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党费收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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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来源于网络,请根据需要自行下载党费收缴制度篇一: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中共*委员会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党员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基本义务。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20203号)的规定,结合公司党组织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必须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党支部在计算缴纳党费基数时,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执行规定,做到准确无误。 第二条 对每个党员的党费缴纳情况要进行记录,明确每个党员缴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缴纳比例、每月应缴纳数和实际缴纳数等,并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

2、收缴情况,以使大家共同监督。 第三条 党员必须按期主动缴纳党费,一般情况下每月1次。党费一般不得由别人代交,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委托他人代交或补交,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党组织不能从工资中直接扣除党费。 第四条 严格专人收缴党费。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支部党员党费的收缴及党员手册登记工作。 第五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第六条 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缴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七条 党员增加工资后,以增加后的新工资为基数,重新核定、缴纳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

3、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缴纳党费。 第九条 每月缴纳党费的比例: (一)在职党员 1.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按0.5%的比例缴纳党费; 2.税后月收入30005000元(含)的按1%的比例缴纳党费; 3.税后月收入500010000元(含)的按1.5%的比例缴纳党费; 4.税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缴纳党费。 (二)离退休党员 以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每月5000元及以下的按0.5的比例缴纳党费,每月5000元以上的按1的比例缴纳党费。 (三)流动党员 1.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缴纳党费的标准执行; 2.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

4、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缴纳党费;3.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缴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单位党组织缴纳党费。 第十条 每个党员要提高对缴纳党费的认识,主动向支部组织委员缴纳党费。缴纳党费是每个党员应尽的义务,是热爱党、支持党的工作、党性强的表现。而且党委要把此项工作作为评选优秀党员、先进支部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公司党委发文之日起执行。篇二: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

5、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1.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2.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3.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4.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津贴、地区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在职党员的津贴,包括:省岗位津贴、市岗

6、位津贴、住房补贴、出勤补贴、地区粮油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等,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与在职党员相同的津贴,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单独有的属福利性质的津贴,如护理费、特需费、交通费等,可不列入计算基数。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 400 元(含 400 )以下者,交纳月工资的 0.5% ; 400 元以上至 600 元(含 600 元)者,交纳 1% ; 600 元以上至 800 元(含 800 元)者,交纳 1.5% ; 800 元以上(税后)至 1500 元(含 1500 元),交纳 2% ; 1500 元以上(税后)者,交纳 3% 。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

7、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四)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五)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2 角。 (六)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七)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八)预备党员从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九)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

8、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十)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十一)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十二)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十三)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没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 (一)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党支部

9、统一使用所属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支部党费收缴登记簿,把所有党员的工资总额、应交纳额、实际交纳金额记入登记簿。每个党员应于当月 20 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 (二)党费由党总支、党支部统一收齐,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 20 日前上缴党委在银行的党费专用帐户上。 (三)党费上缴银行时,应填写三联单,直接到银行交款。然后将银行受理回单交基层党委,开具收据并贴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背面。 (四)党支部用所属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员交纳党费公布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基层党委每年检查、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并于翌年一月底前将情况报上级党委。篇三:局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局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为了

10、切实抓好党费的收缴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 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党费收缴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二)党员工资收入变动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三)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四)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五)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 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

11、3个月。 (六)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 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七)对在党费收缴过程中出现挪用、贪污等违规情况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二、党费管理 (一)党支部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 (二)党费收缴执行月缴季存制度。做到及时登记,并按季度将所收党费上交县府直属机关党委,并开具缴款凭证(收款票据)。 (三)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四)认真做好交款凭证(收款票据)、党费收缴情况公示资料的归档工作。 (五)每半年对本支部的党费收缴登记、公示和资料归档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党费缴纳不足的要抓紧补齐、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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