。 设立董事会的单位, “三项工作” 管委会成员包括专

4、职董事。 第七条未设立董事会的单位,“三项工作” 管委会是本级采 购管理的决策机构;设立董事会的单位,董事会是本级采购管理 的决策机构,“三项工作”管委会是董事会的咨询和执行机构。 属于职代会审议范畴的还要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三项工作”管委会下设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 称采购办),采购办设在“三项工作”管委会指定的职能部门, 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人员组 成。 第九条“三项工作”管委会的主要职责:审定本单位采购 工作管理制度和程序;审定集中采购目录;审议年度采购计 划;审议采购方式;确定候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单;指导和监督采 购办的工作。 设立董事会的单位,年

5、度采购计划、 采购方式经 “三项工作” 管委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审定。 第十条采购办的主要职责:起草采购工作管理制度和程 序;审核、汇总年度采购需求,编制年度采购计划;编制采购 目录;抽选招标代理机构;审定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确认中 选供应商;组织自行招标采购;组织供应商资质认证;发布中选 供应商。 第三章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计划编制 第十一条各单位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通用物资、工程和服务,由采购办或采购办 会同集中采购部门依据各部门、各单位采购需求, 统一组织的采 购。集中采购部门由“三项工作”管委会确定。分散采购是指分 别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

6、。 第十二条集中采购部门主要职责:拟订集中采购方案;组 织编制集中采购招标文件、谈判文件; 组织集中采购商务谈判工 作;与中选供应商签订集中采购协议;向采购办提供中选供应商 名单;保存集中采购文档、资料和记录。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按照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需求编制本单 位集中采购目录 ,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集中采购目录经“三项工作”管委会批准后执行,每年 定期更新并报“三项工作”管委会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每年初由采购办组织编制本年度采购计划,经批 准后下发执行。投资项目在获得项目批复后方可列入采购计划。 烟用物资采购要根据国家局、总公司下达的烟叶和卷烟生产计 划,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一)计划提报。

7、各职能部门、单位于当年12 月 1 日前提 出下一年度采购需求,采购需求要包括项目名称、采购内容、采 购数量、项目金额、拟采用的采购方式等,报采购办审核。拟采 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要提交拟采取采购方式的理由。 (二)计划审核。采购办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年 度采购计划草案,报“三项工作”管委会审议通过。设立董事会 的单位须经过董事会批准。 (三)预算审核。 将讨论通过的年度采购计划提交预算管理 委员会审定。 (四)计划确定。 采购办根据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年度预 算,组织各职能部门、单位调整采购计划草案,经“三项工作” 管委会批准后正式形成年度采购计划。设立董事会的单位须经过 董事会

8、批准。 (五)计划变更。 烟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年度计划和 预算实施。 确因生产工作需要,需追加采购计划或变更采购内容 的,要按照上述程序办理追加采购手续。已批复的采购项目,需 要调整预算的要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原计划审批 机构审定。原则上采购计划、预算每年调整1 次。 第四章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第十五条采购方式包括以下五种: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要作为主要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 避公开招标。 国家局计划分配的烟用物资、设备及从全资三

9、产公司采购的 项目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 式采购, 由采购办向3 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 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 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 大。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 一来源、询价采购的方式进行, 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一)供应商不足3 家; (二)涉及行业安全和秘密; (三)涉及烟草行业核心技术; (四)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可以采用竞

10、争性谈判 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 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 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 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服务的要求, 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 金额 10% 的。 第二十一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 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采

11、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采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批复的年度采购计划、项目预 算以及批准的采购方式,填写采购事项审批表(附表1),报 采购办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具备 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烟草企业,可以组织自行招标; 国 家局、 总公司认定的行业特殊项目由国家局、总公司组织自行招标, 其余项目均要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可通过竞争性方 式,一次确定多家招标代理机构,纳入招标代理机构库。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评标成员管理制度,严格认定 评标成员资格,加强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 根据实

12、际需求和 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成员进行更换和补充,实行评标成员动态管 理,评标成员库人数不少于20 人。 第二十六条招标流程 (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对于招标采购项目,由相关职能部 门填写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申请表(附表2)向采购办提出申 请,由采购办在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一家招标代理机构办 理招标事宜。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抽取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二)招标公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要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要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 媒介发布。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要在两家以上省级媒介发布。 (三)标书编制。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 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

13、件要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 资格审查的标准、 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中一般要载有采用设 定“最高限价”的条款以控制成本。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 准有规定的, 要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文件不得要求 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的其他内容。 (四)审定标书。由相关职能部门填写标书审批表(附表 )报采购办,采购办组织审定招标文件, 经讨论通过后方可发布。 (五)投标人资质审查。投标人应当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 情况。采购办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 实际需要, 对投标人资质进

14、行审查。 资质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不得 进入采购环节。 (六)开标。开标要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内并在预先确定的 地点公开进行。相关职能部门在开标前,要填写开标通知单 (附表 4),报采购办。开标全过程要有监察部门的代表进行现场 监督,重大采购项目可以同时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七)评标。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独立履 行下列职责: 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要 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推荐中标候 选供应商名单;向“三项工作” 管委会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 为。 自行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和有关技术、经 济等方面的专家及专业技术

15、人员组成,成员人数须为5 人以上单 数,其中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及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其人选由采购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监察部门现场监督下从 评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全过程需监察部门和职工代表进行现 场监督。 (八)相关职能部门要在评标结束后3 个工作日内, 填写中 选供应商确认单(附表5)及评标报告提交采购办讨论通过。 (九)招标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包括中标单位、 中标数量、中标金额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3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 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

16、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 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 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 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否决投标后,除采购项目取消情形外, 要重新组 织招标;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 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 “三项 工作”管委会批准。设立董事会的单位,还要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由采购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有 关专家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3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相 关职能部门的代表不能超过成员总数的1/3 。 (二)谈判小组制订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 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谈判小组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从符合资格条件的 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 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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