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的法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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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家庭暴力的法律救助法学专业学生 杨丹丹 指导教师 罗 良摘要: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有传统观念的影响,立法不够完善,执法不严等等。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但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不尽完善。在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未出台的情况下,现实的选择是努力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救助体系。本文试对家庭暴力的成因加以分析,并探讨相关的法律对策,以期为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的研

2、究和实践提供相关参考。关键词:家庭暴力;成因;危害;法律救助On Domestic Abuse Legal RescueStudent majoring in law YANG DandanTutor LUO LiangAbstract:The domestic abuse is in the ancient and modern in China and abroad family the common one kind has the universal ugly phenomenon,is a global question. Day by day the serious domesti

3、c abuse has harmed victims physical and moral integrity, has encroached upon victim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destroyed societys stability and advancement, has aroused the entire societys widespread interest. Our country domestic abuse occurs the reason has the traditional ideas influence, t

4、he legislation insufficient consummation, does not enforce the law strictly and so on. Our country counter-domestic abuse legal frame basic formation, but to domestic abuse legal rules and regulations endless consummation. In our country Counter-Domestic abuse Law in the appearing situation, the rea

5、listic choice consummates the existing legal laws and regulations diligently, constructs the counter-domestic abuse the society to rescue the system. This article tries to this question correlation scholarly research situation to make the introduction, take the time as the prevention, stops with the

6、 punishment domestic abuse, maintains victim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research and the practice provides the correlation reference.Key words: Domestic violence;Reason;Harm;Remedies一、 有关家庭暴力的概述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国家才能长治久安,社会才能繁荣昌盛。然而,在家庭中一直存在着一种与人类文明背道而驰的现象,这就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其表现呈多样性、复杂性,对社会

7、、家庭造成了严重危害。在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祸起家庭暴力。12这一问题已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基于人类的共同利益,世界很多国家也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遏制家庭暴力,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学者们认识不一,目前大致有三种说法:1二元说“二元说”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22三元说 “三元说”即我国一些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

8、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它含有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33多元说 “多元说”即主要是国外一些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从这种观点看“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44笔者认为,上述各种学说中,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更符合中国的国情,在实践中被证明其范围合理,操作也较为容易,因而是我国长时期内认定家庭暴力的基本法律依据。(二)家庭暴力的

9、成因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1传统封建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基础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女性无论在社会上还是在家庭中都处于劣势,男性成为家庭暴力主要的犯罪主体。52经济因素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物质条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因素是家庭暴力产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63婚姻家庭的急剧变革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原因近年来我国的婚姻家庭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妇女参与意识增强,自主化倾向增大,这种变化必然引起传统家庭关系紊乱,夫妻冲突相对增多,婆媳之间隔阂加深,使家庭暴力时有发生。54社会法制观念淡漠是家庭暴力有增无减的重要原因实际生活中人民法制观念淡漠,而

10、受害人也基于亲情和在生活上的依赖性,在家庭暴力发生后,一般也能够原谅对方的侵权行为或期待对方自动改正而不告发,家庭暴力一般属于民事行为,只有特殊情况下才违反刑法和行政法,而民法一般更侧重和解,所以出于对当事人的尊重和从维护家庭团结的意旨出发,一般都不会主动干涉家庭暴力。75立法的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刑事诉讼发、未成年人保护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均对家庭婚姻方面的内容有相关规定。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家庭暴力的处置,法律上还有诸多空白。8102除此之外,家庭成员个人心理素质方面的问题、教育程度、生存压力、婚姻家庭的质量等方面也是家

11、庭暴力滋生的重要因素。(三)家庭暴力的危害这些年,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的危害也日益为人们所认识,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的人身及精神造成巨大的损害家庭暴力主要来自于家庭成员,施暴者对受害者身心的摧残是难以想象的,它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9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更主要的是对其精神伤害。只不过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的,而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的。2家庭暴力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家庭暴力严重危害了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无论怎样的家庭暴力,都会对子女产生影响,使他们的身体、心理健康受到伤害。10

12、89在家庭暴力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多数会有情绪焦虑、恐惧、孤僻、自卑等心理障碍,甚至尝试使用暴力行为或破坏性行为发泄感情。3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难以估量的。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生产、工作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暴力危害了社会的发展。此外,家庭暴力还增加了对社会资源的消极耗损。家庭暴力在使受害者的情感、肉体、心理遭受巨大折磨、人格受到

13、侮辱的同时,还必须承担因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的医药费、误工费、审判费等一系列费用的支出,而由政府、相关组织或机构向受害者的扶助、帮助费用便是对社会资源的消极损耗。(四)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我国目前法律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民事方面的救济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确定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解释(一)又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做了进一步的界定。禁止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妇女,儿童等宪法保护原则的体现。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二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是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民事司法救助,家庭暴力是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同时第46条第3,

14、4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从而认定了施暴者依法应当承担离婚损失赔偿的责任。2行政方面的救济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劝阻,调解和公安机关的制止这些救济措施可以主动介入,但是,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却设置了一个前提条件

15、,即以“受害人提出要求的”为前置条件,这一告诉乃论的设置,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4项“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规定在立法上是一致的。3刑事方面的救济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提起公诉。”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其暴力行为构成了刑法上的有关犯罪,适用刑法上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二、家庭暴力法律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对于家庭暴力问题,虽然存在上述的救济途径,但是其仍然

16、存在一些问题:1立法方面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存在着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救济途径缺失等缺陷,难以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首先,婚姻法只是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并没有进行细化,而且从从立法方面来看,也缺少从社会性别的视觉进行立法,导致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法律上存在着一些“真空”,如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伤残情况的司法鉴定问题,依目前法律规定,申请法医鉴定部门做鉴定,必须有公安或法院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一旦公安部机关,以家庭纠纷为由不予立案,而案件又未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也不能出具坚定委托书,这么一来法院也不立案,受害人就无处可诉。再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由双方共有,不能分割,对民事赔偿部分又要如何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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