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其他小税种(初级经济法)-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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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关税总结:(流转税)一:关税总结:(流转税)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收、发货人;入境物品的所有人所有人或持有人持有人;进口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非发件人)收件人(非发件人) 原则:受益人或所有者纳税人 【注意】不包括代理人 (不是实际的纳税人)不包括代理人 (不是实际的纳税人) 完税价格税率 (1)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货款 (2)另支付给“卖方”“卖方”的佣金 (3)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 (4)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 和资料等费用 计入 注意:卖方给予的“正常回扣”(折扣)可以扣除

2、(1)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买方”佣金 (2)货物进口后进行安装维修费用 (3)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关税完 税价格 不计入 注意:卖方因违约支付的罚款(违约金)不得扣除 税率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 应纳税额计 算 滑准税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价格越高,税率越低”“价格越高,税率越低”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50 元以下的 (金额少)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没销售)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不包括外国企业)

3、(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进口免,已征出口不退 税收优惠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出口免,已征进口不退 二、房产税(总结) 二、房产税(总结) 注意 1注意 1.受益人纳税.受益人纳税(所有人、出租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纳税人 注意 2.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出租人”为纳税人,但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无租使用”房产,由“使用人”“使用人”代 为缴纳房产税 征税范围(1)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从价计征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

4、 4%) 税收优惠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居住,减按 4%的税率征收 注意:(1)不减除折旧;(2)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3) 区分以房产投资联营和出租的情形 应纳税额计算 【注意】前半年自用,后半年出租应分别计算。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税收优惠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危房、毁损不堪居住房屋-停用后免征 大修理连续停

5、用半年以上-停用期间免征 基建工地临时房屋施工期间-施工期间免征 租金偏低的公房出租 高校学生公寓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 廉租房、公租房 (5) 经财政部批准免 税的其他房产 居民供热企业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提示】其他为自“之次月”“之次月”起 三:契税(总结)三:契税(总结) 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承受”“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注意】(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

6、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征税范围 (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 范围 (继承是例外的)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计税价格如下:计税价格如下: 买卖成交价格; 赠与市场价格; 交换价格差额;交换价格差额; 划拨土地出售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应纳税额 计算 【注意】交换价格不相等,由“多交付货币”“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 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税收优惠

7、(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契税 纳税期限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 日”“10 日”内 四、土地增值税四、土地增值税 出让与转让出让(不征);转让(征) 征税范围 赠与 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通过相关机构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 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不征);赠与其他人(征) 整体改制不征 合并分立【注意】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 投资联营 房屋交换个人互换住房(免征);企业互换(征) 扣除项目 5 项房地产企业 出售新房【注意】(1)判定利息是否明确;(2)印花税不单独扣除 非房地产企 业出售新房 扣除项目 4 项 出售旧房扣除项目

8、3 项 【注意】旧房成本按评估价值扣除 应纳税额 计算 出售土地扣除项目 2 项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20%的免税;超 过 20%的全额征收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注意】因上述原因而“自行转让”比照国家收回处理 (3) 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 税收优惠 (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清算 (3)直接转让土地

9、使用权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 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建 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清算 可以清算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谁使用,谁受益,谁纳税,(受益人纳税原则) 纳税人 【注意】房屋租赁,由“出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面积定额税率 【注意】往往与税收优惠结合考核 已测定以“测定”“测定”面积为准 未测定以“证书确定”“证书确定”面积为准 应纳税额计 算 实

10、际 占用 面积没证书“据实申报”“据实申报”,核发证书后再作调整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老年服务机构的自用土地 税收优惠 一般 规定 (6)居民供热企业 (7)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8)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 年至 10 年 (9)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记忆提示】1-6 非经营行为;7-9 国家鼓励行为 【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的“

11、索道公司经营用地”“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 年后”“满 1 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征 (3)厂区内(包括办公区、生活区、绿化带、机场跑道等)征 厂区外不征 火电厂:围墙外的灰场用地 盐场:盐滩 林场:林地、防火用地 港口:码头 机场:飞行区、场外的跑道 特殊 规定 石油行业:采油井 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 自 XXX 之“次月”“次月”起 六、车船税六、车船税 纳税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拥有并使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拥有并使用)

12、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辆 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 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 整备质量(自重)每吨 机动船舶 非机动驳船、 拖船 (减半)非机动驳船、 拖船 (减半) 净吨位每吨 计税依据 游艇艇身长度每米 应纳税额 计算 【注意】新车船自购入“当月”“当月”计征车船税 免税农业生产、清洁能源、白牌、黑牌、临时入境 1.6 升以下小排量节约能源车船 税收优惠 减半 拖船、非机动驳船 七、印花税(总结)七、印花税(总结) 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书立 【注意】立合同人指合同当事人,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领受领受人 纳税

13、人 使用使用人 注意 【注意】“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属于技术合同; “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1)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收入(不包括材料) (2)租赁合同租金(不包括财产价值) (3)运输合同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 (4)借款合同借款金额(非利息) (5)保险合同保费(不包括保险物价值) 【注意】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 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 算贴花 合同类注 意 资金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经营期

14、间金额不 变不再纳税,金额增加差额纳税 计税依据 定额贴花非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按 5 元一本贴花 (1)应纳税额不足 1 角 (2)“电网与用户”“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用于“生活居住”的 【注意】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规定贴花 (4)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 (5)电话和网络购物; (6)“人身”“人身”保险合同 (7)图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8)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9)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10)银行“同业拆借”

15、“同业拆借”合同、“借款展期”“借款展期”合同、“无息、贴息”“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税收优惠 (11)“法律、会计、审计”“法律、会计、审计”合同;“出版”合同;“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合同 八、资源税八、资源税 征税范围原油天然原油征 “人造”“人造”石油不征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加热、修井”的 原油 免税 专门或与原油同时开采征 天然气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征 原煤、“未税”“未税”原煤加工的洗煤、选煤征 煤炭 “已税”“已税”原煤加工煤炭制品不征 其他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矿原矿;固、液体盐征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销售数量” 从量计征 计税

16、数量自用移送使用时的 “自用数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煤炭、 原油、 天然气、 稀土、 钨、 钼)(煤炭、 原油、 天然气、 稀土、 钨、 钼) 应纳税额 计算 从价计征 注意:销售额的确定“除运费外”“除运费外”与增值税相同 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减征 40% 三次采油减征 30% 低丰度油气田减征 20% 石油天然 气 深水油气田减征 30% 铁矿石减征 60%减征 60% 衰竭期煤矿减征 30% 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 50% 税收优惠 煤炭 【注意】上述优惠不能叠加适用 九、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九、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 纳税人应税船舶负责人 征税范围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船舶 计税依据净吨位【注意】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减半征收 定额税率,按吨位和停靠时间实行复式税率 税率 【注意】我国国籍以及与我国签订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应税船舶有税率优惠 应纳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船舶 自境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吨税执照期满后 24 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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